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1號
《長江三峽水利樞紐過閘船舶安全檢查暫行辦法》已于2017年12月27日經第2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18年1月11日
長江三峽水利樞紐過閘船舶安全檢查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長江三峽水利樞紐過閘船舶安全檢查工作,保障過閘船舶和長江三峽水利樞紐水域安全,根據《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長江三峽水利樞紐過閘船舶的安全檢查適用本辦法(以下簡稱過閘安檢)。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以下簡稱長航局)負責長江三峽水利樞紐過閘安檢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指導長江三峽水利樞紐過閘安檢業務工作。
長江三峽通航管理局(以下簡稱三峽局)具體實施長江三峽水利樞紐過閘安檢工作。
第二章 過閘船舶安全自查
第四條 過閘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并落實過閘船舶安全保衛制度和安全自查制度。
第五條 過閘船舶應當在本航次接受過閘安檢前完成安全自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六條 過閘船舶應當自查并保持船舶和船員證書、文書齊全、有效。
第七條 過閘船舶應當自查下列設施設備已經按照標準配置到位并處于正常狀態:
(一)機電和應急設備,主要包括:主機、輔機、操舵裝置、應急電源、應急操舵裝置等;
(二)航行和通信設備,主要包括:甚高頻(VHF)電話、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衛星導航系統、雷達、羅經、長江電子航道圖系統等;
(三)消防設施設備,主要包括: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固定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移動滅火器材,消防應急照明、船舶防火控制圖和消防安全標志、疏散指示標志;
(四)救生設備,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等。
第八條 過閘船舶應當自查配員情況,確保滿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要求。
第九條 過閘船舶應當自查所載貨物已經合理配載和有效系固,不得運輸交通運輸部規定禁止過閘的危險物品。
第十條 過閘船舶應當向三峽局申報過閘方式及時間、始發港、目的港、船舶主尺度、吃水等信息,并自查申報信息與實際情況是否一致,是否符合長航局規定的過閘申報要求。
載運危險物品的過閘船舶還應當申報危險物品裝載情況。
第十一條 過閘船舶應當自查已經建立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已經制定相關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并開展檢查和演練;未擅自改變船舶防火分區,船員已經掌握船舶應變部署表內容。
第十二條 過閘船舶應當自查是否依法對船員、乘客及貨物進行安全檢查和登記。
第十三條 從事客運的過閘船舶應當自查已經向旅客宣傳過閘安全及應急逃生注意事項,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第十四條 載運危險物品的過閘船舶還應當自查裝載情況,確保滿足隔離、運輸及過閘等規定要求,已經隨船攜帶本航次所載危險物品清單和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沒有除核定船員和押運人員外的其他人員隨船。
第十五條 過閘船舶應當如實、準確、完整填寫安全自查記錄表,經船長簽字確認后隨船備查。
第三章 過閘安檢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過閘船舶應當在進入三峽樞紐水域安全保衛管制區之前向三峽局申請過閘安檢。
船舶申請過閘安檢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全自查記錄表;
(二)船舶和船員證書、文書;
(三)船員、乘客及貨物登記表。
載運危險物品的船舶還應當提供危險物品清單和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第十七條 三峽局在收到船舶過閘安檢申請后,應當安排船舶到指定的安檢區接受安檢。
過閘船舶在安檢區不得進行燒焊等明火作業,載運危險物品的船舶不得進行洗艙、驅氣等容易引發火災、爆炸事故的作業。
第十八條 安檢人員應當檢查以下內容:
(一)過閘船舶是否自查并按照要求填寫安全自查記錄表;
(二)過閘船舶和船員證書、文書是否齊全、有效;
(三)過閘船舶主尺度、吃水和舷伸物、水下附屬裝置是否符合過閘安全要求;
(四)過閘船舶載運的貨物種類和數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五)過閘船舶的申報信息是否符合相關過閘申報要求;
(六)船員、乘客及貨物登記表是否符合要求。
對載運危險物品的過閘船舶,安檢人員還應當檢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有除核定船員和押運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隨船;
(二)過閘船舶涉嫌謊報、瞞報危險物品的,應當核查實際所載危險物品與所提供清單是否一致;
(三)載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應當檢查火星熄滅器和艙面水霧系統是否按照標準配置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十九條 安檢人員在實施過閘安檢時不得少于2人,應出示工作證件,并全程視頻記錄過閘安檢過程。安檢結束后,安檢人員應當填寫過閘安檢記錄表并簽字確認。
視頻記錄和安檢記錄表應當保存不少于1年。
第二十條 過閘船舶在接受過閘安檢時,船長或者其指派的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回答詢問,按照要求提供有關證書、文書,操作和測試船舶設施設備。
第二十一條 三峽局應當根據安檢情況作出安檢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書面決定,并及時向過閘船舶反饋。在作出過閘安檢不合格的書面決定前,應當充分聽取過閘船舶的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二條 過閘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峽局應當作出安檢不合格的決定,并不予安排過閘:
(一)不能提供安全自查記錄表或者填寫不完整、不規范;
(二)載運交通運輸部規定禁止過閘的危險物品;
(三)船舶和船員證書、文書無效或者不齊全;
(四)船舶主尺度、吃水和舷伸物、水下附屬裝置不符合過閘安全要求;
(五)過閘船舶的申報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
(六)不能提供船員、乘客及貨物登記表;
(七)載運危險物品的過閘船舶有除核定船員和押運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隨船,或者實際所載危險物品與清單不一致,或者不能提供危險物品清單和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八)載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船舶的火星熄滅器或者艙面水霧系統未按照標準配置或者不能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過閘安檢不合格的船舶應當在收到過閘安檢決定后立即駛離安檢區,按照要求整改后重新申請過閘安檢。
安檢不合格的船舶,不得進入三峽局指定的安檢合格區。
第二十四條 安檢合格的船舶應當在安檢合格區等待過閘,禁止與未經過閘安檢的船舶或者過閘安檢不合格的船舶相互靠泊。
第二十五條 三峽局應當配備必要的安檢人員、裝備和設施,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過閘安檢內容,結合船舶安檢申請時間和實際到閘時間,合理安排過閘船舶安檢順序。
第二十六條 三峽局應當建立過閘安檢與過閘船舶遠程調度相銜接的工作制度,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組織安檢工作,保證過閘安檢質量和效率。
第四章 監督責任
第二十七條 長航局應當制定過閘安檢工作監督檢查計劃,對三峽局過閘安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過閘安檢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長航局、三峽局舉報。
長航局、三峽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依法受理并負責調查對過閘安檢工作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
舉報屬實的,對安檢人員應當立即調離崗位,并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三峽局依據《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等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過閘船舶,是指擬通過三峽船閘、升船機等長江三峽水利樞紐通航建筑物的船舶。
第三十一條 過閘船舶安全自查記錄表樣式、過閘安檢記錄表、船員、乘客及貨物登記表樣式由長航局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三十二條 葛洲壩水利樞紐過閘船舶安全檢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下行連續通過三峽水利樞紐和葛洲壩水利樞紐的過閘船舶,原則上在三峽水利樞紐上游水域接受一次過閘安檢;上行連續通過葛洲壩水利樞紐和三峽水利樞紐的過閘船舶,原則上在葛洲壩水利樞紐下游水域接受一次過閘安檢。必要時,三峽局可以在三峽水利樞紐和葛洲壩水利樞紐之間水域對安檢合格的船舶進行復檢。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