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總署關于印發報紙期刊年度核驗辦法的通知
新出報刊〔2006〕1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宣傳部新聞出版局:
為加強對報紙、期刊的管理,規范報紙、期刊年度核驗工作,根據《報紙出版管理規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制定《報紙期刊年度核驗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報紙期刊年度核驗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對報刊出版活動的管理,促進我國報刊業健康發展,依據《出版管理條例》、《報紙出版管理規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已履行登記注冊手續,編入“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的報紙(含解放軍系列、高校校報系列報紙)、期刊(含解放軍系列期刊),均按年度對登記項目進行審核查驗。
第三條 報紙、期刊均在登記地進行年度核驗。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報紙、期刊實施年度核驗。
第四條 核驗時間為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遇有特殊情況,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提前或推后年度核驗時間,但一般不應超過一個月。
第五條 年度核驗內容包括報紙、期刊出版單位及其所出版報紙、期刊登記項目、出版質量、遵紀守法情況、新聞記者證和記者站管理等。
第六條 報紙、期刊必須符合《出版管理條例》以及《報紙出版管理規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規定》設立的條件和有關出版規定,方予通過年度核驗。具體要求如下:
(一)在編輯出版過程中,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出版方向,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保障報紙、期刊刊載內容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編輯方針符合登記的業務范圍。
(二)編輯、印刷、發行等出版活動及廣告業務等各項經營活動符合憲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報紙、期刊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三)按照登記的刊期正常出版,稿件選用、版面內容、文字校對、印刷制作等出版質量均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四)從業人員具備國家規定的新聞出版職業資格條件,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出版單位社長、總編輯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按照《新聞出版行業領導崗位持證上崗實施辦法》,參加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
(五)報紙、期刊的主管、主辦單位能夠履行監管職責。
(六)具備正常出版的各項物質和技術保障等條件。
(七)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有關條件。
第七條 年度核驗程序:
(一)報紙、期刊出版單位按本辦法第五、六條提交年度自檢報告,填寫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印制的《報紙出版年度核驗表》、《期刊登記項目年度核驗表》一式三份,經報紙、期刊主辦單位、主管單位審核蓋章后,連同核驗之日前連續出版的30期樣報,或本年度出版的樣刊,在規定時間內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二)所有在中國記者網“全國新聞記者管理及記者證核驗網絡系統”上申領新聞記者證的報紙出版單位,在申報書面年度核驗材料的同時,須向中國記者網“全國報紙期刊年度核驗及出版許可證管理系統”提交電子年度核驗數據。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報紙、期刊出版單位自檢報告、《報紙出版年度核驗表》、《期刊登記項目年度核驗表》及樣報樣刊等送檢材料進行審核查驗。
(四)經核驗符合規定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其《報紙出版許可證》、《期刊出版許可證》上加蓋年度核驗章即為通過年度核驗。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自完成報紙、期刊年度核驗工作后,于當年5月1日前向新聞出版總署提交報紙、期刊年度核驗工作報告和《報紙出版年度核驗表》、《期刊登記項目年度核驗表》一份。年度核驗工作報告內容包括報紙、期刊年度核驗工作總結,處罰違規報紙、期刊情況,緩驗報紙、期刊情況等。
(六)《報紙出版年度核驗表》、《期刊登記項目年度核驗表》,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紙、期刊出版單位各留一份存檔。
第八條 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查驗報紙、期刊出版單位上報的年度核驗材料,具體要求如下:
(一)重點審核是否刊載《出版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的禁止內容,是否刊載妨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和違反社會公德方面的內容,是否刊載有害的、虛假的等違法廣告。
(二)重點審核編輯、印刷、發行等出版活動及廣告業務等各項經營活動是否符合憲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是否存在一號多報(多刊)以及出賣刊號、版面、《出版許可證》等問題,是否存在超越辦報(刊)業務范圍,專版、???、增刊出版形式是否規范等。
(三)依照《報紙質量管理標準》、《社會科學期刊質量標準(試行)》、《科學技術期刊質量要求》等有關規定,對報紙、期刊的編輯、文字、校對、印刷等出版質量進行檢查。
(四)重點審核報紙、期刊出版從業人員是否具備國家規定的新聞出版職業資格,其采編活動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法規規章;報紙、期刊出版單位社長、總編輯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和條件,是否參加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新任社長、總編輯是否經過崗位培訓合格后上崗。
(五)重點審核報紙、期刊出版狀況和出版條件是否符合有關出版規定,記者證、記者站管理是否規范等。
對于審核查驗中發現的問題,要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嚴肅處理后方可參加年度核驗。
第九條 《報紙出版許可證》、《期刊出版許可證》加蓋年度核驗章后方可繼續使用。有關部門在辦理報紙、期刊出版、印刷、發行等手續時,對未加蓋年度核驗章的《報紙出版許可證》、《期刊出版許可證》不予采用。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紙、期刊,暫緩年度核驗:
(一)正在限期??D的;
(二)經審核發現有違法情況應予處罰的;
(三)主管單位、主辦單位未履行管理責任,導致報紙、期刊出版管理混亂的;
(四)存在其他違法嫌疑需要進一步核查的。
暫緩年度核驗的期限,報紙不得超過180天,期刊不得超過一年,具體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確定。緩驗期滿,按照本辦法之第五、六、七條重新辦理年度核驗,仍不符合要求不予通過年度核驗。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紙、期刊,不予通過年度核驗:
(一)報紙、期刊超過規定期限不能出版或不能正常出版的;
(二)違法行為被查處后拒不改正或者沒有明顯整改效果的;
(三)報紙、期刊出版質量長期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四)經營惡化已經資不抵債的;
(五)已經不具備《報紙出版管理規定》第八條、《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條件的。
(六)其他不符合出版規定的。
不予通過年度核驗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撤銷《報紙出版許可證》、《期刊出版許可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
未通過年度核驗的,報紙、期刊出版單位自第二年起停止出版該報紙、期刊。
第十二條 不按規定參加年度核驗的報紙、期刊出版單位,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規定的年度核驗時間結束后一個月內向其送達年度核驗催告函,并在中央或省級媒體發出公告。經催告一個月內仍未參加年度核驗的,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上報新聞出版總署,由新聞出版總署撤銷《報紙出版許可證》、《期刊出版許可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 年度核驗結束后,由核驗機關在本區域內向社會公布核驗結果。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新聞出版總署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