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新加坡、泰國以及日本三菱麗陽株式會社、日本旭化成化學株式會社和日本住友化學株式會社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裁定的公告
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9號
2015年12月1日,商務部發布2015年第6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起5年。
2016年12月30日,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黑龍江中盟龍新化工有限公司、山東宏旭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蘇斯爾邦石化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主張反傾銷措施生效后原產于新加坡、泰國以及日本三菱麗陽株式會社、日本旭化成化學株式會社和日本住友化學株式會社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對中國出口傾銷幅度加大,超過終裁確定的反傾銷稅稅率,要求對其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相關規定,商務部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等情況進行了審查。
2017年2月28日,商務部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新加坡、泰國以及日本三菱麗陽株式會社、日本旭化成化學株式會社和日本住友化學株式會社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本次復審調查范圍是原產于新加坡、泰國以及日本三菱麗陽株式會社、日本旭化成化學株式會社和日本住友化學株式會社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傾銷幅度。復審調查的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措施的被調查產品相同,即甲基丙烯酸甲酯。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161400。該稅則號項下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外的其他產品不在本次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根據此次反傾銷期中復審調查結果,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修改相關反傾銷稅的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裁定
經調查,商務部裁定,在本次復審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8年2月28日起,將原產于新加坡、泰國以及日本三菱麗陽株式會社、日本旭化成化學株式會社和日本住友化學株式會社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的反傾銷稅率調整為:
新加坡的公司:
1.璐彩特國際(新加坡)有限公司 10.7%
(Lucite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
2.SumitomoChemical Singapore Pte Ltd 30.6%
3.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 30.6%
泰國的公司:
1.泰國MMA單體制造銷售公司 32.6%
(THAI MMA CO., LTD.)
2.PTT旭化成化學有限公司 32.6%
(PTT Asahi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3.其他泰國公司(All Others) 32.6%
日本的公司:
1.三菱麗陽株式會社 34.8%
(Mitsubishi Rayon Co., Ltd.)
2.旭化成化學株式會社 34.8%
(ASAHI KASEI CHEMICALS CORPORATION)
3.日本住友化學株式會社 34.8%
(Sumitomo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日本其他公司適用稅率依照商務部2015年第60號公告執行。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8年2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8年2月28日起執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原產于新加坡、泰國以及日本三菱麗陽株式會社、日本旭化成化學株式會社和日本住友化學株式會社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的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8年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原產于新加坡、泰國以及日本三菱麗陽株式會社、日本旭化成化學株式會社和日本住友化學株式會社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的裁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和商務部《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以下稱《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規定,2017年2月28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新加坡、泰國以及日本三菱麗陽株式會社、日本旭化成化學株式會社和日本住友化學株式會社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即被調查產品)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在復審調查期內的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并依據《反傾銷條例》和《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的規定,調查機關作出復審裁定如下:
一、調查程序
(一)原反傾銷措施。
2015年12月1日,調查機關發布2015年第60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起5年,反傾銷稅率為6.7%-34.6%。
(二)復審申請。
2016年12月30日,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黑龍江中盟龍新化工有限公司、山東宏旭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蘇斯爾邦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稱國內產業申請人)向調查機關提出申請,主張反傾銷措施生效后原產于新加坡、泰國以及日本三菱麗陽株式會社、日本旭化成化學株式會社和日本住友化學株式會社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對中國出口傾銷幅度加大,超過終裁確定的反傾銷稅稅率,要求對其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2017年12月26日,申請人補充提供了2016年相關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暫行規則》相關規定,調查機關對申請人資格、申請被調查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等情況進行了審查。
