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湖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7年8月13日
湖北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大數據發展行動計劃(2016—2020年)的通知》(鄂政發〔2016〕49號)等文件精神,規范和促進全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及部門政務信息化系統的協同應用,實現政務信息化項目的集約化發展,提升政府社會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結合湖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直接或通過第三方依法采集、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托政務信息系統形成的各類信息資源。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規范全省各級政務部門間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和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
第四條 湖北省促進大數據發展暨“互聯網+行動”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
各政務部門按本辦法規定負責本部門與數據共享交換平臺(以下簡稱共享平臺)的聯通,并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向共享平臺提供共享的政務信息資源(以下簡稱共享信息),從共享平臺獲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當遵循“統籌規劃、應享盡享、標準統一、使用合法、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第六條 各政務部門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要求,編制、維護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并在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修訂或者行政管理職能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更新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匯總形成省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并建立目錄更新機制。省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是實現省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的基礎,是省級各政務部門間信息資源共享的依據。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要求編制、維護本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并負責對本級各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更新工作的監督考核。
第三章 政務信息資源的分類及共享要求
第七條 政務信息資源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種類型。
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無條件共享類。
可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有條件共享類。
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不予共享類。
第八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及目錄編制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二)人口信息、法人單位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電子證照信息等基礎信息資源的基礎信息項是政務部門履行職責的共同需要,必須依據整合共建原則,通過在各級共享平臺上集中建設或通過接入共享平臺實現基礎數據統籌管理、及時更新,在部門間實現無條件共享?;A信息資源的業務信息項可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結合的方式建設,通過各級共享平臺予以共享?;A信息資源目錄由基礎信息資源庫的牽頭建設部門負責編制并維護。
(三)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多部門共建項目形成的主題信息資源,如醫療健康、社會保障、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價格監管、能源安全、信用體系、城鄉建設、社區治理、生態環保、應急維穩等,應通過各級共享平臺予以共享。主題信息資源目錄由主題信息資源牽頭部門負責編制并維護。
第四章 共享信息的提供與使用
第九條 共享平臺是管理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支撐各政務部門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包括共享平臺(外網)和共享平臺(內網)兩部分。
共享平臺(外網)應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相關制度和要求,依托全省電子政務外網建設和管理,充分利用“楚天云”已有的軟硬件資源;共享平臺(內網)應按照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要求,依托全省電子政務內網建設和管理。
各政務部門業務信息系統原則上應通過全省電子政務外網或全省電子政務內網承載,通過共享平臺與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交換數據。各政務部門應抓緊推進本部門業務信息系統向全省電子政務外網或全省電子政務內網遷移,并接入本地共享平臺。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門共享信息的業務信息系統,必須通過各級共享平臺實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門信息共享交換系統應逐步遷移到共享平臺。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推動省級共享平臺及全省共享平臺體系建設。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要明確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級共享平臺建設,建設滿足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需求的、統一的共享平臺。
縣級及以下人民政府不再建設本級共享平臺,已有的應當逐步向各市(州)共享平臺遷移。
第十條 各政務部門應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屬于無條件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在共享平臺上直接獲??;屬于有條件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通過共享平臺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提供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使用部門按答復意見使用共享信息,對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門應說明理由;屬于不予共享類的信息資源,以及有條件共享類中提供部門不予共享的信息資源,使用部門因履行職責確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門與提供部門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由本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協調解決,涉及省有關部門的由聯席會議協調解決。
提供部門在向使用部門提供共享信息時,應明確信息的共享范圍和使用用途(如作為行政依據、工作參考,用于數據校核、業務協同等),原則上通過共享平臺提供,鼓勵采用系統對接、前置機共享、聯機查詢、部門批量下載等方式。
第十一條 各政務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采集政務信息,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屬于共享平臺可以獲取的信息,各政務部門原則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重復提交。
第十二條 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提供部門應及時維護和更新信息,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確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與本部門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三條 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使用部門應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依法依規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強共享信息使用全過程管理。
使用部門對從共享平臺獲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確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四條 建立疑義、錯誤信息快速校核機制,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信息有疑義或發現有明顯錯誤的,應及時反饋提供部門予以校核。校核期間,辦理業務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受理單位應照常辦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要求辦事人辦理信息更正手續。
第五章 信息共享工作的監督和保障
第十五條 聯席會議負責全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統籌協調,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評價機制,督促檢查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落實情況。
第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網信辦組織編制信息共享工作評價辦法,每年會同省編辦、省財政廳等部門,對省級各政務部門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況進行評估,并公布評估報告和改進意見。
第十七條 省政府各部門,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和省級共享平臺管理單位應于每年12月底前向聯席會議提交本年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情況報告,聯席會議對各單位提交的報告進行評估并反饋評估意見。每年1月底前,聯席會議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上一年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情況報告。
第十八條 省質監局會同省級共享平臺管理單位、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牽頭編制單位,在已有政務信息資源相關標準基礎上,加強政務信息資源的目錄分類、采集、共享交換、平臺對接、網絡安全保障等方面國家標準的跟蹤,制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地方標準,形成完善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標準體系。
第十九條 省網信辦負責組織建立省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指導督促省級政務信息資源采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網絡安全保障工作,指導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
共享平臺管理單位要加強共享平臺安全防護,切實保障政務信息資源在傳輸和共享交換時的數據安全;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要加強政務信息資源采集、共享、使用時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實本部門對接系統的網絡安全防護措施。
政務信息擬提交共享平臺的,提供部門應對信息內容進行保密審查。共享信息涉及國家秘密的,共享平臺管理單位、共享信息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信息共享工作中分別承擔相關保障責任。
第二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網信辦建立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維經費協商機制,對省級政務部門落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要求和網絡安全要求的情況進行聯合考核,凡不符合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審批建設項目,不予安排運維經費。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在省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審批、投資計劃安排、項目驗收等環節進行考核,省財政廳負責在省級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預算下達、運維經費安排等環節進行考核,省網信辦負責在省級網絡安全保障方面進行考核。
政務信息化項目立項申請前應預編形成項目信息資源目錄,作為項目審批要件。項目建成后應將項目信息資源目錄納入共享平臺目錄管理系統,作為項目驗收要求。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相關項目建設資金納入政府固定資產投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相關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并給予優先安排。
第二十一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依法履行職責,在全省推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中發揮監督作用,保障專項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動完善相關政策制度。
第二十二條 各政務部門應建立健全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確目標、責任和實施機構。各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三條 省級政務部門,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委通知整改;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省發展改革委要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省人民政府:
(一)未按要求編制或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二)未向共享平臺及時提供共享信息;
(三)向共享平臺提供的數據和本部門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時更新數據或提供的數據不符合有關規范、無法使用;
(四)將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單位職責需要以外的目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聯席會議推動制定共享信息互認、共享使用信息責任認定等相關制度。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17年8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