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試行〈保險資產風險五級分類指引〉的通知》
保監發〔2014〕82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完善保險資金投后管理,科學審慎評估資產風險,提高保險資產質量,我會制定了《保險資產風險五級分類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公司實際,逐步實施并完善資產風險分類制度。鼓勵有條件的保險機構參照國際慣例,探索更嚴格的分類標準。
中國保監會
2014年10月1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為保險機構)的全面風險管理,提高保險資金使用效率,提升資產質量,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指資產風險分類,是指按照風險程度將保險機構投資資產劃分為不同級別的過程。
需要進行風險分類的資產包括保險機構投資的除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或所有者權益之外的資產。
第三條 評估保險機構資產質量,應以風險為基礎,將資產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后三類合稱為不良資產。
分類標準的核心定義為:
正常類:資產未出現減值跡象,資金能夠正?;厥?,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資產及收益會發生損失。其基本特征為“一切正?!?。
關注類:資產未出現顯著減值跡象,但存在一些可能造成資產及收益損失的不利因素。其基本特征為“潛在缺陷”。
次級類:資產已出現顯著減值跡象,即使采取各種可能措施,資產仍可能形成一定損失,但損失較小。其基本特征為“缺陷明顯,損失較小”。
可疑類:資產已顯著減值,即使采取措施,也肯定要形成較大損失。其基本特征為“肯定損失,損失較大”。
損失類: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資產仍然全部損失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其基本特征為“基本損失”。
本指引中各類資產分類應按照核心定義的基本要求,結合資產實際情況,審慎細致分類。
第四條 資產風險分類應當以資產價值安全程度為核心,以投資成本為基準,合理評估資產風險和實際價值,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風險原則。風險分類以保險資產的內在風險為主要依據,以已經發生的或預計損失程度為主要分類標準。
(二)真實原則。廣泛搜集保險資產的各類信息,采用穿透法,深入分析償債主體和標的基礎資產的風險狀況,嚴格按照分類標準、方法和程序進行分類,充分估計現實與潛在的風險狀況,全面、真實反映保險資產的風險程度。
(三)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原則。對保險資產的風險分類進行定性定量相結合的分析、評估,科學合理地劃分風險類別。對減值跡象判斷困難或計量精確性受到影響的,應運用審慎的專業判斷和穩妥的分類方法。
(四)動態原則。當出現有可能影響保險資產安全的風險因素時,應適時、動態地對相關資產進行重新認定與分類,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風險。
第五條 通過資產風險五級分類應達到以下目標:
(一)揭示保險資產的實際價值和風險程度,全面、真實、動態地反映資產質量;
(二)發現保險資金使用、管理、監控中存在的問題,加強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
(三)為判斷保險機構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是否充足提供參考。
第二章 固定收益類資產分類標準
第六條 本指引中所稱“固定收益類資產”是指具有明確存續時間、按照預定的利率和形式償付利息和本金等特征的資產,以及主要價值依賴于上述資產價值變動的資產,并包括其他金融資產中具有固定收益屬性的資產。
第七條 固定收益類資產主要形式包括: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不動產債權投資計劃、持有到期的企業(公司)債券,以及具有固定收益資產特征的項目資產支持計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等。
第八條 固定收益類資產風險五級分類的定義為:
正常類:償債主體和交易相關各方能夠履行合同或協議,沒有足夠理由懷疑保險機構投資的本金及收益不能按時足額收回。
關注類:盡管償債主體和交易相關各方目前有能力償還,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
次級類:償債主體的償還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經營收入無法足額償還保險機構投資的本金及收益,即使執行增信措施,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
可疑類:償債主體無法足額償還保險機構投資的本金及收益,即使執行增信措施,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
損失類: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保險機構投資的本金及收益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第九條 對固定收益類資產進行風險分類時,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發行主體和償債主體的信用狀況;
(二)償債主體的償還能力;
(三)資產的增信措施;
(四)資產償還的法律責任;
(五)償債主體和發行主體的內部管理和控制情況;
(六)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及現金流狀況。
信用狀況包括聲譽、信用評級、征信記錄、償還記錄、償還意愿等;償還能力包括財務狀況、盈利能力、影響償還的非財務因素等。