(三)立案前通知。
2017年1月11日,調查機關就收到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申請事宜通知了新加坡駐華使館、泰國駐華使館和日本駐華使館,并向其轉交了期中復審申請書的公開文本及保密資料的非保密概要。在規定時間內,調查機關未收到相關評論意見。
(四)立案。
2017年2月28日,調查機關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新加坡、泰國以及日本三菱麗陽株式會社、日本旭化成化學株式會社和日本住友化學株式會社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調查機關就復審立案事宜通知了新加坡駐華使館、泰國駐華使館、日本駐華使館、已知涉案出口商及國內產業申請人。
(五)問卷調查。
2017年2月28日,調查機關在商務部網站發布國外出口商調查問卷。在規定時間內,璐彩特國際(新加坡)有限公司向調查機關申請延期遞交答卷。經審查,調查機關同意給予適當延期。在答卷截止時限內,調查機關收到了璐彩特國際(新加坡)有限公司提交的調查問卷答卷。
(六)實地核查。
為核實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調查機關于2017年11月14日至11月16日對璐彩特國際(新加坡)有限公司進行了實地核查。核查期間,公司的財務、銷售、生產和管理等人員接受了核查小組的詢問,并根據要求提供了有關證明材料。調查機關核查了公司整體情況、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在新加坡國內銷售情況、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出口銷售情況、生產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的工藝、成本及相關費用分攤情況。對于實地核查中收集的證據材料和信息,調查機關進行了核對。核查結束后,調查機關就實地核查的基本事實向公司進行了披露。
對實地核查中收集到的材料和信息,調查機關在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慮。
(七)裁定前披露。
根據《反傾銷條例》和商務部《反傾銷調查信息披露暫行規則》相關規定,調查機關向新加坡駐華使館、泰國駐華使館、日本駐華使館、璐彩特國際(新加坡)有限公司披露并說明了計算傾銷幅度所依據的基本事實,并給予其提出書面評論的機會。
(八)利害關系方評論意見。
2017年12月5日,璐彩特國際(新加坡)有限公司提交了《關于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傾銷期中復審案對實地核查披露的評論》,就相關信息進行了澄清??紤]到該評論涉及企業保密信息,調查機關在裁定前披露中予以回應。
(九)公開信息。
根據商務部《反傾銷調查公開信息查閱暫行規則》的規定,調查機關將調查過程中所有公開材料及時送交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供各利害關系方查找、閱覽、摘抄、復印。
二、被調查產品
本次復審調查范圍是原產于新加坡、泰國以及日本三菱麗陽株式會社、日本旭化成化學株式會社和日本住友化學株式會社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
被調查產品名稱:甲基丙烯酸甲酯
英文名稱:Methyl Methacrylate(MMA)
分子式:C5H8O2
化學結構式:
物理化學特征:甲基丙烯酸甲酯為無色液體,易揮發,易燃。熔點為-48℃,沸點100-101℃,24℃(4.3kPa),相對密度0.9440(20/4℃),折射率1.4142,閃點(開杯)10℃,蒸氣壓(25.5℃)5.33kPa。溶于乙醇、乙醚、丙酮等多種有機溶劑,微溶于乙二醇和水。在光、熱、電離輻射和催化劑存在下易聚合。
主要用途:甲基丙烯酸甲酯是一種重要的有機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合成有機玻璃(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也可用于合成其他樹脂、塑料、涂料、粘合劑、改性劑、乳膠增塑劑、紡織上漿劑、防水劑、潤滑劑、木材和軟木的浸潤劑、電機線圈的浸透劑、離子交換樹脂、皮革處理劑、紙張上光劑、印染助劑、人造大理石和絕緣灌注材料等。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161400。該稅則號項下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外的其他產品不在本次調查產品范圍之內。
三、復審調查期
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四、傾銷和傾銷幅度
經調查,調查機關作出如下認定:
(一)正常價值、出口價格、調整項目、到岸價格的認定
新加坡的公司
璐彩特國際(新加坡)有限公司
(LuciteInt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審查了公司在新加坡國內銷售被調查產品同類產品的情況。復審調查期內,該公司同類產品的國內銷售數量占同期向中國出口銷售數量的比例超過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基礎的數量要求。復審調查期內,該公司國內同類產品全部直接銷售給非關聯客戶。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以該公司銷售給國內非關聯客戶的價格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
調查機關審查了公司報告的被調查產品及其同類產品的生產成本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數據。經審查,調查機關認定公司報告的生產成本和銷售、管理及財務費用能夠合理反映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的生產與銷售情況,決定予以接受。調查機關據此對該公司同類產品在新加坡國內是否低于成本銷售進行了測試。經審查,傾銷調查期內該公司國內銷售同類產品的價格均高于成本。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以該公司同類產品的全部國內銷售作為確定其正常價值的基礎。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向中國出口銷售被調查產品的情況。復審調查期內,該公司直接向中國非關聯客戶出口被調查產品。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以該公司與中國非關聯客戶之間的銷售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關對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逐一進行了審查。
(1)正常價值部分。
就該公司主張的正常價值調整項目,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接受回扣、售前倉儲費、內陸運費、內陸保險費、出廠裝卸費、信用費用和其他調整項目的調整主張。
關于傭金,公司主張其關聯公司為同類產品在新加坡國內的銷售提供相關服務,但公司答卷所提交證明文件和調查機關在實地核查中核實的相關文件均無法支持公司上述主張。因此,調查機關決定不接受公司該項主張。
(2)出口價格部分。
就該公司主張的出口價格調整項目,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接受回扣、售前倉儲費、內陸運費、內陸保險費、國際運輸費、國際運輸保險費、信用費用、出口檢驗費、報關代理費等調整主張。
