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摩托車報廢管理規定》等5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6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摩托車報廢管理規定〉等5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5年6月9日市政府第14屆16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陳建華
2015年7月1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摩托車報廢管理規定》等5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第14屆167次常務會議決定對《廣州市摩托車報廢管理規定》等5件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廣州市摩托車報廢管理規定
(一)第四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車應當報廢:(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的,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的;(二)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摩托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摩托車排放標準的;(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前款第(二)、(三)項所規定的摩托車安全技術狀況和排放污染物、噪聲情況,由依法設立具有檢測資質的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機構和尾氣排放、噪聲檢測機構檢驗?!?/p>
(二)刪去第八條。
(三)將第九條、第十條合并,修改為“報廢摩托車所有人應當將摩托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并填寫申請表。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在摩托車解體后七日內將申請表、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p>
二、廣州市鼓勵留學人員來穗工作規定
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赴港、澳、臺地區攻讀學位、做訪問學者或博士后研究且符合前款(一)、(二)項中學歷、學位和成果條件的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p>
三、廣州市除四害管理規定
刪除第十九條。
四、廣州市街道辦事處工作規定
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本市街道辦事處的建設,規范街道辦事處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在城市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p>
五、廣州市客車租賃管理辦法
(一)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公示租賃車輛的車牌號碼、車型、保險購置情況以及租車流程、用戶須知、服務承諾等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元罰款?!?/p>
(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出租他人所有的車輛,或者出租已轉讓或者以私下買賣或者融資、收取管理費等方式變相轉讓給他人的車輛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罰款?!?/p>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規章根據本決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廣州市摩托車報廢管理規定
(2001年12月7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公布,根據2003年2月19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摩托車報廢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根據2015年7月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摩托車報廢管理規定〉等5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改善本市環境質量,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本市號牌的三輪摩托車(包括側三輪、正三輪)、二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報廢,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商業、環保、工商、稅務等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車應當報廢:
(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的,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摩托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摩托車排放標準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前款第(二)、(三)項所規定的摩托車安全技術狀況和排放污染物、噪聲情況,由依法設立具有檢測資質的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機構和尾氣排放、噪聲檢測機構檢驗。
第五條 達到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年限的摩托車,應當按照市公安部門規定的時間每年定期參加兩次檢驗,經檢驗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繼續使用,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經檢驗不合格或連續兩次未參加檢驗的,應當強制報廢。
達到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年限的三輪摩托車應當強制報廢,不得延期。
第六條 距離報廢期限尚有兩年的摩托車或者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和排放污染物標準的摩托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過戶手續。
第七條 屬于本規定第四條規定情形的摩托車(以下簡稱報廢摩托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摩托車交售給報廢摩托車回收企業。
第八條 報廢摩托車所有人應當將摩托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并填寫申請表。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在摩托車解體后七日內將申請表、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第九條 報廢摩托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憑報廢車輛回收證明書,到摩托車注冊登記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條 報廢摩托車回收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售報廢摩托車;
(二)利用報廢摩托車的發動機、變速器、車架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整車;
(三)出售報廢摩托車發動機、變速器和車架;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繼續駕駛報廢摩托車;
(二)將報廢摩托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摩托車回收企業或者個人;
(三)使用報廢摩托車號牌;