第十條 對固定收益類資產進行分類時,應將資產及收益的逾期天數作為資產分類的重要指標。
(一)本金或利息存在逾期情形,且逾期不超過60天(含)的,相應資產劃分為次級類;
(二)本金或利息逾期60天以上至180天(含)的,相應資產劃分為可疑類;
(三)本金或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的,相應資產劃分為損失類。
本金和利息的逾期天數由合同約定的日期開始計算,合同約定寬限期的,可以以寬限期屆滿開始計算。
第十一條 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不動產債權投資計劃、有債權特性的項目資產支持計劃等資產的分類,應采用穿透法,對標的基礎資產的質量和風險狀況進行分析和評估,同時考慮償債主體的資質和風險控制體系、產品交易結構、還款來源、增信措施等因素。
(一)基礎資產為單個項目的,分類標準如下:
1.正常類:應同時滿足如下條件:(1)標的基礎資產權屬明確、邊界清晰、形態完整、要件齊全;(2)標的基礎資產具有持續穩定的現金流或預期收益明確;(3)產品交易結構清晰、簡單;(4)償債主體經營狀況良好、償還能力充足、風險控制措施齊備,或產品增信措施較強。
2.關注類:出現下列情形之一:(1)標的基礎資產權屬、邊界、形態和要件,出現較小瑕疵;(2)標的基礎資產有現金流但不穩定,或預期收益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3)盡管償債主體目前有能力償還,但其內部經營管理或財務狀況發生變化,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
3.次級類:出現下列情形之一:(1)標的基礎資產質量出現惡化情況,其預期收益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已無現金流;且償債主體的償還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經營收入無法足額償還保險機構投資的本金及收益;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2)保險機構投資本金或利息的回收存在逾期情形,且逾期不超過60天(含)。
4.可疑類:出現下列情形之一:(1)產品到期后未能得到足額償付,且損失較大;(2)標的基礎資產質量嚴重惡化,價值嚴重貶值;且償債主體無法足額償還保險機構投資的本金及收益;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3)投資本金或利息逾期60天以上至180天(含)。
5.損失類:出現下列情形之一:(1)標的基礎資產已滅失或喪失價值,且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償債主體仍不能償還到期本金和收益;(2)投資本金或利息逾期180天以上。
(二)基礎資產為多個項目的,保險機構可參考上述標準進行資產分類;保險機構不具備相關能力的,可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相應資產的價值,并按以下標準進行分類:
1.正常類:評估價值不低于投資成本,沒有影響投資的不利因素。
2.關注類:評估價值雖不低于投資成本,但估計存在影響投資的不利因素。
3.次級類:評估價值低于投資成本,投資存在一定風險,預計損失率在30%以內。
4.可疑類:評估價值低于投資成本,投資存在較大風險,預計損失率在30%(含)-80%之間。
5.損失類:評估價值低于投資成本,投資肯定損失,預計損失率在80%(含)以上。
預計損失率=[(投資成本-評估價值)/投資成本]×100%。
第十二條 對于以長期投資為目的、持有到期的金融企業(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等,應根據債券存續期、發行人信用及增信措施等情況,按照風險分析法進行分類。其分類標準如下:
(一)正常類:債券處于存續期內,沒有足夠理由懷疑債券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一般具有以下特征:債券發行人經營正常;主要經營指標合理;現金流充足。
(二)關注類:債券發行人目前有能力償還債券本息,但存在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一般具有以下特征:宏觀經濟、行業和市場發生變化,或債券發行人內部經營管理或財務狀況發生變化,對債券發行人正常經營產生不利影響,但償還能力尚未出現明顯問題。
(三)次級類: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債券處于存續期內,債券發行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即使執行增信措施,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
2.債券投資本金或利息的回收存在逾期情形,且逾期不超過60天(含)。
一般具有以下特征:債券發行人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出現較大問題,支付出現困難,且難以獲得新的資金。
(四)可疑類: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債券到期后出現償付問題,即使執行增信措施,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
2.債券雖然處于存續期內,但已經宣布違約;
3.債券投資本金或利息逾期60天以上至180天(含)。
一般具有以下特征:債券發行人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惡化,連續半年以上處于停業、半停業狀態,收入來源很不穩定。
(五)損失類: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債券發行人已經破產或雖未破產但已經關門停業,且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債券發行人仍不能償還到期本金和收益;
2.債券發行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且債券投資本金或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確認款項無法收回。
