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國家工作人員必須樹立憲法意識,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二、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斗!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四、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委員,國務院部長、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組織。
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組織。
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軍事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全權代表,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交部分別組織。
七、國務院及其各部門、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八、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采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決定并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的具體組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本決定制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本決定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