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檢總局關于發布進口牙刷等產品檢驗監管要求的公告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8年第24號
根據《質檢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2018年)〉調整的公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1號),自2018年3月1日起,對下列商品實施進境檢驗檢疫:
牙刷(HS編碼:9603210000)
童鞋(HS編碼:6403511190,6403519190,6403911190, 6403919190)
同時,為保護我國消費者健康和權益,質檢總局自2018年2月1日起,對下列商品實施進口檢驗監管:
纖維板(HS編碼:4411131900,4411141900,4411929000)
強化木(HS編碼:4413000000)
木家具(HS編碼:9403300090,9403400090,9403509100,9403509990,9403609100)
上述商品應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相關檢驗監管要求見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進口牙刷等產品檢驗監管要求
質檢總局
2018年2月13日
進口牙刷等產品檢驗監管要求
一、強制性國家標準
產品應符合我國現行有效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
1. 進口牙刷:GB 19342-2013《牙刷》、GB 30002-2013《兒童牙刷》、GB 30003-2013《磨尖絲牙刷》。
2. 進口童鞋:GB 30585-2014《兒童鞋安全技術規范》。
3. 進口纖維板、強化木、木家具:GB 18584-2001《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質限量》、GB
18580-2001《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釋放限量》(2018年5月1日起執行GB18580-2017《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釋放限量》)、GB
28007-2011《兒童家具通用技術條件》等。
二、檢驗監管要求
進口企業在進口上述商品時,應按《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第16號)及相關要求提供報檢資料,并提供進境貨物收貨人出具的合格保證,內容包括守法承諾、合格保證、質量安全責任,以及發現問題后主動召回措施等。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實施貨物風險和企業信用分類管理的基礎上,科學運用合格評定程序對報檢貨物進行檢驗檢疫合格評定。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抽批抽中的,按規定實施現場和/或實驗室檢驗。
對適用GB 18584標準的非兒童木家具,進口企業可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提供與產品一致的主要原輔材料進行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