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以企業為單元加工貿易監管模式改革擴大試點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號
為全面深化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改革,提升海關加工貿易監管與服務水平,引導企業自律管理,海關總署決定擴大“以企業為單元加工貿易監管模式”(以下簡稱“新監管模式”)改革試點工作?,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海關及業務范圍
(一)試點海關:天津、呼和浩特、滿洲里、沈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寧波、合肥、廈門、南昌、青島、鄭州、武漢、廣州、深圳、拱北、黃埔、湛江、南寧、重慶、成都、西安、烏魯木齊。
各試點海關統一適用全國統一版的信息化系統開展試點。
(二)各試點海關可結合各自實際,選擇有需求且符合有關要求的加工貿易企業開展試點。實施新監管模式試點的企業,必須是以自己名義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生產型企業,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海關信用等級為一般認證及以上的;
2.海關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企業,且企業內部加工貿易貨物流和數據流透明清晰,邏輯鏈完整,耗料可追溯,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
(三)新監管模式的業務范圍包括:賬冊設立(變更)、進出口、外發加工、深加工結轉、內銷、剩余料件結轉、核報和核銷、本企業或本集團的售后維修等。
二、主要內容
(一)實施新監管模式的企業,按照以下方式開展相關業務:
1.賬冊設立。企業可以根據行業特點、生產規模、管理水平等因素選擇以料號或項號設立賬冊;賬冊的最大進口量為《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和生產能力證明》所載生產能力,即進口料件對應金額。
2.核銷周期。企業可以根據生產周期,自主選擇合理核銷周期,并按照現有規定確定單耗申報環節,自主選擇單耗申報時間。
3.外發加工。企業開展外發加工業務時,不再報送收發貨清單,同時應保存相關資料、記錄備查。
4.集中內銷。企業應于每月15日前對上月發生的內銷保稅貨物集中辦理納稅手續,但不得跨年。
5.深加工結轉。企業在辦理深加工結轉手續時,應于每月月底前對上月深加工結轉情況進行集中申報,不再報送收發貨記錄,同時應保存相關資料、記錄備查。
6.剩余料件結轉。企業應在核報前,以剩余料件結轉方式處置實際庫存。
(二)在核銷周期內,企業采用自主核報方式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其中,對核銷周期超過一年的,企業應進行年度申報。
1.自主核報。指企業自主核定保稅進口料件的耗用量并向海關如實申報的行為。企業可采用單耗、耗料清單和工單等保稅進口料件耗用的核算方式,向海關申報當期核算結果,并辦理核銷手續。
2.年度申報。對核銷周期超過1年的企業,每年至少向海關申報1次保稅料件耗用量等賬冊數據。年度申報數據的累加作為本核銷周期保稅料件耗用總量。
(三)在賬冊核銷周期結束前,企業對本核銷周期內因突發情況和內部自查自控中發現的問題,主動向海關補充申報,并提供及時控制或整改措施的,海關對企業的申報進行集中處置。
(四)企業應根據賬冊設立時的料號或項號,據實以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監管方式申報進出口。
(五)企業應按照規定提交、保留、存儲相應電子數據和紙質單證。
(六)企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海關不再對其實施新監管模式:
1.信用類別降為失信企業的;
2.內部信息化系統不完備,加工貿易貨物流和數據流邏輯鏈條不完整,耗料管理不能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
3.不能規范辦理海關手續,不能按要求及時提交、保留、存儲相關數據、單證和資料的;
4.主動申請不實施新監管模式的;
5.其他需要撤銷新監管模式的。
海關不再對其實施新監管模式賬冊管理的,自確定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向海關辦理該賬冊核銷手續。
三、其他事項
(一)本公告正式實施后,對尚未執行完畢的加工貿易手(賬)冊,企業可將尚未出口的加工貿易貨物折料轉入新開設的賬冊。
(二)本公告未明確事項,按照加工貿易監管的一般性規定實施管理。
本公告內容自2018年3月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17年第29號公告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