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28號)、《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促進就業規劃的通知》(國發〔2017〕10號)精神,深入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和更加積極的就業創業政策,促進新經濟發展和傳統經濟轉型升級,穩定和擴大就業,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出如下意見:
一、支持新經濟發展擴大就業
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發展以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為核心的新經濟,堅持開放包容、審慎監管的原則,公平放開市場準入、引導多方共同治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優化新經濟發展環境,促進新經濟健康發展,創造更多就業機會。將財政、信貸等相關優惠政策及就業創業政策向符合條件的新經濟企業和新就業形態延伸。政府部門要帶頭購買新經濟企業產品和服務。健全與新經濟、新就業形態相適應的勞動關系、社會保險等制度規定。從業者與新興業態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要依法為其辦理職工社會保險和繳納住房公積金,按規定落實企業吸納就業扶持政策;其他從業者可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養老、醫療保險和繳納住房公積金,符合條件的可享受靈活就業、自主創業扶持政策。(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人社廳、省工商局、省物價局、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等負責。列第一位者為牽頭單位,下同)
二、優化政策機制扶持創業
持續推進“放管服”改革,更好釋放市場活力。繼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實施企業“多證合一、一照一碼”、個體工商戶“兩證整合”。各地要結合實際整合市場監管職能和執法力量,推進市場監管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完善相關部門對創業企業在初創期、加速期、成長期等階段的接續扶持和服務機制,幫助企業提檔升級。對畢業學年起5年內高校畢業生(含非本地戶籍)、就業困難人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領取營業執照經營1年以上的,可按規定分別給予5000元和2000元的創業補貼。將農民工返鄉創業納入創業補貼范圍,具體辦法由各地結合實際制定。(省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人社廳、省工商局等負責)
三、強化創業孵化場地支持
發揮政府引導作用,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加快創業孵化基地、眾創空間等建設,鼓勵房地產企業利用庫存房源發展創業等跨界地產,試點推動老舊商業設施、倉儲設施、閑置樓宇轉為創業孵化基地。推進龍頭企業和領軍企業圍繞產業鏈建設創業孵化平臺。各地可根據創業孵化基地入駐實體數量和孵化效果,給予一定獎補。按規定落實大學生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場租、水電費補貼政策。(省人社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住建廳、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等負責)
四、拓寬創業投融資渠道
落實好創業擔保貸款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依托信用信息,科學評估創業者還款能力,優化和規范貸款審批流程,放寬反擔保條件,降低反擔保要求或取消反擔保,健全代償機制,推行信貸盡職免責制度。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財政出資引導社會資本投入,設立就業創業基金,支持高校畢業生、返鄉農民工創業就業,提供股權投資、融資擔保等服務。(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等負責)
五、促進大學生在鄂就業創業
繼續把高校畢業生就業擺在就業工作首位。大力實施“我選湖北”計劃,通過就業促進、創業引領、基層就業三大途徑,全方位擴大大學生在鄂就業創業規模。發揮高校思想教育引導和職業規劃指導作用,精心組織進高校對接活動。大力推進大學生實習實訓工作,加強實名制管理,充分發揮實習實訓促進大學生就業創業的橋梁紐帶作用。大規模開發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優先保障高校畢業生、新市民居住需求。鼓勵各地與高校、大型企業共建“創業學院”,提供創業培訓和創業指導等服務。大力實施大學生創業扶持項目,將扶持對象擴大到在校及畢業5年內大學生。引導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艱苦邊遠地區、中小微企業就業創業,積極參加“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計劃”等基層項目,按規定落實學費代償、助學貸款代償、資金補貼、稅費減免等扶持政策,拓展扎根基層高校畢業生職業發展通道。鼓勵社會組織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符合條件的可同等享受企業吸納就業扶持政策。加大就業見習工作力度,允許就業見習補貼用于見習單位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艱苦邊遠地區、老工業基地、國家級貧困縣可將見習對象范圍擴大到離校未就業中職畢業生。對貧困殘疾人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城鄉低保家庭、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以及屬于社會孤兒、烈屬、殘疾人的畢業年度內高校、職業院校、技工院校畢業生,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給予一次性求職補貼。(省人社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團省委等負責)