(四)自行拆解報廢摩托車;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報廢摩托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不按本規定進行摩托車報廢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注銷其報廢摩托車的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車輛檔案。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十五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本規定第九條為報廢摩托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摩托車報廢手續的;
(二)不按本規定第十四條注銷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車輛檔案的。
第十六條 根據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對報廢摩托車回收企業的審批發證和經營活動負有審查、監督管理責任的商業、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鼓勵留學人員來穗工作規定
(2012年7月8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6號公布,根據2015年7月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摩托車報廢管理規定〉等5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鼓勵留學人員來穗工作,發揮留學人員的專長和對外聯系的作用,建設人才強市,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留學人員,經認定并取得相關證明后,可以享受本規定各項優惠待遇:
(一)公派、自費出國學習,并取得國外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二)在國內取得研究生以上學歷或者碩士以上學位后,到國外進修、做訪問學者1年以上,或者從事博士后研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員。
赴港、澳、臺地區攻讀學位、做訪問學者或博士后研究且符合前款(一)、(二)項中學歷、學位和成果條件的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留學人員來穗工作的方式包括:
(一)到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任職或者兼職;
(二)創辦、承包、租賃各類經濟實體和研究開發機構;
(三)以自己的專利、專有技術、資金等形式向各類企業入股;
(四)應聘擔任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顧問或者咨詢專家;
(五)來穗開展科研合作、技術開發等活動。
第四條 留學人員來穗工作,遵循來去自由、出入方便、學用一致、人盡其才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本市留學人員服務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中國留學人員廣州科技交流會辦公室負責承辦中國留學人員廣州科技交流會,協助做好留學人員的引進工作。
廣州留學人員服務管理中心是為留學人員提供綜合服務的機構,具體負責留學人員來穗工作的聯系、接待、咨詢、出具相關證明以及提供信息交流、協助申報、代辦手續等服務。
第六條 市政府設立留學人員專項資金,用于改善來穗工作留學人員的生活條件和工作環境,以及對留學人員短期來穗服務、講學、技術支持、成果推薦、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等活動的資助。
第七條 留學人員的薪酬,由聘用單位和留學人員協商,從優確定。企業單位聘用的,可以根據情況自定工資標準;事業單位聘用的,其工資可以比照本單位同類人員從優確定。
第八條 留學人員出國前后符合國家工齡政策的工齡合并計算,并可以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出國前后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可以合并計算。
獲得碩士、博士學位的留學人員,其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時間計算連續工齡。
第九條 留學人員回國后首次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時,可以按實際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評審相應等級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具體申報條件、程序和渠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來穗工作的高層次留學人員,可以根據其學歷、學術或者專業技術水平,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認后,直接聘任相應等級的專業技術職務,不受本人任職年限、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結構比例等限制。
本規定所稱的高層次留學人員是指留學后在海外從事本專業相關工作并取得顯著成績,為本市急需引進的各類高級人才,以及擁有較好產業化開發前景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人員。
第十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人才中介機構免費為來穗的留學人員提供2年人事代理服務。
已辦理人事代理服務的留學人員,可以按國家規定辦理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定、出國(境)政審和社會保險等事宜。
第十一條 來穗定居的留學人員及一同隨遷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憑《廣州市區入戶卡》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到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
夫妻雙方在國外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持中國護照的留學人員,按政策生育或者在國外期間生育以及在國外懷孕后回中國內地生育第二胎的,其子女可以隨父母入戶廣州。
第十二條 留學人員子女入園、入托由當地教育部門和有關部門協助安排;接受義務教育的,由居住地所在區、縣級市教育部門免試就近安排;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統一錄取的,享受政策性照顧借讀生待遇。
留學人員子女入托、入園、入讀少年宮和入學,托幼機構、少年宮和學校不得收取物價部門規定或者核準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持中國護照且未在穗定居入戶的留學人員,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相關證明,在購買住房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待遇。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留學人員,憑在穗所購住房的房產證、商品房預售登記證明書、契稅完稅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從留學人員專項資金中提供的安家補助費:
(一)在海外取得博士學位的;
(二)在海外曾從事博士后研究的;
(三)在海外取得碩士學位并且在本專業領域有5年以上海外工作經驗的;
(四)經認定的其他留學人員。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對來穗工作的留學人員應當優先解決居住問題。符合申請人才公寓條件的,可以申請租用廣州市人才公寓。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持中國護照應聘到廣州市屬單位工作或者在廣州投資辦企業的留學人員,可以根據需要申辦因公多次往返港澳證件或者出國任務批件。
來穗工作的留學人員,在辦理多次往返港澳證件及簽注時,可以享受辦證綠色通道及辦證時限上的便利。
對入選廣州市以上高層次人才計劃、加入外籍的留學回國人員,公安機關可以按規定為其簽發2年至5年有效期的《外國人居留許可》。
第十六條 留學人員自國外畢業之日起,在外停留不超過2年,且自畢業后首次入境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購買1輛免稅國產小轎車。
第十七條 市政府設立留學人員創業專項扶持資金,用于資助留學人員來穗創辦符合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方向、具有較為廣闊的市場前景或者較為顯著的社會效益的企業。
第十八條 留學人員以知識產權和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并且可以依法轉讓的科技成果或者股權、債權作價出資占企業注冊資本的比例,由各出資方依法協商約定。
