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重大科技創新成果管理辦法
國鐵科法〔2017〕4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推動鐵路科技創新,鼓勵和調動鐵路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宣傳鐵路重大科技創新成果,做好鐵路推薦國家級獎項工作,國家鐵路局遴選、培育鐵路重大科技創新成果(以下簡稱“科技成果”),建立鐵路重大科技創新成果庫(以下簡稱“科技成果庫”)。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成果在鐵路行業科技創新方面具有標志性和代表性,具有較強的實用性,標志著鐵路科技的先進水平,代表著鐵路科技的發展方向。
第三條 鐵路重大科技創新成果納入科技成果庫,主要包括四類:
(一)鐵路科技項目;
(二)鐵路專利;
(三)鐵路技術標準;
(四)鐵路科技論文。
第四條 科技成果庫是國家鐵路局推薦國家級獎項的儲備庫,國家鐵路局從科技成果庫中遴選項目推薦相應的國家級獎。
(一)入庫的科技項目可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
(二)入庫的專利可推薦中國專利獎;
(三)入庫的技術標準可推薦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
(四)入庫的論文可推薦全國優秀出版科技論文獎。
凡進入科技成果庫的項目(含歷年項目)均在推薦之列,但在2年之內不重復推薦。
第五條 科技成果庫中項目所涉及的單位及個人將在推薦各類創新團隊、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先進工作者等獎項時作為重點推薦對象。
第六條 國家鐵路局對通過審定的科技成果頒發鐵路重大科技創新成果入庫證書。證書分為鐵路科技項目、鐵路專利、鐵路技術標準、鐵路科技論文四個類型。
第七條 科技成果每年評選一次,其中鐵路科技項目、鐵路專利和鐵路技術標準每年審定不超過50項;鐵路科技論文每年審定不超過200項。
第八條 評選工作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九條 國家鐵路局科技與法制司(以下簡稱“科法司”)承擔科技成果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開展推薦、評審、公示、公布等工作;
(二)組建專家組開展評審工作;
(三)協調解決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重大問題報技術委員會審議。
第十條 國家鐵路局規劃與標準研究院協助科法司組織管理具體有關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推薦材料形式審查工作;
(二)日常管理與維護科技成果庫;
(三)協助科法司承擔評審組織管理具體專項工作。
第十一條 專家組按科技項目、專利、標準、論文分為四個組,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各類別鐵路重大科技創新成果的評審工作,提出評審意見;
(二)向局技術委員會報告評審情況;
(三)對評審工作提供咨詢意見。
專家組設組長1名,根據需要可設副組長1~2名。
第十二條 評審項目由專家組提出評審意見,經局技術委員會審議后報局審定。
第三章 推薦條件
第十三條 鐵路科技項目推薦條件:
(一)已經完成研制、開發,并實際應用達1年(含1年,下同)以上,對鐵路建設和發展起到重大作用;
(二)已經通過國家部委、?。ㄖ陛犑?、自治區)、推薦單位或立項單位組織的項目結題驗收;
(三)在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
(四)在保障鐵路安全、促進鐵路科技進步等方面具有明顯作用;
(五)主要完成單位不超過7個,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5人。
第十四條 鐵路專利推薦條件:
(一)發明、實用新型專利。
1.具有一定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
2.在推動此項技術具有重大意義,相比其他同類技術具有較強的優勢,并有較強的通用性;
3.所關聯產品在鐵路領域運用廣泛,經濟效益顯著,占據較大的市場份額;
4.具有一定的社會效益,行業影響力大;
5.須是在國內發布的專利。
(二)外觀專利。
1.具有一定創新性,工業用途廣泛;
2.設計獨特,功能性強;
3.所關聯產品在鐵路領域運用廣泛,經濟效益顯著,占據較大的市場份額;
4.具有一定的社會效益,發展前景廣闊;
5.須是在國內發布的專利。
第十五條 鐵路技術標準推薦條件:
(一)實施1年以上的鐵路國家標準、鐵路行業標準、鐵路企業標準,以及由我國主導起草,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盟(ITU)或其他公認的國際組織發布1年以上的鐵路有關國際標準;
(二)標準所包含主要內容的技術水平達到國際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創新性突出,標準實施后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促進鐵路技術進步,保障安全,提升質量有明顯作用;
(三)主要編制單位不超過5個,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0人。
第十六條 鐵路科技論文推薦條件:
(一)導向正確,具有較高的思想價值、學術價值、實用推廣價值;
(二)論文以鐵路工程建設、裝備技術、運輸組織、信息技術、經營管理、改革發展等為研究對象,理論聯系實際,重視實踐探索和理論創新;
(三)論文論點明確,論據可靠,論證充分,圖標清晰規范,文字表達準確流暢;
(四)論文系在全國公開發行的書、報、刊出版物發表,或者在國際國內大型技術論壇、具有一定規模的學術交流會議上發表,或通過研究生(博士、碩士)論文答辯的優秀論文,發表(通過答辯)時間2年以內的學術文章。
第十七條 科技成果實行推薦單位推薦制,推薦單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社團組織等組織機構。凡符合本辦法規定推薦條件的項目均可推薦。
第十八條 推薦單位應按照規定填報相應類別的推薦書,并按要求附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四章 評審工作
第十九條 形式審查。
(一)推薦材料須通過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包括推薦單位資質、推薦書完整性及簽字蓋章情況、附件材料齊備情況等內容;
(二)對不符合要求的推薦材料,通知推薦單位限時補正,逾期補正或補正后仍不符合條件的,視為無效推薦。
第二十條 專家評審。
(一)專家評審以會議的形式進行。會議包括主審人介紹、討論、表決等程序;
(二)專家評審須對每項推薦項目撰寫評語,評語由專家組組長簽名。無專家意見的不能進入下一輪評審;
(三)專家組推薦成果數量不超過各類科技成果規定的數額。
第二十一條 國家鐵路局技術委員會審議。
(一)由技術委員會成員,并邀請部分知名專家以會議的方式進行審議,會議包括介紹、答辯、評議、表決等程序;
(二)審議通過的成果須達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
第二十二條 評審結果在國家鐵路局網站公示(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所公示的項目提出異議;科法司負責組織核實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 國家鐵路局按照報送各類獎項或宣傳的需要,不定期組織相關單位對成果庫中項目進行維護。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推薦工作要嚴肅認真,實事求是。對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經查證屬實,將撤銷其入庫資格,收回證書,處理結果將在國家鐵路局網站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條 涉及國家秘密技術的項目按照國家科技保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
附件1-鐵 路重大科技創 新成果推 薦書(鐵 路科技項 目)
附件2-鐵 路重大科技創 新成果推 薦書(鐵 路專 利)
附件3-鐵 路重大科技創 新成果推 薦書(鐵 路技術標 準)
附件4-鐵 路重大科技創 新成果推 薦書(鐵 路科技論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