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3號
《廣州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15屆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溫國輝
2017年10月19日
廣州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保障地下管線的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是指鋪設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工業、石油和天然氣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設上述管線的綜合管廊。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保護以及信息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對地下管線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地下管線的綜合協調和綜合管理部門,并組織實施本辦法。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管線的綜合協調和綜合管理。
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以及信息和檔案管理。
發展改革、水務、工業信息、公安、交通、人民防空、安全生產監督、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地下管線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地下管線科學技術的研究和創新,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提升地下管線質量標準,延長地下管線使用年限。
鼓勵采用各類先進技術進行地下管線的定位、探測和管理。
鼓勵采用綜合管廊的方式敷設地下管線,規范引導非開挖技術在地下管線工程中的應用。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市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地下管線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全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合理確定各類地下管線的空間位置、規模、走向等內容,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電力、供水、排水、燃氣、通信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編制各類管線專業規劃,合理確定地下管線的規模、布局、市政設施用地、保護范圍等內容,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地下管線綜合規劃以及各類管線專業規劃應當與地下空間、道路、軌道交通、民防等規劃相銜接。
市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依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各類管線專業規劃,對地下管線作出具體安排,合理確定地下管線的規模、平面位置、走向、主要控制點標高、市政設施用地、保護范圍等內容。
第八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結合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向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建設需求。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年度建設需求和道路年度建設需求,同時征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編制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
第九條 與道路、軌道交通、民防等市政工程同步實施地下管線工程的,市政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規劃設計要求,組織編制管線綜合規劃方案,作為市政工程設計方案的一部分。
管線綜合規劃方案內容包括:
(一)不同道路斷面型式下的地下管線以及附屬設施的建設規模、平面位置、豎向標高、間距、排水坡度;
(二)交叉口及復雜地段地下管線布置詳圖,預留接口和預埋橫穿道路的地下管線;
(三)現狀地下管線的利用和遷改方案;
(四)地下管線保護范圍以及保護措施等。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編制管線綜合規劃方案或者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通過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查詢既有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缺少既有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建設單位應當采用現場探測方式查明既有地下管線,并且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將探測查明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一并報送市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探測成本納入工程造價。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配合建設單位開展現場探測。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的,應當向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地下管線工程與道路、軌道交通、民防等市政工程同步建設的,應當與主體市政工程同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地下管線工程建設,不得擅自變更;因場地條件或者地下空間占用等原因需要變動地下管線平面位置、豎向標高和規模的,應當報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地下管線建設需要臨時占用或者挖掘既有城市道路、公路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臨時占用或者挖掘許可手續。
第十三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放線,并向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驗線。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驗線。未經驗線,地下管線工程不得開工。
放線測量所需費用納入地下管線工程造價。
第十四條 敷設于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工程下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同步建設。道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統籌管理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線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建設工期,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確因特殊原因地下管線工程不能和道路工程同步建設的,道路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預建溝槽、預埋管道或者預留通道,供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有償使用。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不得挖掘道路敷設地下管線:
(一)按照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道路工程同步建設的;
(二)道路工程建設單位已經預建溝槽、預埋管道的;
(三)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滿5年的;
(四)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滿3年的;
(五)已經建設綜合管廊的。
因為特殊情況確需開挖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且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屬于下列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施工影響范圍內的地下管線詳查資料與相關地下管線權屬單位進行確認,并且通知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在施工現場標注地下管線位置,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配合:
(一)道路、軌道交通、民防、地下管線、地下空間開發等涉及地下空間利用的建設項目;
(二)包含開挖、鉆探、爆破、樁基施工等活動的其他建設項目。
建設單位應當與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簽訂地下管線保護協議,落實地下管線保護費用以及保護措施。
建設單位在詳查以及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現既有地下管線現狀資料中未標注的地下管線,應當向市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市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查,對于屬于違法建設的地下管線,告知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并且提前告知測繪單位施工計劃安排,督促、保障測繪單位開展測繪工作。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測繪單位應當對測量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測量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進行開挖施工的地下管線工程,測繪單位應當在工程覆土前完成跟蹤測量。
進行非開挖施工的地下管線工程,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出入土兩端預留測量條件,并且向測繪單位提供準確的實際竣工圖;采用非金屬材質建設的,應當同步布設電子標志器、金屬示蹤線。
第十八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后,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竣工測量成果,申請辦理規劃核實手續。