六、促進農村勞動力創業就業
引導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就業和返鄉創業,實施農民工返鄉創業三年行動計劃。開展農民工返鄉創業扶持項目,鼓勵到農村創業帶動農民就業。支持勞務品牌等領域創業。充分發揮人力資源聯盟和各地勞務服務站作用,大力推進跨區域就業協作。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經紀人等開展有組織勞務對接的,可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貼。探索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村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對發展潛力大、吸納農村轉移人口多的縣城和重點鎮給予用地計劃指標傾斜。各地要結合實際開展“為農民工辦實事”活動,加大家庭服務業發展的扶持力度,開展家庭服務業職業培訓示范基地和品牌建設,實施家庭服務業專項培訓計劃,提升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能力和就業質量。(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國土資源廳等負責)
七、開展就業扶貧攻堅行動
將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全部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建立信息數據臺賬,實施精準幫扶。開展勞務協作對接活動,提高勞務輸出就業脫貧的組織化程度。鼓勵企業參與就業扶貧,招收貧困人口就業,對吸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就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實現就業1年以上的,可按每吸納1人補貼2000元的標準給予獎補。各地可探索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轉移就業發放交通費補貼。引導金融機構積極開展扶貧小額信貸等業務,支持貧困人口通過發展生產實現就業創業。(省人社廳、省扶貧辦、省經信委、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等負責)
八、加強精細化就業援助
健全就業援助制度,開展實名制動態管理和分類幫扶,確保零就業家庭動態清零。通過公益性崗位托底幫扶一批大齡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及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險補貼。加強社會救助與就業聯動,實施“低保漸退”制度,對實現就業的低保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應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我省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在國家規定幅度內按最高減免標準執行。推動殘疾人按比例就業、集中就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提升殘疾人就業服務質量。(省人社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殘聯等負責)
九、穩妥做好化解過剩產能職工安置工作
鼓勵去產能企業通過轉崗就業創業、托底安置、內部退養等多種方式妥善安置職工,充分發揮結構調整獎補資金作用。支持企業盡最大努力挖掘內部安置潛力,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降低穩崗補貼門檻,落實穩崗補貼政策。對單位新增崗位吸納去產能分流人員的,按規定給予企業吸納就業扶持政策。對去產能企業分流人員自主創業,企業應優先提供閑置廠房、門面等創業場地;各地應優先安排入駐相應的創業孵化基地,落實創業扶持政策。(省人社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國資委等負責)
十、鼓勵支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
鼓勵和支持自主擇業軍轉干部創業,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給予貼息貸款、場地提供等政策扶持,將自主擇業軍轉干部納入創業扶持項目支持。落實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退役1年內免費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政策,確保有培訓意愿的退役士兵全部參加培訓。積極推行退役士兵“陽光安置”,公開安置對象、安置崗位、安置程序、安置結果,對在艱苦地區、特殊崗位服役和服役時間長、貢獻大的退役士兵優先保障就業。鼓勵支持大學生應征入伍,落實學費資助等政策。大學生士兵自退役當年起,可按應屆高校畢業生享受就業創業政策。(省民政廳、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等負責)
十一、深化人才培養體制機制改革
高校應構建與學校定位和辦學特色相匹配的學科專業體系,增設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改善急需專業,更新升級傳統專業,優化人才培養結構。建立專業設置、學生就業與重點產業人才需求相銜接的預測預警和專業動態調整機制。探索構建“通識課程+創新創業課程+專業課程+實踐教學”的模塊化課程體系。支持地方和高校制定創新創業學分轉換、彈性學制等措施,放寬大學生休學創業的年限和次數等規定。支持和引導部分具備條件的普通高校向應用型高校轉變。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情況統計核查工作機制,確保就業統計真實準確。突破性發展職業教育,實施現代職業教育質量提升計劃、產教融合發展工程,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推進新型學徒制試點工作。各地要加大職業教育資源和資金整合力度,加強統籌。(省教育廳、省人社廳等負責)
