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福建省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
閩工商規〔2018〕1號
各市、縣(區)工商局(市場監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
為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個體工商戶退出機制,省工商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登記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要求,請認真貫徹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開展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登記改革,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的重要舉措,各地務必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統籌部署,完善操作細則,規范工作流程,確保改革工作有序推進。
二、加強學習培訓。各地應迅速組織開展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專題學習培訓,做到基層操作人員全員培訓到位,確保操作人員準確掌握《辦法》具體規定和工作規范,熟練掌握一體化平臺依申請簡易注銷和依職權簡易注銷模塊操作流程,推進《辦法》統一、規范實施。
三、加強科學推進。各地應按照積極穩妥和風險可控的原則,科學、合理推進本地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工作,原則上本地區本年度個體工商戶注銷數總戶數不超過新設立總戶數。對歷史累積“僵尸戶”較多的地區,應分年度分步實施,避免出現本地區個體工商戶總戶數大幅波動的現象,更不宜以注銷數量作為工作成效宣傳,以免造成社會片面解讀。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地應結合2017年度市場主體年報宣傳,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QQ、微信、公共場所大型顯示屏、流動宣傳廣告車等媒介,加大現行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登記便利性的宣傳力度,引導不再經營的個體工商戶主動履行注銷法定義務。
五、加強溝通反饋。各設區市局、平潭綜合實驗區局應加強對本地區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改革工作的跟蹤指導,及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發現存在問題,并廣泛聽取和收集基層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省工商局個私處反饋。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12日
福建省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登記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簡化個體工商戶注銷登記程序,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和《工商總局關于推進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試點工作的通知》(工商個字〔2016〕18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堅持依法實施、積極穩妥、便捷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包括依申請簡易注銷和依職權簡易注銷。
依申請簡易注銷是指登記機關依個體工商戶申請,適用本辦法規定的簡化條件和簡化程序,予以辦理注銷登記。
依職權簡易注銷是指登記機關對不主動申請注銷登記且符合本辦法規定情形的個體工商戶,依照職權予以注銷登記。
第四條 本省轄區內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登記適用本辦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辦法:
(一)已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且有主管稅務機關的個體工商戶;
(二)香港、澳門、臺灣居民(農民)設立的個體工商戶;
(三)有正在被立案調查或采取行政強制、司法協助、被予以行政處罰等未結情形的個體工商戶;
(四)依法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指導全省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工作。
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工作。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開展和實施本轄區內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工作。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開展和實施本機關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工作。
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基層工商所(分局)開展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工作。
第六條 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主動到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七條 登記機關對簡易注銷登記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申請人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在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登記申請書》(個人經營的,由經營者本人在簽名欄中簽字;家庭經營的,由全體參加經營的家庭成員在經營者簽名欄中予以簽字確認);
經營者身份證明;
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承諾書;
(四)營業執照正副本。
營業執照因遺失等原因無法繳回的,由經營者本人到登記窗口現場提出申請,在《個體工商戶簡易注銷登記申請書》中注明,并承諾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委托代理人申請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注銷登記,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予以核準,并向申請人出具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當場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申請注銷登記時,營業執照未繳回的,登記機關應當在作出準予注銷登記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福建省工商系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公告其營業執照作廢。
第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有以下情形之一,又不主動申請注銷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依職權予以簡易注銷登記:
(一)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關閉的;
(三)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死亡(含被宣告死亡)的;
(四)營業執照記載的有效期限屆滿未換發營業執照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予以注銷的其他情形。
連續兩年未報送年度報告且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未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視為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登記機關實施依職權簡易注銷登記,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調查核實。對擬予注銷的個體工商戶進行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二)催告注銷。登記機關對經調查核實后擬予以注銷的個體工商戶,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可以取得聯系的,應當告知經營者在限定的期限內主動申請注銷登記;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和已告知限期申請注銷登記但逾期仍未申請的,登記機關應當通過福建省工商系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發布擬注銷公告,公告期為10日。
公告期內,經營者或其利害關系人對擬注銷決定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登記機關提出,登記機關應當予以核實。異議理由成立的,應當立即終止注銷程序;異議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材料之日起10日內告知異議人。
(三)決定注銷。擬注銷公告期屆滿后,對擬注銷公告無異議的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應當作出注銷決定。
(四)送達。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可以取得聯系的,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送達;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登記機關應在作出注銷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福建省工商系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五)材料歸檔。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批量辦理,一戶一檔”的方式將依職權簡易注銷的材料歸檔到該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檔案。
第十三條 簡易注銷的個體工商戶不能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其債權債務仍由經營者承擔。
第十四條 經營者或利害關系人對登記機關作出的依職權簡易注銷登記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登記機關提出撤銷注銷登記申請。
登記機關應自收到撤銷注銷登記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撤銷注銷登記的決定。決定予以撤銷注銷登記的,恢復該個體工商戶經營資格,并通過福建省工商系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平臺發布公告;決定不予撤銷注銷登記的,應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注銷登記的事實和理由。
第十五條 被依職權簡易注銷的個體工商戶,其名稱自被依職權注銷登記生效之日起保留1年。撤銷依職權簡易注銷登記決定時,原名稱已被他人使用的,應重新申請新的名稱。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