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根據 2002年6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線蟲病防治條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事業建設,有效地保護、管理和利用檔案,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檔案的范圍,包括國家所有的檔案和對國家、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非國家所有的檔案。
前款所稱對國家、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非國家所有檔案的范圍,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條 省、市(地)、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的發展和檔案館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年增加對檔案事業的投入,保障檔案機構、人員編制和經費適應檔案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四條 對在開展檔案工作、發展檔案事業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省檔案事業,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實行統籌規劃、統一制度、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
市(地)、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對本行政區域內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檔案機構或者檔案管理人員,負責管理本機關的檔案,對所屬單位及轄區內村(居)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應當重視本單位檔案工作,建立、健全本單位檔案管理制度,設置檔案機構或者配備檔案工作人員,并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檔案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各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檔案的管理,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七條 省級各主管部門的檔案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本系統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省級有關主管部門的檔案機構制定的本系統專業檔案業務標準和技術規范應當經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定。
第八條 本省各級綜合檔案館和專業檔案館是集中保存、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綜合檔案館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專業檔案館由有關主管部門歸口管理。
綜合檔案館按行政區域設置,負責收集和保管多種門類、載體的檔案和有關資料,并向社會提供利用。
專業檔案館按專業設置,負責收集和保管特定領域或者特種載體形態的檔案,并向社會提供利用。
第九條 本省各級各類檔案館應當按照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檔案館網設置原則與布局方案設置。檔案館的設置、變更和撤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維護史實,遵紀守法,具備檔案專業知識。
第十一條 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有關檔案咨詢、鑒定、評估等中介服務的管理辦法。
第三章 檔案收集
第十二條 對國家規定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由檔案形成部門按規定收集、整理后,定期移交給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進行集中管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一)列入省綜合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二十年的,向省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列入市(地)、縣(市、區)綜合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十年的,向市(地)、縣(市、區)綜合檔案館移交;
(三)列入專業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自項目檔案驗收或者自檔案形成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專業檔案館移交。
各種磁帶、照片、膠片、縮微品、光盤等特種載體形態的檔案移交期限,按有關規定辦理。屬于第十八條規定范圍內的重點收集和保管的磁帶、照片、膠片、縮微品、光盤等特種載體形態檔案,在形成后六個月內,檔案形成單位應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或者報送一套復制件。
特殊情況需變更檔案移交期限的,應當經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綜合檔案館應當根據檔案館網設置原則與布局方案制定館藏范圍全宗名冊。
專業檔案館、單位檔案機構收集檔案的范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五條 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檔案工作是國家檔案工作的組成部分,其檔案屬企業所有,受國家法律保護。
經協商同意,綜合檔案館可以接收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的上述企業檔案進館。
第十六條 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保存的文物、圖書資料同時是檔案的,可以依法自行管理,并與各級各類檔案館相互交換重復件、復制件或者目錄,在檔案利用方面互相協作。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單位、公民向綜合檔案館捐贈、寄存和出賣其所有的對國家、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
第十八條 對在重大政治、經濟、文化活動及科學研究、對外交往、行政區域變動等方面形成的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檔案,實行重點收集和保管制度,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主辦單位應當落實人員、明確職責,按規定做好有關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并及時向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檔案目錄。
重點收集和保管的檔案范圍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九條 各單位的基本建設工程、技術改造、產品試制、設備開箱、科學技術研究成果或者其他技術項目進行鑒定或者驗收時,應當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對其應當歸檔的材料進行驗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重大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的檔案,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檔案登記制度。上述建設項目、科技研究成果在竣工驗收或者鑒定時,應當有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機關檔案機構參加。
第四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條 本省各級各類檔案館、單位檔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制度,配備適宜保存檔案的專門庫房和必要的設施,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逐步實現檔案管理規范化、標準化和現代化。
對重點檔案、特種載體形態檔案,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護;對破損、霉變、散失、字跡褪變等受損檔案應當及時采取修復、復制等有效措施,確保檔案安全。
第二十一條 本省各級各類檔案館、單位檔案機構應當定期對檔案進行鑒定,對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列出銷毀清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予以銷毀,銷毀清冊應當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嚴禁擅自銷毀檔案。
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產與產權變動的,應當落實必要的經費和人員,按規定做好檔案的處置工作,確保檔案安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政府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檔案處置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
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撤銷、變更時重新確定的檔案歸屬情況,應當及時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對于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被認為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情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國家所有的檔案,由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檔案形成單位整改,或者經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和同意后由有關檔案館提前接收入館;
(二)對國家、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非國家所有的檔案,經協商同意,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代為保管、收購等方式,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四條 按照國家規定禁止出賣國家所有的檔案,經省級以上主管機關和省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可以向國內外單位或者個人贈送、交換、出賣檔案的復制件。
第二十五條 國家所有的檔案以及對國家、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非國家所有的檔案及其復制件,需要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境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主管機關同意并報省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海關憑批準文件查驗放行。
第二十六條 本省各級各類檔案館、單位檔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登記、統計制度,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地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報送檔案統計資料。
第五章 檔案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七條 綜合檔案館和專業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開放檔案,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
第二十八條 本省各級各類檔案館、單位檔案機構應當以提供服務為宗旨,簡化手續,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 中國公民和組織持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利用本省各級各類檔案館已經開放的檔案,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介紹并經檔案館同意。中國公民和組織利用檔案館保存的未開放的檔案,須經檔案館同意,必要時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審查批準;利用其他單位所有的檔案,須經該單位同意。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存的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利用的,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不宜向社會公開的外,應當提供利用。
第三十條 向檔案館移交、捐贈的檔案歸國家所有;寄存在檔案館的檔案歸寄存者所有,未經寄存者同意,檔案館不得提供利用。
向檔案館移交、寄存、捐贈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并可以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本省各級各類檔案館提供利用檔案應當逐步用縮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復制件代替原件。由檔案館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加蓋檔案館印章的檔案縮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復制件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條 個人和組織利用檔案時,不得涂改、偽造、損毀、丟失檔案,不得擅自傳抄、復制檔案,不得泄密。
第三十三條 本省各級各類檔案館應當通過報刊、圖書、廣播、電視、公眾計算機信息網絡等媒介,采取出版、播放、陳列、展覽等形式向社會公布已經開放的檔案。
向社會公布檔案應當遵守國家保密等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省綜合檔案館應當建立全省性的檔案資料目錄中心,為利用者提供檢索服務。各級各類檔案館、單位檔案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省綜合檔案館報送檔案資料目錄。
第三十五條 本省各級各類檔案館、檔案機構應當根據經濟建設和工作需要,對其檔案進行分析、研究,并有計劃地編纂檔案史料,開發利用檔案信息資源。
第三十六條 本省各級各類檔案館在提供檔案利用過程中實行有償服務的收費項目、標準,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發出《檔案執法監督檢查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改正;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在接到《檔案執法監督檢查通知書》后未在規定期限內按照整改要求改正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
(一)未按規定開展檔案工作或者未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檔案的;
(二)檔案保管條件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三)重點建設項目、重大科技成果、產品試制或者其他技術項目鑒定、驗收時未按規定驗收檔案的;
(四)未按規定開放檔案的;
(五)擅自設置、變更、撤銷檔案館的;
(六)未按照規定向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七)未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應當重點收集和保管的檔案目錄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期移交檔案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