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出口企業采購成本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為配合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出口貨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3號),解決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出口企業采購成本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要求,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出口貨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3號)文件規定的增值稅免稅政策試行期間,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企業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試行企業所得稅無票采購成本稅前扣除政策。
一、出口企業是指在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單一窗口”平臺登記備案且注冊在杭州市的企業;
二、出口企業在“單一窗口”平臺如實登記其購進貨物的銷售方名稱、社會統一信用代碼或納稅人識別號(身份證號)、銷售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總金額等進貨信息;
三、出口貨物相關信息納入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單一窗口”平臺監管。
本公告試行政策適用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201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