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查驗竣工測量成果,對地下管線工程是否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進行核實;符合的,應當予以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地下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地下管線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地下管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和程序進行監督,查驗是否開展竣工測量。
第二十條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符合規定要求的竣工驗收資料,報送的竣工驗收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涂改、偽造。
地下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配合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收集、整理竣工驗收資料。
第三章 維護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負責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履行下列維護職責:
(一)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
(二)設置安全防范設施,定期進行地下管線運行狀態評估;
(三)進行地下管線日常巡查和定期維護,并且做好記錄,發現地下管線以及輔助裝置破損、老化、缺失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換;
(四)定期排查地下管線存在的安全隱患,制定隱患整改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五)工程施工可能對地下管線造成影響的,在接到建設單位通知后,指定專人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設施的監護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在施工作業過程中損壞地下管線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通知地下管線權屬單位,采取防止事故擴大的應急措施并依法承擔責任。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因為緊急搶修地下管線,需要臨時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公路,不能事先辦理審批手續的,可以先行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公路搶修,但是應當在24小時內補辦批準手續;搶修結束后應當按照不低于該段城市道路、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修復路面。
第二十三條 市政工程建設需要遷改既有地下管線,或者對于既有架空線實施入地、遷移的,市政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原規模、現行標準依法給予補償,對因擴容、提高標準和功能等所增加的費用,由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承擔。但是對于既有地下管線以及既有架空線屬于違法建設的,在地下管線遷改時不予補償。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發展改革、國土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既有地下管線遷改工程或者既有架空線入地、遷移工程應當與市政工程同步施工;工程驗收后,地下管線由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接收、維護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廢棄地下管線的,應當同時封填管道、檢查井,有條件拆除的應當予以拆除。
廢棄地下管線不拆除可能會影響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拆除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代為拆除,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承擔。
對于權屬單位不明的廢棄地下管線,由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拆除,拆除費用由本級財政負擔。
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廢棄的地下管線信息告知市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市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維護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將竣工測量成果、普查、補測補繪成果以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報送的地下管線信息納入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實行動態管理。
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維護、更新費用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十六條 市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定期對地下管線復雜地區和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尚未覆蓋的地區開展普查,對地下管線信息數據變更較大區域進行補測補繪;并且在成果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納入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七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建立專業管線信息系統或者運用信息化手段,實時儲存、更新地下管線信息。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信息標準和有關要求,將更新的地下管線信息按季度報送市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行業主管部門,并且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市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各專業地下管線信息提供給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
第二十八條 市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逐步建立地下管線信息的網絡共享機制。
地下管線信息網絡共享應當符合相關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 查閱、利用地下管線信息應當符合國家保密管理和測繪法的有關規定,并辦理相關手續。
地下管線信息用于政府決策、國防建設和公共服務的,應當無償提供。
建設單位和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因工程建設需要,查閱相關地下管線信息的,不得收取相關查閱費用。
第四章 綜合管廊
第三十條 市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綜合管廊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綜合管廊專項規劃應當合理確定綜合管廊的布局、管線種類、斷面型式、平面位置、豎向控制等,明確建設規模和時序。
第三十一條 城市新區、園區、成片開發區域新建道路,應當同步建設綜合管廊。
舊城區應當結合軌道交通、河涌治理、道路整治、城市更新、棚戶區改造等,推進綜合管廊建設。
第三十二條 地下管線應當按照綜合管廊專項規劃要求進入綜合管廊,因技術原因無法納入的除外。已建設綜合管廊的道路不再規劃建設已納入綜合管廊的同類管線。
既有地下管線在改建時應當根據綜合管廊專項規劃要求逐步遷移至綜合管廊。
第三十三條 綜合管廊運營單位負責綜合管廊的運營和日常維護。
在綜合管廊兩側3米范圍內開展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與綜合管廊運營單位簽訂安全保護協議,保障綜合管廊的安全運行。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制定管線保護應急預案,報送綜合管廊運營單位備案。
第三十四條 地下管線納入綜合管廊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向綜合管廊運營單位交納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的收費標準和方式應當符合國家、省的有關規定。
綜合管廊運營初期不能通過收費彌補成本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的補貼。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地下管線建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地下管線建設未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建設、交通、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地下管線建設未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公路許可的,由城市道路、公路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既有地下管線損害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一)在施工前,未取得施工影響范圍內的地下管線詳查資料的;
(二)施工過程中,不落實保護措施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市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竣工驗收資料的,由市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未將地下管線入廊的,由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地下管線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將地下管線遷移至綜合管廊,所產生的費用由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承擔。
第四十條 住房建設、國土規劃、發展改革、水務、工業信息、公安、交通、人民防空、安全生產監督、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地下管線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7年10月2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