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維護河勢穩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態安全,根據《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加強河道采砂禁采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長江宜昌中華鱘省級自然保護區、陳家灣至城陵磯段(不含郝穴至新廠)、長江新螺江段白鱀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的河道堤防、航道、跨江橋梁(隧道)、涵閘、泵站、取水口、碼頭、港區、錨地等各類涉水工程保護范圍為長江干流河道禁采區。
其他河道禁采區依據各自采砂規劃確定,按照分級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公告。
禁采區全年為禁采期。
二、2017年6月1日至10月15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時,為長江干流河道、荊南四河河道禁采期;7月1日至10月15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時,為其他河道禁采期。禁采期內,禁止一切采砂活動(防汛應急搶險除外)。
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禁采期、禁采區內,本省境內的采砂船舶一律在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集中停放,按規定拆除采砂機具,接受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無正當理由滯留我省的外籍采砂船舶,應限期離境,逾期不離境的,按規定拆除采砂機具,集中停放。
依據《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長江干流河道,禁采期、禁采區內未在指定地點停放或無正當理由擅自離開指定地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長江干流以外其他河道,禁采期、禁采區內未在指定地點停放或者擅自離開指定地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按照《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八、十九條規定,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長江采砂的,或雖持有河道采砂許可證,但在禁采期、禁采區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機具,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扣押或沒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對沒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賣。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規定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按照《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在長江干流以外其他河道采砂的,或不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規定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運砂船舶(車輛)在采砂地點裝運非法采砂所采砂石的,按規定比照非法采砂行為給予處罰。
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5號)規定,實施非法采砂行為,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在河道禁采期、禁采區內采砂,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以上的;兩年內曾因非法采砂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砂行為的;雖案值未達以上標準,但嚴重影響河勢穩定,危害防洪安全的,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六、各級人民政府應嚴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和河湖長制要求,進一步加強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組織相關部門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采(運)砂行為。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的現場監管和監督檢查工作;航道部門負責航道管理工作;海事機構負責采、運砂船舶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門負責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采(運)砂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對非法采(運)砂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查處。
七、因責任不明、管理不嚴、失職瀆職導致采砂管理秩序混亂、引發責任事故的相關責任人,由各級紀檢監察部門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湖北省行政問責辦法》《關于違反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紀律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等處理。
2017年6月15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7年6月1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