留學人員以知識產權出資設立合伙企業,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涉及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當符合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
第十九條 留學人員以自己持有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在廣州創辦的企業,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條 留學人員以廣州作為專利申請地址申請并取得海外專利的,可以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資助。
第二十一條 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門對進駐留學人員廣州創業園或者市級高新技術孵化基地的,給予減免租金等優惠扶持;對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項目,優先給予市科技風險投資資金、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支持。
第二十二條 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為留學人員企業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可以向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門申請留學人員服務支撐體系建設資助,用于改善留學人員創業環境、提高為留學人員企業服務的質量。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鼓勵和扶持留學人員創新創業基地建設。
留學人員企業、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和接收留學人員的單位,可以申報廣州市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基地。
經認定的廣州市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基地或者入選國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基地的,市財政給予適當的資助和配套經費。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開展評選廣州十大優秀留學回國人員工作,表彰、獎勵對本市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
第二十五條 市統計部門應當建立留學回國人員統計工作制度,向社會公布留學回國人員有關統計信息。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留學回國人員信息庫和出國留學人員信息庫,實現資源共享,為人才遴選提供支持。
第二十六條 已獲得本市其他同類財政資助的留學人員,不能同時享受本規定的財政資助。
第二十七條 留學人員在穗工作期間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的,可以向市勞動人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涉及的項目資金及其資助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技和信息化、知識產權部門依照各自職能,會同市財政部門在本規定施行1年內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2年10月1日施行。1999年12月25日公布的《廣州市鼓勵留學人員來穗工作規定》同時廢止。
廣州市除四害管理規定
(1994年7月7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穗府〔1994〕59號公布,根據2005年1月1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關于修改〈廣州市村鎮船舶修造業管理辦法〉等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根據2015年7月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摩托車報廢管理規定〉等5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病媒蟲害的防治,提高環境衛生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決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四害是指蚊、蠅、鼠和蟑螂(以下統稱四害)。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街和城鎮范圍內的單位、住戶和個人均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除四害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一切單位、住戶和個人都負有義務。各單位均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除四害責任人,加強管理,確保四害密度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都有檢舉和控告責任。
第五條 廣州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下稱市愛衛會)負責本市除四害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其辦公室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衛生防疫部門、衛生檢疫部門按權限分工,負責技術指導和密度監測。
第六條 電視、廣播、報刊、宣傳、文化、衛生、教育等部門必須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采取各種方法、形式,做好除四害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章 防治責任與標準
第七條 除四害以治本為主,標本兼治。各單位和住戶應按以下規定做好防治工作:
(一)下水道、溝渠、低洼地、水池及各種積水容器均應經常清理,保持暢通和凈潔。
(二)糞池、糞缸應嚴密封蓋。
(三)垃圾、腐爛有機物應有容器裝載并加蓋;栽種花木不施未經發酵的有機肥。
(四)室內外無鼠洞、鼠窩。
(五)地下管線溝或暗渠應封密。
(六)新建和改建房屋、馬路、街巷的沙井口,應設置活動閘板或水封曲管。
第八條 單位轄內控制四害的標準:
(一)蚊:每百間廳、房有成蚊的不超過5間,每間成蚊不超過3只。
(二)蠅:飲食業、食品業、食品加工行業,醫院、診所的病房、診室,機場、車站、碼頭的候機、船、車室,以及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廚房、餐廳、會議室、辦公室、教室內無蒼蠅,其他行業的工作間、車間等有蠅房間必須低于3%,有蠅房間的成蠅不超過2只。
(三)鼠:食品、飲食業室內無鼠跡,其他單位室內鼠密度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粉跡法5%、夾日法1%)。
(四)蟑螂:食品、飲食業的餐廳、廚房、熟食間、熟食店、食品車間(倉庫)內無蟑螂,其他單位有蟑螂的廳、房數不超過5%;每間有蟑螂不超過5只。
第九條 單位、住戶可自行購置除四害的藥物器械對四害進行治理,也可雇請所在街道除四害管理站或除害殺蟲專業服務機構承包治理,但應簽訂合同,明確責任。
第十條 居民住戶應按照街道、城鎮的統一安排和要求,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市、區、縣級市愛衛會辦公室(下稱愛衛辦)負責本轄區除四害工作的檢查監督,街、鎮愛衛會負責本轄區內除四害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街道、鎮以及單位、住戶除四害及除害殺蟲專業服務機構所使用的殺蟲藥物,須經省、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生產,并經省、市級衛生防疫部門檢驗鑒定認可,方可使用。不得使用衛生行政部門禁用的除害殺蟲藥械。
第十三條 街道除四害管理站及除害殺蟲專業服務機構,每月應將承包單位或地區四害密度測定列表,分別上報所在街、鎮、區愛衛辦和衛生防疫站。
衛生防疫站每月應按全國統一規定,對轄區內街道、鎮以及單位、住戶的四害密度進行抽查監測,逐級上報,并由市防疫部門綜合上報全國四害密度監測中心。
第十四條 街道、鎮除四害管理站或除害殺蟲專業服務機構只承包本街道、鎮范圍內的單位、住戶的除害殺蟲消毒任務,超出本街道、鎮范圍的,須報廣州市鼠害與衛生蟲害防治協會備案。
第十五條 全市性統一的除四害行動,由所在區、縣級市愛衛辦組織實施。所需的藥物由市愛衛辦會同市衛生防疫部門確定,藥物由市愛國衛生服務中心統籌,分派街道、鎮供應。
