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規則(1-5號)〉及開展試運行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18〕27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社:
為防范保險業資產負債錯配風險,提升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能力,保監會于2017年啟動了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制度建設工作,現將主干技術標準共五項監管規則予以印發,并從發布之日起試運行。
在試運行期間,各保險公司應按照監管規則要求,認真開展資產負債管理量化評估和能力自評估,編制并報送資產負債管理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運行總體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資產負債管理能力是保險公司的一項基礎核心能力,良好的資產負債管理是保險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石,也是支持保險業在日益復雜的風險環境中保持穩健發展、防范系統性風險的重要保障。資產負債管理貫穿于保險公司經營決策全過程,涉及面廣、技術性強,需要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高度重視,各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各保險公司應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此項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明確相關高管人員的責任,組織投資、精算、風險管理、產品、財務等部門協調推進資產負債管理相關工作。
(二)深入研判,密切跟蹤。各保險公司應根據監管規則要求,結合自身業務特征,建立健全資產負債管理體系,逐步提高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要密切跟蹤和關注資產負債管理量化評估指標的變動,建立持續、雙向的資產負債溝通協調機制,促進業務精細化管理,規范投資行為,及時監測和防范資產負債錯配風險。
(三)組織培訓,深入學習。保監會將在2018年組織對監管干部和保險公司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各保險公司應同時制定內部培訓計劃,對不同層級、相關業務條線的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和宣導,系統學習、準確理解監管規則。
二、報告報送要求
試運行期間,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規則第5號:資產負債管理報告》的相關要求編制資產負債管理報告,于每季度結束后30日內向保監會報送季度報告,自2019年起,每年5月31日前向保監會報送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的報送方式另行通知。
三、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試評估
試運行期間,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規則第1號: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規則》或《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規則第3號:人身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規則》的要求,對資產負債管理能力進行自評估,評估依據為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制度健全情況與遵循有效情況,在填列得分依據時,須注明支持評估結果的具體制度、決議、文件、系統截圖等。各保險公司應于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自評估,并向保監會報送能力自評估結果及相關得分依據,報送方式另行通知。
四、其他要求
(一)試運行期間暫不針對資產負債管理綜合評級結果采取監管措施。
(二)試運行期間暫不執行年度報告量化評估表須經外部機構審核的要求。
(三)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保險公司資產配置審慎性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資金〔2015〕219號)同時廢止,如下報告或報表停止報送:
1.保險資產管理監管信息系統206、209、210、211表;
2.《保險資產風險五級分類指引》(保監發〔2014〕82號)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保險機構應當每半年向保監會報送本公司資產分類情況。
(四)自2019年起,《保險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12〕61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各保險公司應當于每年3月30日前向保監會報送的上年度資產配置執行情況報告停止報送。
(五)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再保險公司應當參照《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規則第2號: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量化評估規則》的要求,填報量化評估表中的表1-1和1-2,只需填報公司整體信息,不區分大類賬戶,填報口徑為母公司口徑,報送方式另行通知。
試運行期間,各公司如有政策理解和報告編制等方面的問題,請及時向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反映。
資產負債管理監管制度建設項目組:010-66288832
附件:
1.保 險資產負 債管理監 管規則(1-5號)
2.保 險資產負 債管理能力評 估表和量化評 估表(EXCEL樣表)
中國保監會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