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規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6號
《廣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規定》已經2015年12月1日市政府第14屆19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陳建華
2015年12月24日
廣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規范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管理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是指南越國宮署遺址、南越文王墓、光孝寺、懷圣寺光塔、清真先賢古墓、南海神廟及古碼頭遺址等列入本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名錄的古跡、建筑群和遺址。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本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應當堅持保護為主、科學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保障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工作;建立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協調相關職能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做好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工作,建立日常巡查、現場保護聯動制度。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安全檢查、現場保護等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
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的日常監督和檢查工作。
規劃、環保、宗教、旅游、教育、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工作。
第七條 本市設立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為保護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提供咨詢意見和建議。
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制度,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社會基金,向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社會基金進行捐贈,捐贈款物專門用于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
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文化、宗教、旅游、科技等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宣傳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與海上絲綢之路相關的歷史文化和史跡保護知識納入本市中小學教學內容。
本市新聞媒體應當開展與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有關的公益宣傳。
鼓勵志愿者組織依法開展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宣傳和保護活動。
第十一條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名錄,對擬納入保護名錄的古跡、建筑群和遺址,應當組織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進行論證。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名錄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核定并向社會公布。
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名錄需要調整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論證、編制保護名錄,報請市人民政府核定后向社會公布。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可以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保護名錄調整的建議。
第十二條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專項保護規劃,并按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海上絲綢之路史跡專項保護規劃應當符合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有關要求,明確不同史跡點的保護管理主體、史跡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以及分級管理措施。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應當符合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和緩沖區的保護要求。
專項保護規劃經批準公布后,應當嚴格執行,不得變更;如因情況變化確需更改的,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涉及到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區域的,應當征求同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符合本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專項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十三條 禁止在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文物和保護標志上刻劃、涂畫、張貼;
(二)違法排放污水或者大氣污染物、挖掘取土取石、修建墳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損害文物安全的行為;
(三)經營或者存儲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四)種植根系發達的樹木;
(五)其他危害海上絲綢之路史跡及其環境和歷史風貌的行為。
第十四條 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工程活動;實施下列文物保護工程的,應當制定文物保護工程方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一)新建、改建、擴建文物保護設施;
(二)對文物進行修繕、保養;
(三)鋪設通訊、供電、供水、排水等管線;
(四)設置防火、防雷、防盜設施和修建防洪工程;
(五)其他文物保護的建設工程。
第十五條 在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建設控制地帶進行工程建設,不得破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歷史風貌;建筑物、構筑物的風格、色調和高度應當與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歷史風貌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十六條 在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考古出土的可移動文物,應當作為該史跡點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十七條 海上絲綢之路史跡點應當按照《廣州市文物保護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確定保護管理責任人。
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負責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修繕、保養及安全管理;
(二)不得改變海上絲綢之路史跡原建筑立面、結構體系、色彩色調、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內部裝飾等,保證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完整;
(三)不得損毀、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與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相關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設施,確需進行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的,應當依法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四)不得擅自對海上絲綢之路史跡進行裝飾、裝修,確需進行裝飾、裝修的,應當依法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五)發現危害海上絲綢之路史跡安全的險情時,立即采取救護措施并向所在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責任。
第十八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記錄檔案制度。
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日常保護記錄檔案,對相關史跡的日常保護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并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本市應當建立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的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制度,預防突發事件的發生和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管理責任人,應當制定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專項應急預案。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專項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措施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事發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危及海上絲綢之路史跡安全的突發事件的,應當在采取先期處置措施的同時,報請市人民政府組織處置。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配合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第二十條 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應當向社會公眾開放,相關管理責任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控制參觀人數和參觀時間。
暫時不具備開放條件的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經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暫緩開放。
第二十一條 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展示內容應當以史跡本體為主,突出其歷史文化內涵。
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館藏文物可以通過單獨或者與其他文物單位聯合舉辦展覽活動的方式進行展示,加強對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的宣傳教育和世界文化遺產的交流。
第二十二條 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展示與配套設施的設置應當與其整體環境、歷史氛圍和文化屬性相協調。
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展示應當為公眾提供文字說明或者講解服務。鼓勵采用科技手段展示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歷史文化內涵,增強展示效果。
第二十三條 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管理責任人可以結合海上絲綢之路史跡自身特點,通過文化展示、文化創意、旅游服務等產業進行保護性利用。
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利用應當尊重所在場所的宗教習俗和民間風俗;不得危及史跡安全,不得破壞歷史風貌。
第二十四條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旅游觀光線路進行整合與開發。
對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旅游觀光線路開發,應當注重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宣傳和展示,且不影響史跡保護。
第二十五條 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名稱、標識、品牌文化的建設和傳播,推動海上絲綢之路史跡名稱、標識和品牌文化的商標和域名注冊并建立有償使用機制。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設立展示和傳播海上絲綢之路文化的博物館、歷史陳列館等文化場館。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及文化遺產的科學研究,提高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科學水平。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和合理利用的合作與交流。
第二十七條 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在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據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變更本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專項保護規劃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未建立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記錄檔案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未建立日常保護記錄檔案或者未對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日常保護情況進行詳細記錄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沒有制定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專項應急預案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在文物和保護標志上刻劃、涂畫、張貼,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違法排放污水或者大氣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三、四、五項,第十四條和十五條規定,對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保護產生不利影響,或者危及文物安全、破壞文物歷史風貌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七十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實施。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6年1月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