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湖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7年5月28日
湖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規范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行為,實現便利、高效服務和有效管理,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企業在湖北省境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企業使用自籌資金的項目,以及使用自籌資金并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等的項目。
第三條實行核準管理的具體項目范圍以及核準機關、核準權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制定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核準目錄》)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項目核準的范圍、權限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核準目錄》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根據情況適時調整。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各地各部門不得擅自調整《核準目錄》確定的核準范圍和權限。
第四條《核準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按照屬地原則備案??缡校ㄖ荩?、跨流域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在市(州)范圍內跨縣(市、區)、跨流域的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中央在鄂企業、省屬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湖北省境內投資建設的項目可在屬地或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依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具有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統稱項目核準機關?!逗藴誓夸洝匪Q投資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項目核準機關對項目進行的核準是行政許可事項,實施項目核準所需經費應當由本級預算予以保障。
依據國家規定具有項目備案權限的行政機關統稱項目備案機關。
第六條企業投資建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和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產業政策、市場準入標準、資源開發、能耗與環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項目核準或者備案手續,并依法辦理城鄉規劃、土地使用、環境保護、能源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報告相關信息。
第七條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應當依法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及其他行政機關不得非法干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項目進行核準或者備案,不得擅自增減審查條件,不得超出辦理時限。
第八條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應當制定并依托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公開服務指南,以及與項目有關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準入標準,列明項目核準的申報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列明項目備案所需信息內容、辦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為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九條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核準、備案必須通過在線平臺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核準、備案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第十條項目通過在線平臺申報時,生成作為該項目整個建設周期身份標識的唯一項目代碼。項目核準、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統一使用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相關手續。項目的審批信息、監管(處罰)信息,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重要信息,統一匯集至項目代碼,并與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對接,作為后續監管的基礎條件。
第十一條各級項目核準、備案機關的項目核準或備案信息,以及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水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節能審查、安全監管等部門的相關手續辦理信息、審批結果信息、監管(處罰)信息,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實現互通共享。
第十二條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項目進展情況。項目開工前,項目單位應當登錄在線平臺報備項目開工基本信息。項目開工后,項目單位應當按年度在線報備項目建設動態進度基本信息。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單位應當在線報備項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二章項目核準的基本程序
第十三條企業辦理項目核準手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取得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依法應當附具的有關文件后,按照第十七條規定報送。
第十四條項目申請報告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
(三)項目資源利用情況分析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分析;
(四)項目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分析。
第十五條項目申請報告可以由項目單位自行編寫,也可以由項目單位自主委托具有相關經驗和能力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項目單位委托中介服務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項目單位對項目申請報告以及依法應當附具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項目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咨詢機構應當按照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和行業示范文本的要求編寫項目申請報告。
工程咨詢機構接受委托編制有關文件,應當做到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對其編制的文件負責。
第十六條項目單位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明確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的其他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擴權縣(市、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直接向擴權縣(市、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可以直接向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或者通過項目所在地縣(市、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向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轉送項目申請報告。
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或者通過項目所在地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擴權縣(市、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向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轉送項目申請報告。
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的項目,可以直接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或者通過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省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轉送項目申請報告。
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新建運輸機場項目由省人民政府直接向國務院、中央軍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第十八條項目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收到項目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項目單位補充相關文件,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項目申報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項目核準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報材料,都應當通過在線平臺或者以書面形式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書,加蓋本機關專用公章并注明日期。對于受理的申報材料,受理通知書應當注明項目代碼,項目單位可以根據項目代碼在線查詢、監督核準過程和結果。
第十九條項目核準機關在正式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需要評估的,應當在4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進行評估。項目核準機關在委托評估時,應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提出評估重點,明確評估時限。
受委托評估的工程咨詢機構與編制項目申請報告的工程咨詢機構為同一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系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工程咨詢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的評估工作。工程咨詢機構與項目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系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工程咨詢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單位的項目評估工作。
除項目情況復雜的外,評估時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詢機構應當在項目核準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項目情況復雜的,履行批準程序后,可以延長評估時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將項目評估報告與核準文件一并存檔備查。
評估費用由委托評估的項目核準機關承擔,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單位的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項目涉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或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職責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商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或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或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一條項目建設可能對公眾利益構成重大影響的,項目核準機關在作出核準決定前,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
相關部門對直接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用地、環境影響、移民安置、社會穩定風險等事項已經進行實質性審查并出具了相關審批文件的,項目核準機關可不再就相關內容重復征求公眾意見。
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除項目情況特別復雜外,專家評議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項目核準機關可以根據評估意見、部門意見、專家評議意見和公眾意見等,要求項目單位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或者對有關情況和文件做進一步澄清、補充。
第二十三條項目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者不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要求的,項目核準機關可以不經過委托評估、征求意見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正式受理申報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或者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審核意見。項目情況復雜或者需要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經本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核準時限,但延長的時限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單位。
項目核準機關需要委托評估、進行專家評議、征求公眾意見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將咨詢評估或專家評議所需時間通過在線平臺或者以書面形式告知項目單位。
第二十五條項目符合核準條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對項目予以核準并向項目單位出具項目核準文件。項目不符合核準條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出具不予核準的書面通知,并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
項目核準機關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通知應當抄送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水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節能審查等相關部門和下級機關。
第二十六條項目核準文件和不予核準的書面通知參照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制定的格式文本。
第三章項目核準的審查及效力
第二十七條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從以下方面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是否危害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等國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關發展建設規劃、產業政策和技術標準;
(三)是否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
(四)是否對重大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第二十八條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原項目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
(二)投資規模、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項目變更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
(四)需要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二十九條項目自核準機關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同意項目變更決定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在2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項目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開工建設的決定,并出具相應文件。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家和省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2年期限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按照規定向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的,項目核準文件或同意項目變更決定自動失效。
第四章項目備案
第三十條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在線平臺將相關信息告知項目備案機關,依法履行投資項目信息告知義務,并遵循誠信和規范原則。
第三十一條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省統一的項目備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三)項目總投資額;
(四)項目符合產業政策聲明。
項目單位應當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項目備案機關收到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全部信息即為備案。項目備案信息不完整的,備案機關應當及時以適當方式提醒和指導項目單位補正。
項目備案機關發現項目屬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或者依法應當實行核準管理,以及不屬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依法應當實施審批管理、不屬于本備案機關權限等情形的,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或者依法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三條項目單位需要備案證明的,可以通過在線平臺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備案機關出具。
第三十四條項目備案后,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及時告知項目備案機關,并修改相關信息。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家安全、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審計等部門,應當創新工作方法,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強對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等,對項目進行監管。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安全監管、建設、行業管理等部門,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職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項目進行監管。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引導金融機構按照商業原則,依法獨立審貸。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企業投資項目、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項目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對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實施的項目核準、備案行為,相關利害關系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項目核準、備案、報建、建設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向有關部門檢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三十七條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項目單位、工程咨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專家評議的專家,在項目核準、備案方面的違法行為,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在湖北省境內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企業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個人投資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外商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國防科技工業企業投資建設項目的核準和備案不適用本管理辦法,參照執行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省政府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的相關核準和備案辦法。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逗笔∑髽I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鄂政發〔2005〕12號文之附件三)、《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湖北省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鄂發改投資〔2014〕534號)同時廢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7年5月3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