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印發〈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會〔201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為做好《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9號)的貫徹實施,不斷激發會計服務市場活力,推動會計師事務所規范可持續發展,我部制定了《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暫行辦法
財政部
2018年2月6日
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的管理,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不符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條件,但具有中國資產評估師、中國稅務師、中國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以下簡稱其他專業資格合伙人):
(一)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工作;
(二)未受過刑事處罰;
(三)成為合伙人前3年內未因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四)取得上述職業資格后最近連續5年從事與該資格相關的工作;
(五)在境內有穩定住所,每年在境內居留不少于6個月,且最近連續居留已滿5年。
第三條 其他專業資格合伙人在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總數中的比例,以及在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總人數中的比例不得超過20%。其他專業資格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財產份額不得超過會計師事務所合伙財產的20%,且任一其他專業資格合伙人所持有的合伙財產份額均不得位居合伙人合伙財產份額前5位。
第四條 其他專業資格合伙人可以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履行內部特定管理職責或者從事咨詢業務的合伙人,但不得擔任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和分所負責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對該會計師事務所實施控制。
第五條 有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合伙人的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申請執業許可時,除了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與其他專業資格合伙人有關的下列材料:
(一)其他專業資格合伙人情況表(附表);
(二)有效身份證明;
(三)相關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書面承諾函;
(五)由省級行業協會或者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條件的證明,造價工程師連續5年從事與該資格相關工作的證明由該工作經歷所在單位出具,資產評估師前3年內因執業行為受行政處罰情況無需提供證明,由省級財政部門自行查驗;
(六)近1年的社保繳費記錄,退休人員提供退休證復印件。
其他專業資格合伙人是境外人員或移居境外人員的,還應當提交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五項條件的住所有效證明和居留時間有效證明及承諾函。
第六條 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新增或變更其他專業資格合伙人的,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進行備案。對于新增加的合伙人,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材料。
第七條 有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合伙人的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向省級財政部門進行年度報備或者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備案時,還應當報送其他專業資格合伙人情況表。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發現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其他專業資格合伙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九條 同時持有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和其他專業資格,但以其他專業資格身份成為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的,適用本辦法。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 特殊普通合 伙會計師事 務所其他專業 資格合伙人情 況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