關于其他需要調整的項目,公司主張其關聯公司為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出口銷售提供相關服務,但公司答卷所提交證明文件和調查機關在實地核查中核實的相關文件均無法支持公司上述主張。因此,調查機關決定不接受公司該項主張。
4.到岸價格(CIF價格)
經審查,現有證據表明該公司所報告的到岸價格是合理的。調查機關決定接受該到岸價格數據。
Sumitomo Chemical Singapore Pte Ltd和其他新加坡公司
2017年2月28日,調查機關對原產于新加坡、泰國以及日本三菱麗陽株式會社、日本旭化成化學株式會社和日本住友化學株式會社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調查,并將立案公告和調查問卷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任何利害關系方均可在商務部網站上查閱并下載本案立案公告。調查機關就此通知了新加坡駐華使館和已知的新加坡出口商。
調查機關盡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關系方,也盡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關系方提醒不配合調查的后果。對于調查機關已盡通知義務但沒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調查的公司,調查機關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可獲得事實的基礎上裁定其傾銷幅度。由于Sumitomo Chemical Singapore Pte Ltd和其他新加坡公司在規定時限內未提交答卷,調查機關比較分析在調查中可獲得的信息,認為申請人提供的數據和信息是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因此,調查機關決定采用參加本次復審調查的申請人提供的數據和信息作為可獲得的事實,認定Sumitomo Chemical Singapore Pte Ltd和其他新加坡公司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及調整項目。
泰國的公司
2017年2月28日,調查機關對原產于新加坡、泰國以及日本三菱麗陽株式會社、日本旭化成化學株式會社和日本住友化學株式會社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調查,并將立案公告和調查問卷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任何利害關系方均可在商務部網站上查閱并下載本案立案公告。調查機關就此通知了泰國駐華使館和已知的泰國出口商。
調查機關盡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關系方,也盡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關系方提醒不配合調查的后果。對于調查機關已盡通知義務但沒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調查的公司,調查機關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可獲得事實的基礎上裁定其傾銷幅度。由于泰國MMA單體制造銷售公司、PTT旭化成化學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泰國公司在規定時限內均未提交答卷,調查機關比較分析在調查中可獲得的信息,認為申請人提供的數據和信息是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因此,調查機關決定采用參加本次復審調查的申請人提供的數據和信息作為可獲得的事實,認定泰國MMA單體制造銷售公司、PTT旭化成化學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泰國公司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及調整項目。
日本三菱麗陽株式會社、日本旭化成化學株式會社和日本住友化學株式會社
2017年2月28日,調查機關對原產于新加坡、泰國以及日本三菱麗陽株式會社、日本旭化成化學株式會社和日本住友化學株式會社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調查,并將立案公告和調查問卷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任何利害關系方均可在商務部網站上查閱并下載本案立案公告。調查機關就此通知了日本駐華使館以及日本三菱麗陽株式會社、日本旭化成化學株式會社和日本住友化學株式會社。
調查機關盡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關系方,也盡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關系方提醒不配合調查的后果。對于調查機關已盡通知義務但沒有提供必要信息配合調查的公司,調查機關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可獲得事實的基礎上裁定其傾銷幅度。由于日本三菱麗陽株式會社、日本旭化成化學株式會社和日本住友化學株式會社在規定時限內未提交答卷,調查機關比較分析在調查中可獲得的信息,認為申請人提供的數據和信息是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因此,調查機關決定采用參加本次復審調查的申請人提供的數據和信息作為可獲得的事實,認定日本三菱麗陽株式會社、日本旭化成化學株式會社和日本住友化學株式會社的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及調整項目。
(二)價格比較。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在公司和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基礎上,考慮了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將被調查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調整至相同水平進行比較。在計算傾銷幅度時,調查機關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和加權平均出口價格進行了比較,得出傾銷幅度。
五、復審裁定
根據調查結果,調查機關裁定原產于新加坡、泰國以及日本三菱麗陽株式會社、日本旭化成化學株式會社和日本住友化學株式會社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在復審調查期內存在傾銷,傾銷幅度為:
新加坡的公司:
1.璐彩特國際(新加坡)有限公司 10.7%
(Lucite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
2.SumitomoChemical Singapore Pte Ltd 30.6%
3.其他新加坡公司(All Others) 30.6%
泰國的公司:
1.泰國MMA單體制造銷售公司 32.6%
(THAI MMA CO., LTD.)
2.PTT旭化成化學有限公司 32.6%
(PTT Asahi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3.其他泰國公司(All Others) 32.6%
日本的公司:
1.三菱麗陽株式會社 34.8%
(Mitsubishi Rayon Co., Ltd.)
2.旭化成化學株式會社 34.8%
(ASAHI KASEI CHEMICALS CORPORATION)
3.日本住友化學株式會社 34.8%
(Sumitomo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