公共環境(指外環境)藥物費由區、縣級市和街道、鎮共同負擔。單位和住戶的藥物費用自行負責,并由所在街道辦事處統一收取。收費標準由市物價局另行規定。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六條 凡在除四害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和舉報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有功人員,由市、區、縣級市政府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七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鎮愛衛會給予處罰,但罰款累計超過2000元的須經區、縣級市愛衛辦批準,累計超過5000元的須經市愛衛辦批準:
(一)單位、住戶的糞池、糞缸、水池、溝渠、容器積水、建筑工地積水而孳生蚊蟲的,責令限期清理,并按水體面積計算罰款,單位每平方米(不足一平方米者按一平方米計)罰款100元,住戶罰款10元。
(二)單位、住戶堆積垃圾、腐爛有機物,已孳生蠅蛆蟲的,責令限期清理,并對單位處以500元、住戶50元罰款。
(三)單位室內的四害中的一害超過規定標準的,責令限期除害,并按房間數計算,每間罰款100元。
(四)管線溝、暗渠沒有封密而成為四害孳生地的,責令限期清理,并按長度計算,每米處以100元罰款。
(五)新建及改建房屋、道路、街巷的沙井沒有按規定設置活動閘板、水封曲管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建設單位按每個處以500元罰款。
上述(一)至(五)項的行為,逾期仍不改正的,加倍處罰。
第十八條 使用違禁除害殺蟲藥物的,由衛生防疫部門依法處理。造成重大傷害事故,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凡雇請街道、鎮除四害管理站或除害殺蟲專業機構承包除四害的單位或住戶,如在承包期內違反本規定被罰款,屬于承包責任的,所罰款項由承包者負責。
第二十條 凡刁難、阻撓、毆打依法執行公務的工作人員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對愛衛辦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條例》規定,申請復議和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貪贓枉法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除四害達標范圍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自行劃定。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愛衛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本市1987年3月23日頒發的《廣州市除“四害”消毒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廣州市街道辦事處工作規定
(2006年6月1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根據2015年7月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摩托車報廢管理規定〉等5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街道辦事處的建設,規范街道辦事處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在城市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街道辦事處是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條 街道辦事處的工作遵循依法行政、協調管理、權責一致和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監督、指導、考核街道辦事處工作,統籌、協調政府職能部門與街道工作有關的行政執法、行政委托等事項。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經費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應當根據地域條件和居民分布狀況,符合有效管理和便民的要求。
街道辦事處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由區人民政府報市民政部門審核后,由市民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的機構編制,按照統一、精簡、效能的原則,由市人民政府機構編制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的經費,納入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街道辦事處不得開辦企業、市場或者進行其他營利活動。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逐步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增加對城市管理和社區建設的投入。
第九條 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將行政管理事項委托給街道辦事處的單位,應當將用于委托事項的專項經費核準、劃撥給街道辦事處管理,用于委托事項的專項支出。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條 街道辦事處宣傳、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指示,開展街轄區內的居民工作、社區服務、社會管理和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對居民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支持、指導和幫助居民委員會開展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其他工作;
(二)依法協助民政部門開展居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
(三)依法保障居民委員會在居民區的自治權利,協助區人民政府為居民委員會的正常辦公提供必要條件;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上級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其他居民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對社區服務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市、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社區服務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社區服務設施,合理配置社區服務資源,適應社區居民多層次的服務需求;
(二)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社會救助、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工作;
(三)組織社區義務工作者隊伍,動員和引導單位和居民興辦社區服務事業,開展便民利民的系列服務;
(四)負責組織和引導社區教育、科普、文化、體育、衛生等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上級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其他社區服務職責。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社會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協調組織轄區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人民調解、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二)依法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勞動就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等工作;
(四)收集轄區內居民反映的問題,受理居民來信來訪,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反映轄區內居民和單位的意見及要求,組織、協助或督促有關部門解決;
(五)受有關職能部門委托,負責流動人員暫住登記、信息收集、報送等管理和服務工作;
