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印發〈關于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引入第三方評估的工作規范〉的通知》
常辦秘字〔2017〕238號
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
《關于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引入第三方評估的工作規范》已經十九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17年12月18日
關于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引入第三方評估的工作規范
第一條 為了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立法工作中的積極作用,及時妥善解決和處理立法中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結合立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第三方評估,是指由利益利害關系方以外的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運用科學、系統、規范的評估方法,對有較大爭議的重要立法事項進行專項研究和綜合評估,并提交評估報告,為立法決策提供參考的活動。
第三條 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律草案,有關方面在下列重要立法事項上有較大爭議的,可以引入第三方評估:
(一)法律草案的調整范圍;
(二)法律草案提出的主要制度和重要規范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法律草案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權利義務關系的重大調整;
(四)重要法律概念的含義;
(五)法律草案中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四條 委托第三方開展評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提出擬評估事項,經征求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意見后,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批準。
法制工作委員會承擔開展第三方評估的具體工作,并作為第三方評估工作的委托方。
第五條 委托第三方開展評估,可以采用定向委托、招標等方式進行委托。
選擇第三方時,應當做到公開、透明,并與受委托的第三方簽訂委托協議,提出具體委托事項和要求。
第六條 委托方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委托事項委托給一個至三個第三方進行評估。
受委托的第三方不得將評估工作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
第七條 委托第三方開展評估的,根據評估任務工作量、難易程度等情況合理確定評估經費,在委托協議中作出具體規定。
第八條 根據委托事項的具體情況,可以選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專業智庫等單位作為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受委托的第三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相關領域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社會信譽良好;
(二)組織機構健全,內部管理規范;
(三)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研究力量,有較強的數據采集分析、決策咨詢和政策評估經驗和能力;
(四)在業務關系、機構隸屬、資金來源等方面具有獨立性,與有關爭議方之間沒有利益利害關系;
(五)開展評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引入第三方評估,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選擇評估主體。根據評估事項確定條件要求,擇優選定第三方,簽訂委托協議。
(二)制定評估方案。第三方按照委托協議的要求提出評估方案,確定評估步驟和標準,明確評估方法。評估方案經委托方審核同意后,由評估方組織實施。
(三)開展科學評估。第三方按照評估方案收集與評估事項相關的信息資料,歸納基本情況,進行研究論證,形成評估報告。
(四)驗收評估成果。委托方對第三方開展評估的情況及其成果進行驗收,第三方應嚴格按照評估方案確定的評估步驟、標準和方法進行評估。驗收中發現不符合評估方案要求的,應當要求第三方限期補充評估或者重新進行評估。逾期仍未能通過驗收的,委托方可以終止協議。
(五)交付評估成果。對符合約定要求的評估成果履行成果交接、評估經費支付等手續。委托方應當加強對評估經費的管理,評估經費的撥付應當按照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嚴格審批。
第十條 第三方可以根據評估需要,采取問卷調查、個案分析、相關立法比較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進行評估,形成第三方評估報告。
第三方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評估內容分析和依據;
(三)評估結論及意見建議;
(四)參加評估人員的簽名和評估機構蓋章;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一條 第三方開展評估工作,應當做到客觀、獨立、公正,不得進行可能影響評估客觀性、獨立性、公正性的活動,不得弄虛作假和抄襲剽竊。
有違規違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委托方可以根據情況,采取要求改正、取消委托等辦法處理。
第十二條 第三方評估報告應當作為協調協商處理有關爭議事項、研究法律草案修改完善和做好相關立法工作的重要參考。
法律草案提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時,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匯報、說明第三方評估情況。
法律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時,可以報告第三方評估情況,并可以將第三方評估報告作為參閱資料印發會議。
第十三條 評估事項涉及的法律草案通過后,委托方可以根據需要,將第三方評估報告向社會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參加第三方評估工作的單位及個人,對在評估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三方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得對外披露評估情況,不得公開或對外引用評估報告。
第十四條 委托第三方評估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預算管理的規定列支。
第十五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