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辦法(試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7號
第117號《廣州市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5年1月12日市政府第14屆14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建華
2015年2月3日
廣州市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管理,促進源頭減量與資源回收利用,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飲垃圾是指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和單位供餐產生的食品廢料、食品殘余、過期食品等廢棄物。
本辦法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餐飲業經營者和食堂供餐單位在食品經營過程中產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動植物油脂、從餐飲垃圾中提煉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廢水、經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分離處理后產生的油脂。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的排放、收運、處置及其管理活動。
家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集貿市場產生的有機易腐性垃圾的排放、收運、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按照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應當按照處置設施建設進度分步實施,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專業監管、社會監督的管理原則,實行規范排放、統一收運、集中處置。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排放、收運、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的日常管理工作。
環保、食品藥品監管、工商、公安、質監、農業、價格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監督管理工作,協助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處置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其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七條 鼓勵和推動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資源化利用,推廣使用符合產品質量要求的資源化利用產品。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服務項目財政評審結果及其處置企業經營狀況,落實相關經費。
第九條 餐飲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收費標準和方式提出方案,經價格部門按照聽證程序組織聽證、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章 排放收運處置管理
第十條 本市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實行收運、處置主體一體化。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市容環境衛生總體規劃和環境衛生處理設施建設布局方案,結合各區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產生量,以各區行政區劃為基礎將全市劃分為若干服務區域。
本辦法生效前通過政府招標確定的試點項目,可以按照現有合同約定處理餐飲垃圾,也可以通過補充協議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在越秀區、天河區、黃埔區以及番禺區小谷圍街實施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一體化。其他區域的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在處理設施建成前按照現行管理規定進行處理,處理設施建成后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收運處置一體化,具體實施時間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十一條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劃定的服務區域,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單位;劃定的服務區域涉及跨行政區域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單位。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單位簽訂服務協議,約定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服務范圍、服務標準、服務期限、市場推出機制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在劃定的服務區域范圍內對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實行統一收運,集中定點處置。
第十二條 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向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申領《廣東省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第十三條 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產生單位應當與取得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經營權的收運處置單位簽訂收運處置合同。收運處置合同應當明確收運的時間、頻次、數量和廢棄食用油脂回收價格等內容。
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產生單位自行處理餐飲垃圾的,在與收運處置單位簽訂收運處置合同時,可以只對廢棄食用油脂的收運、處置內容進行約定,但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應當單獨分類收集并在規定地點分類密閉存放,不得混入其他類別生活垃圾;
(二)負責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集容器的保管,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整潔;
(三)按照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對餐飲垃圾進行渣水分離,產生含油污水的,應當設置高效油水分離裝置;
(四)將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交給與其簽訂收運處置合同的收運處置單位。
第十五條 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單位在收運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為產生單位提供相應數量、符合標準的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專用收集容器;
(二)配備相應數量的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專用收運車輛,并按照規定安裝行駛記錄儀、裝卸計量系統和視頻監控設備;
(三)餐飲垃圾應當每天清運,廢棄食用油脂按照約定定期清運,及時清理油水分離裝置,并保持收運車輛、收集容器和作業區環境整潔;
(四)實行密閉化運輸,運輸設備和收集容器應當具有統一標識,整潔完好,運輸中不得撒漏,突發撒漏造成環境衛生污染的,應當即時清除干凈;
(五)按照規定路線和時間將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運送到指定的處置場所,不得擅自改變處置場所。
第十六條 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單位在處置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處置設施及設備,并保證其運行良好,環境整潔。確需停產檢修的,應當提前15日告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設施,制定安全應急預案,確保處置設施安全穩定運行;
(三)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采取措施防止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噪聲等造成二次污染。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水等廢棄物應當有產生和流向記錄并納入臺賬;
(四)資源化利用形成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產品應當有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出廠銷售流向記錄并納入臺賬;
(五)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檢測,定期對處置設施的性能和指標進行檢測和評價,檢測和評價結果應納入臺賬;
(六)處置設施應當按照要求安裝并使用在線計量、監控、檢測等系統設備。
第十七條 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排放、收運、處置實行聯單管理制度,并逐步實施電子聯單信息化管理。
聯單應當由收運處置單位向服務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并定期交回備查聯。
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單位在收運過程中,應當攜帶聯單;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產生單位與收運處置單位工作人員應當現場核對聯單載明事項,確保聯單內容與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的實際情況相符。
第十八條 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產生單位應當建立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臺賬管理制度,真實、完整記錄收運處置合同簽訂情況以及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的類別、數量和去向等情況,供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備查。
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建立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臺賬,真實、完整地記錄收運處置合同簽訂情況以及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類別、數量、來源、流向記錄和設施運行數據等情況,每月10日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1個月的收運和處置臺賬。
第十九條 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歇業。
第二十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排放、收運和處置活動中存在下列行為:
(一)將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公共廁所、排水管道或者以其他方式隨意傾倒、拋灑、堆放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
(二)將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混入其他類別生活垃圾存放、收運、處置;
(三)將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交未取得特許經營服務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收運、處置;
(四)未經特許經營擅自收運、處置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
(五)違反規定使用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飼養禽畜、水產品等動物;
(六)違反規定使用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生產、加工食品和飼料;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餐飲行業組織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將食品安全、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的處理工作納入餐飲單位等級評定和誠信管理范圍,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做好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的減量和規范排放、無害化處置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單位誠信綜合評價體系,對違反規定收運處置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的企業實施市場退出機制。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檢查、實地抽查、現場核定或者委托有資質單位監管等方式對轄區內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定期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一)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產生單位的收運處置合同簽訂和臺賬記錄情況;
(二)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聯單的執行情況;
(三)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單位的臺賬記錄和報送情況;
(四)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設施設備的運行、使用情況;
(五)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分類收集、密閉儲存以及無害化處置情況。
城市管理、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農業和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系統,即時共享餐飲服務許可和嚴控廢物處理許可、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處置單位資源化利用產品臺賬等情況,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對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資源化利用產品的質量、流向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機制。
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的規定,編制本單位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應急預案,并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運、處置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收運、處置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有關部門在接到投訴和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和依法處理,對署名舉報的,應當予以回復。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違反規定的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產生單位和收運處置單位名單,并納入誠信記錄。
第二十六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安、環保、食品藥品監督、質監、工商、農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定期開展聯動執法。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轄區內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管理實際需要,定期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建立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管理工作督促檢查和監督管理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并納入城市管理綜合提升考評體系。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期刊、網絡等媒體開展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管理工作的宣傳,提高餐飲服務單位和市民的食品安全意識,倡導市民理性消費,促進源頭減量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與收運處置單位簽訂收運處置合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單獨分類收集或者未在規定地點分類密閉存放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安裝油水分離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單位在收運服務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按照規定為產生單位提供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集容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按照規定配備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專用收運車輛,或者未按照規定安裝行駛記錄儀、裝卸計量系統和視頻監控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做到按時清運,及時清理油水分離裝置,保持收運車輛、收集容器和作業區環境整潔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撒漏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對道路造成污染的,責令即時清除干凈,并處每次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未按照規定路線、時間將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運送到指定的處置場所,或者擅自改變處置場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單位在處置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按照規定配備處置設施及設備并保證其運行良好、環境整潔,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告停產檢修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每天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設施,制定安全應急預案的,責令限期整改,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將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處置情況納入臺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六)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安裝或者擅自閑置、拆除、改裝、損毀、遮擋在線計量、監控、檢測等系統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按照規定采取保護環境措施,造成二次污染事故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十七條規定,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產生單位、收運處置單位未執行聯單管理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每次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產生單位和收運處置服務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臺賬、對臺賬弄虛作假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收運處置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將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公共廁所、排水管道或者以其他方式隨意傾倒、拋灑、堆放的,責令立即清除污染,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將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混入其他類別生活垃圾存放、收運和處置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三)將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交未取得特許經營服務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收運、處置的,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許可擅自收運、處置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沒收清運工具,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十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使用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飼養禽畜、水產品或者生產、加工食品和飼料的,分別由農業、食品藥品監管和質量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內部食堂、餐廳違反本辦法的,除依照本辦法進行處罰外,對其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七條 城市管理、環保、公安、農業、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餐飲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5年2月1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