(六)受有關職能部門委托,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等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民政事務、兵役和民兵事務、復轉軍人安置、人民防空事務、僑臺事務、民族宗教事務、擁軍優屬、人口普查、基層統計、法制宣傳、勞動用工監控、社會保險、搶險救災、殯葬改革、青少年教育、禁毒、掃黃打非、刑釋解教人員幫教等工作,如發現問題,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處理;
(八)依法制定和實施轄區突發性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方案;
(九)尚有農村和經濟聯社的街道,負責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和經濟聯社的工作,協調和管理涉農事務,發展農村集體經濟;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上級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其他社會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上級人民政府發布的城市管理的決定、命令、指示;
(二)負責轄區內居民區、內街巷的環境衛生和環境整治工作,組織督促轄區內的單位和居民開展愛國衛生運動;
(三)維護轄區內的城市環境和城市秩序,對于違法建設、違法占用道路、違法改變建筑使用功能、無照和無證經營、占道經營、非法行醫、違規違章施工以及違反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市容環境衛生、綠化管理、環境保護、市場管理、公共設施管理等規定的行為,應當勸阻,對于拒絕改正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處理;
(四)協助有關部門依法監督轄區內物業管理企業開展物業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處理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與業主、業主與業主之間的矛盾和投訴;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上級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其他城市管理職責。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實行主任負責制。
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主任辦公會議制度。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實行政務公開,逐步推行電子政務。
街道辦事處應當將辦事事項、辦事依據、辦事程序、辦事所需的材料、收費標準、承辦人和辦結時間等在辦公地點和公眾信息網絡上公開。
第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發現或者接到轄區居民舉報、投訴關于本規定第三章需要告知有關部門處理的事項,應當登記,并及時調查核實,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經調查屬實的,應當在24小時內以書面、電話、傳真或者其他可以存查的方式告知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告知。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接到街道辦事處的告知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啟動辦理程序,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辦理。需要市人民政府職能部門處理的事項,應當及時告知市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給街道辦事處。
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對告知事項的處理情況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十八條 政府職能部門接到街道辦事處的告知后,認為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應當及時告知有關主管部門;不能確定主管部門的,應當報告區人民政府確定主管部門。
對幾個部門都可以受理的事項,由接到告知的部門受理。接到告知的部門不是主受理部門的,應當在24小時內告知主受理部門。
第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協調、監督政府職能部門駐街派出機構的行政執法工作。
政府職能部門對駐街派出機構進行考核時,應當聽取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有關部門對駐街派出機構負責人進行任免、獎懲和工作調動前,應當聽取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第二十條 政府職能部門執法需街道辦事處協助的,應當及時告知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具體人員負責協助,并登記協助情況。
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而不予協助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報告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認為街道辦事處有協助義務的,應當責令街道辦事處予以協助,并將協助情況作為對街道辦事處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對本街道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隊有指揮調度權、工作考核權和人事建議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隊應當服從街道辦事處的指揮調度,接受街道辦事處的工作考核。
街道辦事處對社區警務工作有協調、考核權,對公安派出所負責人的任免有人事建議權;公安機關任免駐街公安派出所負責人前,應當聽取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的工程建設有知情權。建設單位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應當在建設工程所在地公示。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收集到的意見及時反饋給有關部門。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職能部門不得直接向街道辦事處布置工作任務。
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未經區人民政府批準,不得要求街道辦事處設立各種臨時機構,不得直接向街道辦事處布置工作任務。
第二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委托街道辦事處辦理的行政管理事項,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可以依法直接委托。其他確有必要委托的事項,在法律、法規、規章沒有禁止的情況下,可以委托,但應當先聽取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并經過區人民政府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 未經委托的事項,有關部門不得要求街道辦事處作出行政處理。
街道辦事處不得對未經委托的事項或者超越委托權限范圍的事項作出行政處理。
第二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委托街道辦事處辦理行政管理事項,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委托內容應當向社會公示。
委托部門應當對街道辦事處實施委托的行為進行監督,依法承擔委托行政行為的法律后果。街道辦事處依照委托協議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委托書的內容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名稱;
(二)委托事項;
(三)委托權限;
(四)委托事項的具體要求;
(五)委托事項的經費;
(六)委托事項的責任;
(七)委托期限;
(八)委托生效時間。
第二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召開由街道辦事處、轄區內有關單位和政府職能部門駐街派出機構的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統籌協調轄區內各單位的社會性事務。