第十三條 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產品的分類,應主要考慮發行主體及償債主體的聲譽、信用評級、內部風險控制體系,以及產品交易結構、產品增信措施等因素,同時采用穿透法,考慮標的基礎資產的質量和風險狀況。具體分類可比照第十一條的標準。
第三章 權益類資產分類標準
第十四條 本指引中所稱“權益類資產”主要包括股權和股權金融產品。
股權是指保險機構以出資人名義投資并持有的非上市企業股權。
股權金融產品是指保險機構投資的由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類金融產品,包括未上市股權投資基金、基礎設施股權投資計劃、不動產股權投資計劃、權益類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權益類項目資產支持計劃及權益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等。
第十五條 股權投資的風險分類如下:
(一)對于可以獲得被投資企業股權公允市場價格的,按投資成本與公允市場價格孰低法進行分類。公允市場價格的確定原則為:如存在活躍市場的,其市價即為公允市場價格;如不存在活躍市場,但類似股權存在活躍市場的,該股權的公允市場價格應比照相關類似股權的市價確定。類似股權建議選擇上市公司,參考標準為:公司所屬行業、總資產、凈資產、每股收益、凈資產收益率等方面的指標基本相同。
1.正常類:公允市場價格不低于投資成本,沒有影響股權投資的不利因素。
2.關注類:公允市場價格雖不低于投資成本,但估計存在影響股權投資的不利因素。
3.次級類:公允市場價格低于投資成本,股權投資存在一定風險,預計損失率在30%以內。
4.可疑類:公允市場價格低于投資成本,股權投資存在較大風險,預計損失率在30%(含)-80%之間。
5.損失類:公允市場價格低于投資成本,股權投資肯定損失,預計損失率在80%(含)以上。
預計損失率=[(投資成本-公允市場價格)/投資成本]×100%。
(二)對于無法獲得被投資企業股權公允市場價格的,應綜合考慮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盈利能力、凈資產等因素,以及股權的退出機制安排,整體評價其風險狀況和預計損失程度。
1.正常類:應同時滿足如下條件:(1)持股凈資產總額不低于投資成本;(2)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狀況良好、盈利能力較強、按約定正常分紅;(3)股權具有明確的、有效的退出機制安排。
2.關注類:同時滿足如下條件:(1)持股凈資產總額不低于投資成本;(2)被投資企業的盈利能力一般,已不能按約定正常分紅;或股權的退出機制不太明確或有效性較弱。
3.次級類:出現下列情形之一:(1)持股凈資產總額低于投資成本,預計損失程度在30%以內;(2)被投資企業的盈利能力較差,經營出現較大問題,連續三年不能按約定分紅。對新開業(不滿三年)企業的股權投資,持股凈資產總額低于投資成本,但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狀況良好,經營前景較好,相應的股權投資可劃分為關注類。
4.可疑類:出現下列情形之一:(1)持股凈資產總額低于投資成本,預計損失程度在30%(含)-80%之間;(2)被投資企業出現經營危機或有重大違規問題,監管部門已對其發出警示或整改通知;(3)被投資企業資不抵債,但差額較小。
5.損失類:出現下列情形之一:(1)持股凈資產總額低于投資成本,預計損失程度在80%(含)以上;(2)被投資企業資不抵債,且差額較大;(3)被投資企業已被宣告破產、接管、撤銷,或停止經營、名存實亡,進入清算程序等。
預計損失程度=[(投資成本-持股凈資產總額)/投資成本]×100%,其中,持股凈資產總額=每股凈資產×保險機構持股數。
自投資發生之日起不滿兩年的股權投資,可以不考慮上述分類標準的第(1)項因素。
第十六條 股權金融產品的分類,主要采用穿透法,重點對股權所指向企業的質量和風險狀況進行評估,同時考慮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資信狀況、投資管理能力、風險控制措施、投資權益保護機制、股權退出機制安排等因素,合理確定該類產品的風險分類。
(一)基礎資產為單個標的企業的,分類標準如下:
1.正常類:應同時滿足如下條件:(1)標的企業經營狀況良好、盈利能力較強,能按約定正常分紅;(2)股權投資管理機構能夠履行投資合同或協議,經營業績良好;(3)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具有預期可行的股權退出機制安排。
2.關注類:出現下列情形之一:(1)標的企業的盈利能力一般,已不能按約定正常分紅;(2)股權投資管理機構雖然目前能夠履行投資合同或協議,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履行合同或協議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3)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安排的股權退出機制不太明確或有效性較弱。
3.次級類:出現下列情形之一:(1)標的企業盈利能力較差,經營出現較大問題,財務狀況出現惡化現象,連續三年不能按約定分紅;(2)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存在一定的違約可能性,或已不能正常履行投資合同或協議,可能會給保險機構的股權投資造成一定損失,預計損失程度在30%以內。
4.可疑類:出現下列情形之一:(1)標的企業出現經營危機,財務狀況嚴重惡化或有重大違規問題,監管部門已對其發出警示或整改通知;(2)標的企業資不抵債,但差額較??;(3)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存在較大的違約可能性,或基本不能履行投資合同或協議,肯定會給保險機構的股權投資造成較大損失,預計損失程度在30%(含)-80%之間。
