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甲基丙烯酸甲酯實施反傾銷措施有關商品編號申報要求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2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自2015年8月1日起,對原產于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稅則號列:2916.1400)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商務部為此發布了2015年第29號公告(詳見附件1)。經調查,商務部最終裁定原產于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存在傾銷并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據此作出決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對原產于新加坡、泰國和日本的進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商務部為此發布了2015年第60號公告(詳見附件2),并明確了實施反傾銷措施產品的具體商品范圍?,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8年2月28日起,進口貨物收貨人在申報進口上述稅則號列項下屬于實施反傾銷措施范圍內的商品時,商品編號應填報為29161400.10。
對于2015年8月1日后(含當日)進口稅則號2916.1400項下不屬于商務部2015年第60號公告規定實施反傾銷措施范圍內的商品,進口貨物收貨人發現已繳納相關反傾銷稅的,可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向征收地海關申請辦理退稅。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 務部公告2015年第29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 務部公告2015年第60號
海關總署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