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項目的決定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和省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權力項目的決定》(贛府發〔2016〕45號)精神,根據《江西省行政權責清單管理辦法》,經研究論證,市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市本級行政權力事項187項。其中,取消64項,調整123項(含承接23項、整合3項、新增72項、調整24項、下放1項)。
各地各部門要抓緊做好取消調整行政權力事項的銜接落實工作和權責清單的相應調整工作。對取消的行政權力事項,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實監管責任;對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要認真做好承接工作;對整合、新增、調整的行政權力事項,要優化辦事流程,精簡辦事環節,提高服務質量。要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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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消的行政權力項目目錄(共計64項)
2.調整的行政權力項目目錄(共計123項)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