5.損失類:出現下列情形之一:(1)標的企業資不抵債,且差額較大;(2)標的企業已被宣告破產、接管、撤銷,或停止經營、名存實亡,進入清算程序等;(3)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已宣布違約,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保險機構的股權投資仍然全部損失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預計損失程度在80%(含)以上。
預計損失程度=[(股權投資成本-收回投資額)/股權投資成本]×100%。
(二)基礎資產為多個標的企業的,保險機構可參考上述標準進行資產分類;保險機構不具備相關能力的,可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評估相應股權投資的價值,其分類標準參照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第四章 不動產類資產分類標準
第十七條 本指引中所稱“不動產類資產”是指投資的土地、建筑物及其它依附于土地上的定著物等。
第十八條 需要進行風險分類的資產為以成本法計量的非自用性不動產,其主要形式包括:商業不動產、辦公不動產、符合條件的政府土地儲備項目、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投資不動產類別。
第十九條 非自用性不動產的分類主要考慮不動產的公允評估價值。公允評估價值的確定原則為:如存在活躍市場的,則其市場價值即為其公允評估價值;如不存在活躍市場,但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該不動產的公允評估價值應比照相關類似資產的市場價值確定;如本身不存在活躍市場,也不存在類似的資產活躍市場,則公允評估價值采用近一年內全國性資產評估公司做出的評估價值。
(一)正常類:不動產的公允評估價值不低于投資成本,沒有影響該不動產價值的重大不利因素。
(二)關注類:不動產的公允評估價值雖不低于投資成本,但估計存在影響不動產投資的不利因素,如宏觀經濟、行業和市場發生不利變化。
(三)次級類:不動產的公允評估價值低于投資成本,不動產投資存在一定風險,預計損失程度在30%以內。
(四)可疑類:不動產的公允評估價值低于投資成本,不動產投資存在較大風險,預計損失程度在30%(含)-80%之間。
(五)損失類:不動產的公允評估價值低于投資成本,不動產投資肯定損失,預計損失程度在80%(含)以上。
預計損失程度=[(投資成本-公允評估價值)/投資成本]×100%。
第五章 資產分類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條 資產分類是保險機構資產質量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機構應至少從以下方面開展工作:
(一)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及資產分類制度;
(二)建立有效的資產分類業務流程和組織管理體制;
(三)明確資產分類各部門及人員職責;
(四)完善檔案資料管理制度,確保投資檔案的連續完整;
(五)改進管理信息系統,確保能及時有效調取資產相關信息;
(六)督促交易對手或被投資機構提供真實、準確的經營、財務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本指引中的資產風險分類標準是資產分類的最低標準,也是判定保險機構資產質量的基礎。保險機構應在本指引基礎上,根據自身情況制定更為審慎細致的分類標準,鼓勵有條件的保險機構實行更嚴格的資產分類標準,但應與本指引的標準具有明確的對應和轉換關系。
第二十二條 保險機構要確保資產分類的初分人員和復審人員具備相應的能力和素質,要求其具有必要的業務管理、財務分析等知識,熟悉資產分類的基本原理。要通過定期培訓和后續管理措施保證資產分類的質量。
第六章 資產分類的組織與實施
第二十三條 保險機構進行資產分類時,必須嚴格按照分類的標準、方法、程序進行初分、復審和認定,并按審批權限進行審批。保險機構應建立由投資部門負責初分、合規及風險職能部門負責復審和認定、董事會或其授權部門負責審批的工作機制。投資資產委托給專業資產管理機構的,可委托專業資產管理機構的投資部門進行初分,合規及風險職能部門進行復審和認定,但仍由保險機構的董事會或其授權部門負責審批,確保資產分類工作的獨立、連貫和可靠。
第二十四條 保險機構進行資產分類的頻率不應低于每半年一次。當出現影響資產質量的不利因素時,應及時調整資產分類結果。
第二十五條 保險機構董事會全面負責資產風險分類工作,并對資產分類承擔最終責任。
第七章 資產分類的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保險機構應將資產風險分類制度和工作機制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并每半年報送一次本公司資產分類情況。中國保監會將建立專門信息平臺,鼓勵保險機構進行風險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將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控方式對保險機構資產分類情況進行監管。對保險機構資產出現風險而資產分類報告未予以體現的,中國保監會將對保險機構相關責任人進行監管談話,并視情況依法對保險機構采取進一步措施。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由于保險機構、交易對手等人為因素無法及時有效獲取資產財務狀況等信息的,投資資產應列入關注類及以下。
第二十九條 對償債主體利用破產、解散、兼并、重組、分立、租賃、轉讓、承包等形式惡意逃廢債務的資產,一般應列入可疑類及以下。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保險規章制度所形成的資產至少應列入可疑類及以下。
第三十一條 保險機構應按照審慎會計原則建立資產損失準備金提取制度,參考保險資產風險五級分類結果,及時提取包括減值準備在內的資產損失準備金。
第三十二條 保險機構應根據自身資產質量情況及經營狀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年度資產損失準備計提計劃、核銷計劃,以及不良資產處置計劃,經董事會通過后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指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