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規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7號
《廣州市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規定》已經2015年6月9日市政府第14屆16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建華
2015年7月1日
廣州市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工作,促進退休人員社會服務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是指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后,其服務管理工作與原用人單位相分離,由其戶籍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三條 已依法參加本市社會養老、醫療保險,并在本市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下列人員適用本規定: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單位退休人員;
(二)具有本市戶籍的社會申辦退休人員;
(三)其他按照規定需要納入社會服務管理的退休人員。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工作經費。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市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財政、民政、文化、衛生、體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六條 市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健全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體系,參與擬訂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參與指導、監督各區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工作的開展;負責本市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工作調研、情況收集、分析和報告,并組織檢查評估等;承擔本市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的事務性、輔助性工作。
區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本區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業務工作,承接市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機構交辦的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業務,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并監督落實,受理單位退休人員移交社會服務管理手續,負責集中管理退休人員人事檔案。
第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的機構負責本轄區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工作,承擔下列服務管理事項:
(一)辦理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具體事務;
(二)提供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政策查詢和咨詢服務;
(三)提供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服務;
(四)幫助死亡退休人員遺屬領取喪葬補助金、撫恤金;
(五)跟蹤了解特殊退休人員生活狀況,對生活困難的退休人員進行幫扶;
(六)提供健康教育和醫療保健服務;
(七)組織退休人員開展文化體育活動;
(八)指導退休人員開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務;
(九)其他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事項。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的機構開展上述服務管理事項。
第八條 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活動資金、特殊退休人員安置費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繳交,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社會申辦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活動資金由市、區財政予以保障。
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活動資金、特殊退休人員安置費的具體籌集、使用與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共同制定。
第九條 經市、區政府批準關閉、停產、改制以及法院裁定破產的用人單位,其繳納的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活動資金和特殊退休人員安置費,可以從其關閉、停產、破產、改制的清理維護費、破產財產或者其他自有資金中依法列支。
第十條 用人單位移交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程序:
(一)制定移交方案。移交方案內容應當包含擬移交的退休人員的基本情況,包括數量、年齡、身體狀況、居住地分布等;移交的步驟和時間安排;退休人員移交社會服務管理后原用人單位統籌項目外福利待遇的處理方法和應當繼續承擔的責任;各項移交經費的籌措及支付辦法等。移交方案應當與退休人員充分協商并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二)移交方案公示。用人單位應當召開退休人員移交大會公布移交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方案,或者通過內部辦公系統或者廠務公開欄公布方案,公布時間不少于10日。
(三)三方協商。由用人單位方、工會方、退休人員代表方建立三方協商機制,就用人單位統籌項目外福利待遇等問題進行約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三方協商約定的內容與退休人員簽訂移交社會服務管理協議書。
(四)移交。用人單位與退休人員戶籍所在區的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機構簽訂移交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協議書,按照規定提供退休人員名冊、用人單位與退休人員簽訂的移交社會服務管理協議書,移交人事檔案等資料,繳納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活動資金、特殊退休人員安置費等經費。
(五)社會保險參保單位變更。用人單位到退休人員戶籍所在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休人員社會保險參保單位變更手續。
退休人員不具有本市戶籍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向其所在區的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機構移交相關資料,繳納相關費用。
社會申辦退休人員可以到戶籍所在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休手續后,到其戶籍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的機構辦理社會服務管理手續,登記有關個人信息。
第十一條 退休人員在本市跨區遷移戶籍的,可以向原戶籍所在區的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機構申請轉移社會服務管理關系。原戶籍所在區的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機構按照費隨人轉、按年扣減的原則,將退休人員的人事檔案、社會化管理活動資金等轉入其現戶籍所在區的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將退休人員移交社會服務管理后,應當按照三方協商約定的內容繼續發放社會保險統籌項目外的福利待遇,不得以移交社會服務管理為由隨意減少退休人員的福利待遇。
第十三條 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機構可以采取購買社會服務方式,委托專業服務機構開展社會服務管理,為生活困難的退休人員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法律服務等項目。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組織公益性社會組織、志愿者為退休人員,特別是孤寡、病殘、高齡等生活困難的退休人員提供志愿服務。
第十四條 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探訪制度,對孤寡、精神病、傷殘、獨居、高齡、重病、特困退休人員等重點服務對象定期探訪慰問,并優先保障其服務需求。
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慰問制度,對危重病住院退休人員和亡故退休人員遺屬進行慰問,在春節、中秋節等重大節日對退休人員開展慰問。
第十五條 符合民政部門規定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條件的退休人員納入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范圍。不符合民政部門規定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條件的特殊退休人員,由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機構通過委托、采購等方式,為特殊退休人員提供居家養老服務。已繳納安置費的特殊退休人員,可以由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在養老機構或者精神病院托管養老。
第十六條 文化、教育、體育等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組織開展退休人員的文化、教育、體育活動,開辦退休人員學校,舉辦各類專題講座和興趣愛好培訓等,豐富退休人員精神文化生活。
各區應當將退休人員活動場地建設納入本地區發展規劃,根據區域特點和退休人員需求,建立規模合理、設施齊全、服務完善的退休人員學習活動場所。
文化、教育、體育、民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各級工會應當為退休人員在公益性文化、教育、體育活動場所開展活動提供優惠、便利。用人單位現有的用于退休人員活動的場所、設施應當繼續向退休人員開放。
第十七條 在接受社會服務管理過程中合法權益受損的,退休人員有權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十八條 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做好退休人員信息采集工作,建立全市統一的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完善退休人員人事檔案信息化管理,與政府信息共享平臺對接,實行動態管理,并向公眾提供信息化服務。
第十九條 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護退休人員的個人信息,不得擅自泄露。
第二十條 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不得故意隱瞞退休人員真實情況或者偽造相關材料,不繳或者少繳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活動資金和特殊退休人員安置費。有上述情形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不補繳的,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社會申辦退休人員,是指符合退休條件,無單位依托,以個人身份申請辦理退休手續的社會人員。
本規定所稱特殊退休人員,是指無配偶且無子女,或者經醫療鑒定患有1—4級精神病,或者1—4級工傷殘疾的退休人員。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實施?!稄V州市改組轉制企業職工安置管理暫行辦法》(穗府〔1994〕103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5年7月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