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在淀粉加工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8號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經商自治區財政廳同意,決定在全區淀粉加工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具體行業范圍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類別(代碼C1391)選取“淀粉制造”部分執行?,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淀粉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其購進農產品無論是否用于生產上述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均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文公布,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抵扣。
二、試點納稅人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統一實行投入產出法。全區統一的部分淀粉加工行業扣除標準為:每噸木薯淀粉耗用鮮木薯4.45噸;每噸木薯淀粉耗用木薯干片1.66噸。試點納稅人購進木薯干片或鮮木薯連續生產變性淀粉的,由試點納稅人按照行業標準或規范,并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變性淀粉與淀粉的折算比例,將變性淀粉折算為淀粉,并按照淀粉的核定扣除標準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副產品不再另行計算購進農產品進項稅額抵扣。
三、試點納稅人2017年12月31日前購進的農產品,應及時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于2017年12月所屬的納稅申報期內申報抵扣。其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于2017年12月31日前進行認證、比對。從2018年1月1日起,購進農產品不再憑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四、按照《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試點納稅人應自2018年1月1日起,將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試點納稅人應對期初庫存農產品以及庫存半成品、產成品進行實地盤庫,并于2018年1月所屬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農產品核定扣除試點納稅人期初庫存情況及其應轉出農產品進項稅額計算表》(見附件)。
五、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適用的扣除率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執行。
六、試點納稅人購進鮮木薯和木薯干片生產木薯淀粉的,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農產品核定扣除標準從低適用。
七、試點納稅人如因生產經營方式變化等原因,不再適用購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應于變化當月告知主管國稅機關,主管國稅機關應及時進行清算調整。
八、《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標準的公告》(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7號)附件《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標準》中淀粉、變性淀粉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標準同時廢止。
附:農產品核定扣除試點納稅人期初庫存情況及其應轉出農產品進項稅額計算表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2017年11月29日
填表說明:
1.本表一式兩份,一份交給企業,一份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2.“期初庫存”是納稅人2017年12月31日的庫存。
3.“應轉出期初庫存農產品或耗用農產品進項稅額”是指這些庫存農產品買價對應的進項稅額以及在產品、庫存半成品、產成品耗用農產品買價對應的進項稅額。
4.“其他不屬于原料的農產品”是指購進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的農產品(包括包裝物、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5.半成品(在產品)、產成品耗用農產品買價對應的進項稅額的填列,由納稅人利用其會計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數據依據合理的方法進行計算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