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小額建設工程交易管理試行辦法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43號
《廣州市小額建設工程交易管理試行辦法》已經2016年9月19日市政府第14屆2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溫國輝
2016年11月11日
廣州市小額建設工程交易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小額建設工程交易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建設工程,是指施工單項合同標的額達到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勘察、設計、監理等各服務單項合同標的額達到人民幣20萬元以上,但未達到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招標項目規模標準的建設工程項目。
前款所稱建設工程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所稱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主導地位的小額建設工程交易及其管理活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投資的小額建設工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等有關民主決策的規定,已經村民(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同意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小額建設工程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市小額建設工程交易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小額建設工程交易綜合協調和指導工作。
建設、交通、水務、農業、林業和園林、港務、城市管理等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責負責本行業內的小額建設工程交易監督管理工作,查處小額建設工程交易中的違規行為。
第六條 小額建設工程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市公共資源交易機構進行交易,由市公共資源交易機構組織建設單位統一在小額建設工程企業庫中以網上隨機抽取的方式選取承包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投資的小額建設工程,本轄區已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交易場所的,可以按照就近交易原則,在本轄區內進行交易。
第七條 小額建設工程企業庫由市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行業分類建立,并實行定期更新動態管理。市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和行業實際制定企業庫管理規定。從化區、增城區和南沙區人民政府所屬各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入庫條件,在本轄區范圍內建立相應的小額建設工程企業庫。
市行政監督部門建庫時應當發布小額建設工程建庫公告;建庫完成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小額建設工程企業庫的名單。
相關行業小額建設工程企業庫符合法定資格條件的,各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共享。建設單位在使用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違規行為的,應當告知建庫的行政監督部門,相應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加強對小額建設工程建庫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八條 申請加入小額建設工程企業庫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法人企業;
(二)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證書;
(三)近三年無不良記錄;
(四)無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企業符合前款條件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允許入庫。各行政監督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違法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符合入庫條件的法人企業入庫。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額建設工程,可以不采用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方式,但應當將交易的相關情況書面告知相應的行政監督部門: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三)建設單位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五)需要向原承包人采購工程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
(七)建設單位選擇公開招標方式進行交易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對交易形式有其他規定的。
不采用本辦法規定的交易方式的小額建設工程,應當由建設單位通過集體研究討論的方式決定承包人。
第十條 建設單位可以自行開展小額建設工程交易活動,也可以委托代理機構開展;委托代理機構開展交易活動的,建設單位可以自行選擇代理機構。
建設單位選擇的代理機構不得承包所代理的項目,也不得為所代理項目的報名單位提供咨詢、監理等可能影響交易公正性的服務。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不得通過拆分方式改變工程的發包方式。
中選的承包人不得將承建的建設工程轉包、分包,改變工程的承包方式。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開展小額建設工程交易活動時,應當向市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提交下列資料:
(一)工程項目交易申請書;
(二)項目的審批、核準資料或者項目建設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
(三)工程發包價及預算情況。
建設單位提交資料齊全的,市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應當當場受理,并及時將受理情況書面告知相應的行政監督部門。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機構網站發布小額建設工程發包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投資的小額建設工程可以在市農村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臺,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共資源交易站公告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告欄等場所發布公告。
承包意向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告結束前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意見。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書面答復前,應當暫停小額建設工程的交易活動。
第十四條 小額建設工程承包意向人應當在公告期內按照發包公告要求進行報名。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情形選取承包候選人:
(一)報名登記的承包意向人達到3家以上的,以網上隨機抽取方式從報名單位中依次選取第一、第二和第三承包候選人;
(二)報名登記的承包意向人只有2家的,以網上隨機抽取方式從報名單位中依次選取第一、第二承包候選人;
(三)報名登記的承包意向人只有1家的,可以直接確定其為承包候選人。
網上隨機抽取活動應當在公告結束后第1個工作日內進行;出現網絡中斷的,可以順延1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選定承包候選人后,市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應當在本機構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當包括承包候選人名稱、項目負責人姓名及資格證書編號、交易價等。
承包意向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承包候選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間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意見。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小額建設工程的交易活動。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公示結束后第1個工作日內確定第一承包候選人為承包人。第一承包候選人放棄承包或者按照相關規定被取消資格的,按照承包候選人排序確定承包人。
無承包意向人報名或者因承包候選人放棄承包資格造成無承包候選人的,建設單位可以自行選定承包人。
按照第一、二款規定確定承包人的,建設單位應當同時發出建設工程發包通知書,并將發包過程和結果書面告知相關行政監督部門,但行政監督部門自行建設的除外。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與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發包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訂書面合同;承包人無正當理由不簽訂書面合同的,視為放棄承包資格。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發包公告的內容一致。
承包人放棄承包資格的,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其不誠信行為納入黑名單管理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小額建設工程合同標的額、工程結算價格應當按照發包價執行,不得擅自擴大建設內容及其投資。合同執行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項目的總預(概)算,財政投資項目應當按照財政相關規定進行結算評審。
合同執行過程中因不可預見原因造成投資擴大,增加部分達到小額建設工程交易規模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交易活動。
第十九條 承包意向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小額建設工程交易活動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相應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對本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先向建設單位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小額建設工程交易活動。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違規行為的,有權向市監察機關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和市公共資源交易機構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對小額建設工程交易資料進行保存、管理,保存時間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行政監督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通過拆分等方式改變工程發包方式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發布發包公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選取承包候選人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未公示承包候選人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承包人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擅自擴大建設內容及其投資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開展交易活動的。
第二十二條 發展改革、建設、交通、水務、農業、林業和園林、港務、城市管理等行政監督部門和市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小額建設工程交易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每年對小額建設工程單項合同標的額標準進行評估,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將適時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開展評估工作,并根據評估結果修改或者廢止本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6年11月1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