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我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為加強對南昌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以下簡稱“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保障中小學生安全健康成長,維護校外托管機構正常經營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規范我市校外托管機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校外托管機構的行業定位
(一)本通知所稱校外托管機構,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利用固定合法安全的經營場所在校外開辦的,受中小學生監護人的委托,在非教學時間段,專門為中小學生提供用餐、休息、看管等營利性服務活動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機構。
(二)校外托管機構不得開設教育培訓和有償學習輔導等業務,不得開設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學適齡學生及學齡前幼兒,也不得從事與托管工作無關的其他業務。
(三)從事教育培訓和有償學習輔導服務的機構,需到市場和質量監管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變更手續后方可從事以學生托管為內容的服務。
二、校外托管機構的開辦要求
(一)外部環境要求:校外托管機構要設置在符合房屋結構安全標準建筑物的三層及三層以下樓層內,并設置單獨出入口,不能設置單獨出入口且需與上面樓層共用的,應按各層共同使用的人數確保疏散出口的數量和寬度符合要求;遠離污染區和危險源,禁止在廠房、地下(半地下)室、倉庫、危房、違法或危險建筑內開辦校外托管機構。
(二)內部設置要求:校外托管機構開辦場地的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且容納托管學生人數按人均建筑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核定;托管機構應當封閉管理,安裝監控設備,落實必要的“三防”(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托管機構應當建立內部治安保衛制度,配備專(兼)職保衛人員且接受內保培訓,安裝視頻監控設備且錄像保存期不低于30天,并購置必要的防衛器材。
(三)從業人員要求:
1. 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者和從業人員應當無違法犯罪記錄,身體健康,沒有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學生健康與安全的疾病,管理者和從業人員應當體檢上崗,持有效的健康證明。
2.從業人員數量與接收托管的中小學生人數應當相匹配。規模在30人以下的,要配備3名以上從業人員,每增加20人,至少應增加1名從業人員。
(四)食品安全要求:設立校外托管機構,應當根據國家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取得餐飲、食品相關許可。(不自行配餐的校外托管機構除外)
(五)消防安全要求:校外托管機構的場所或建筑應當具備消防安全條件,消防設計符合現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三、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管職責
根據校外托管機構服務對象主要為小學生、初中生的實際,按照義務教育管理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分工負責、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各縣(區)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作為責任單位,對本轄區內的校外托管機構管理工作負總責,制定出臺規范轄區內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建立起政府牽頭,教育、公安、食藥監、衛生計生、市場監管、消防、安監等相關部門參與的規范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切實做好本轄區內的校外托管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一)市場和質量監管部門負責校外托管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依據《食品安全法》和《江西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暫行辦法》對校外托管機構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三)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學校對學生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及防火、防震等逃生演練;依法查處校外托管機構違規開設教育培訓和有償學習輔導業務的行為;禁止在職教職員工開辦或兼職校外托管機構;教育、引導學生和家長拒絕到未辦理營業執照的校外托管機構進行托管。
(四)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校外托管機構的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措施等方面進行監督管理。
(五)消防部門負責依法開展校外托管機構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派出所開展對校外托管機構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工作。
(六)公安部門負責對校外托管機構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及周邊區域的治安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七)安監部門負責對校外托管機構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四、嚴格責任追究
建立校外托管機構督查機制,開展常態化督查,不定期組織聯合執法。各相關部門協同配合,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各自職責范圍的校外托管機構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區)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要明確專人分管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工作,明晰鄉鎮(街道)、相關部門的責任分工和具體責任人。要強化責任追究,對因責任落實不力、監管不嚴、處置不當造成校外托管機構發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校外托管機構開辦者是校外托管機構管理的第一責任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要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嚴格落實治安、消防、食品、衛生等管理規章制度,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相關的證照和管理制度,做到亮證經營、制度上墻,自覺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