第二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接受街道居民的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街道辦事處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五章 行政責任
第三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依法行政、認真履行職責、廉潔奉公、工作成績突出的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給予表彰。
第三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通報批評、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非法開辦企業、市場或者進行其他營利活動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不履行登記、調查核實或者告知職責的;
(三)違法本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不履行協助職責的;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未經委托或者超越委托權限范圍作出行政處理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不建立相關制度的;
(六)其他不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職責的。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職能部門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通報批評、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不履行行政處理、信息反饋職責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實施委托的;
(三)其他不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職責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縣級市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本規定的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客車租賃管理辦法
(2013年11月25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7號公布,根據2015年7月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摩托車報廢管理規定〉等5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客車租賃行為,保護客車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客車租賃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客車租賃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客車租賃是指經營者在約定時間內,將12座及以下的客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客車租賃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縣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客車租賃行業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客車租賃行業的日常管理。
公安、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客車租賃行業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客車租賃行業的發展,應當遵循規范管理、低碳環保、安全運行的原則。
鼓勵客車租賃經營者實行規?;?、網絡化、品牌化經營,開展同城合作和異地合作。
第六條 鼓勵客車租賃行業協會建立健全行業服務公約、行業服務規范等行業自律制度,提供行業租賃信息,開展行業培訓工作,調解客車租賃糾紛,維護公開、公平、有序的客車租賃市場秩序,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七條 從事客車租賃經營的,經營者應當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區、縣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工商營業執照;
(二)企業章程以及相關管理制度;
(三)企業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書;
(四)經營和辦公場所的權屬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五)企業專職管理人員的資格證件和聘任合同。
前款規定的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經營者應當在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八條 區、縣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對,對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客車租賃經營者出具備案證明;對報送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客車租賃經營者需要補正的有關材料。
區、縣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備案證明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客車租賃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和辦公場所等相關信息通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政府信息共享平臺,共享客車租賃經營者的工商登記信息以及企業備案情況。
第十條 客車租賃經營者用于租賃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取得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且車輛所有人與經營者名稱相符;
(二)符合本市執行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符合國家有關車輛上路行駛的其他要求;
(三)已按規定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等法定保險。
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在租賃車輛用于租賃經營前,提前5個工作日向所在區、縣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領取租賃車輛備案卡。
客車租賃經營者減少租賃車輛的,應當向所在區、縣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注銷手續,并交回租賃車輛備案卡。
第十一條 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隱患排查整改、車輛技術安全管理等制度;
(三)依照編制應急預案的有關技術規范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所在區、縣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且每年至少組織1次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四)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組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和繼續教育;
(五)按照車輛使用維護說明的要求,做好車輛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工作,確保車況良好。
第十二條 客車租賃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公示租賃車輛的車牌號碼、車型、保險購置情況以及租車流程、用戶須知、服務承諾、監督投訴電話等信息;
(二)執行國家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經營場所張貼價格明細表或者懸掛標價牌,明示各種車型對應的收費標準;
(三)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提供租賃車輛,保證租賃車輛車況合格,車輛外觀內飾完好整潔,車輛證件、保險單據齊全有效;
