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8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現對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國發〔2013〕44號文件發布之日起,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不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發布的《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同時廢止。
二、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專項申報扣除的有關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執行。
三、本公告適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