十二、實施“技能強省”戰略工程
圍繞我省實體經濟需要和轉型升級要求推進“技能強省”戰略工程,以選拔表彰“湖北工匠”為引領,培育、選拔、引進一大批高質量技能人才。落實部省共建,打造湖北職業技能公共實訓中心。進一步擴大職業培訓規模,建立健全以就業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和創業培訓為主要形式,覆蓋全體、貫穿終身的培訓體系。著力開發職業培訓精品課程。開展貧困家庭子女、未升學初高中畢業生、農民工、失業人員和轉崗職工、退役軍人、殘疾人免費接受職業培訓行動。優化職業培訓補貼方式,建立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試點實行職業培訓信用賬戶制度,探索根據培訓結果給予職業培訓補貼機制。各地可結合實際采取職業培訓補貼直接補貼個人及整建制購買培訓項目、直接補貼培訓機構等方式落實培訓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和農村學員參加職業培訓期間,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日標準給予生活費補助。探索建立重點產業職業培訓需求指導目錄制度,加大對指導目錄內培訓項目的補貼力度。(省人社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扶貧辦等負責)
十三、推進人力資源服務業跨越式發展
打造人力資源服務企業“湖北軍團”。建設一批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舉辦國際性人力資本論壇和人力資源服務業博覽會,引進一批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人力資源跨國機構,鼓勵我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積極參與國際人才競爭與合作。建立人力資源市場預測監測機制,定期發布湖北省人力資源市場景氣指數報告。推進人力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和標準體系建設,建立人力資源服務企業經營數據庫,建立失信企業“黑名單”制度。建立入職定點體檢和體檢結果互認機制,盡力避免重復體檢。(省人社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計生委、省商務廳、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等負責)
十四、強化就業創業公共服務供給
完善普惠性就業服務制度,提升服務均等化、專業化水平,合理布局服務網點,保障服務經費。創新服務供給模式,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多種形式,引導并帶動社會資本擴大就業創業服務供給。推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更多基本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落實就業創業服務補貼。構建多層次、模塊化的創業培訓體系,著力開發新領域、新業態的創業培訓課程,實施創業培訓。建立“互聯網+”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平臺,推廣服務對象自助服務、網上辦理,實現就業創業服務和管理全程信息化,打造“15分鐘就業服務圈”。對在城鎮常住且無業的農村轉移勞動者可在城鎮常住地進行失業登記,有條件的地方可對在農村常住的無地無業勞動者在農村常住地進行失業登記,均等享受普惠性就業政策和公共就業服務。(省人社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負責)
十五、強化政府促進就業責任
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為本地就業工作第一責任人。將就業工作目標納入黨政領導班子考核和縣域經濟考核。各級政府要建立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建立政府投資和重點建設項目帶動就業聯動機制??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強化就業資金保障,確保就業創業政策落實和就業管理服務高效運轉。健全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對抓落實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傾斜和資金激勵力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在就業創業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對大膽探索、擔當盡責、不謀私利,經科學民主決策,但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由于缺乏經驗、難以預見等因素出現失誤或錯誤的,可免于問責;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紀依法嚴肅問責。(省人社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等負責)
十六、強化就業形勢研判和失業風險防范
健全就業形勢定期綜合會商評估工作機制,加強有關部門與研究機構、市場分析機構的密切協作,建立就業數據與宏觀經濟、行業經營、社會機構數據交叉比對機制。建立完善全行業失業監測預警機制,適時發布預警信息。完善失業風險和突發事件應對機制。對城鎮新增就業大幅下滑、失業率大幅攀升的地方,要加大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失業保險、就業托底等政策措施力度,促進經濟企穩向好,確保就業穩定。(省人社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統計局等負責)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