(四)建立車輛檔案,一車一檔,將車輛的技術資料、維護保養記錄、交通事故檔案、技術檢查記錄、租賃臺賬、租賃合同以及營業記錄等資料及時歸檔;
(五)建立完善的救援服務體系,對租賃期間發生故障或者事故的車輛,及時按照約定提供救援服務;
(六)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確保車輛符合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客車租賃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租他人所有的車輛;
(二)出租已轉讓或者以私下買賣、融資、收取管理費等方式變相轉讓給他人的車輛;
(三)出租外觀以及內飾與出租汽車相同或者相仿的車輛,或者在租賃車輛上安裝計價器、頂燈、防劫網等裝置;
(四)采取揚手即停等出租汽車的經營方式招攬零散客人。
第十四條 客車租賃經營者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合同內容應當包括租賃車輛車牌號碼、車輛技術狀況、車輛保險情況、車輛用途、使用期限、租賃費用、付費方式、車輛交接、擔保方式、車輛維護、救援服務、維修責任、風險承擔、安全責任、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方式等。
行業協會可以制定客車租賃示范合同,在行業內推廣使用。
第十五條 承租人應當在簽訂客車租賃合同時,向客車租賃經營者提供下列資料:
(一)個人承租的,提供個人身份證明和擬駕車人員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租的,提供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擬駕車人員的機動車駕駛證、經辦人員的身份證明、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以及授權經辦書。
客車租賃經營者對承租人的相關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六條 承租人承租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租賃車輛備案卡;
(二)按照操作規范駕駛租賃車輛,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三)不得利用租賃車輛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
(四)不得將租賃車輛交由無駕駛資格人員駕駛;
(五)不得將租賃車輛轉租他人使用。
第十七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客車租賃行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定期對客車租賃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安全生產、服務質量進行綜合考評,并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對于考核不合格的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具體考評實施工作由區、縣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客車租賃經營者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
(一)利用租賃車輛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情節嚴重的;
(二)因車輛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且負主要或者全部責任交通事故的;
(三)經營服務行為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被依法處理后仍不改正的。
第十八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客車租賃信息服務平臺,為社會公眾提供客車租賃經營者、租賃車輛、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等信息的查詢服務。
第十九條 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客車租賃服務質量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等聯系方式。
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屬于實名舉報或者投訴的,應當將處理意見答復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二十條 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客車租賃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時,依法有權向客車租賃經營者等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客車租賃經營者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說明情況。
第二十一條 客車租賃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按時辦理備案手續或者備案變更手續的,由所在區、縣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報送備案,給予警告,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客車租賃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未按時辦理租賃車輛備案手續的,由所在區、縣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報送備案,給予警告,并可處以每輛車2000元的罰款。
客車租賃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未按時辦理租賃車輛備案注銷手續,并交回租賃車輛備案卡的,由所在區、縣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條 客車租賃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送備案的,由所在區、縣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報送備案,給予警告,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規定組織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的,由所在區、縣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組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和繼續教育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可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四)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客車租賃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在經營場所公示租賃車輛的車牌號碼、車型、保險購置情況以及租車流程、用戶須知、服務承諾等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元罰款。
(二)未按規定建立車輛檔案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出租他人所有的車輛,或者出租已轉讓或者以私下買賣或者融資、收取管理費等方式變相轉讓給他人的車輛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罰款。
(四)出租外觀以及內飾與出租汽車相同或者相仿的車輛,或者在租賃車輛上安裝計價器、頂燈、防劫網等裝置,或者采取揚手即停等出租汽車的經營方式招攬零散客人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客車租賃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不按規定在經營場所張貼價格明細表或者懸掛標價牌,明示各種車型對應的收費標準的,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備案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客車租賃經營活動的;
(三)發現或者應當發現客車租賃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5年7月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