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整合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決定的實施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新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部門:
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決定的通知》(贛府發〔2016〕48號)和《中國氣象局等11部委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的通知》(氣發〔2016〕79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整合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行政許可、強化防雷安全監管等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整合部分建設工程防雷許可
(一)將氣象部門承擔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統一由城鄉建設部門監管,氣象部門不再承擔相應的行政許可和監管工作。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上述建設工程防雷許可,應整合納入各部門建設工程行政審批或備案流程。
(二)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仍由氣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
(三)對于存在管理職能交叉的建設工程防雷許可,以發展改革部門批準、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類別為準,按照建設工程項目工程設計行業類別進行劃分。建設工程項目工程設計行業類別屬于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建設工程和場所,其房屋建筑工程防雷許可,由氣象部門負責;除上述建設工程項目外,工程設計行業類別無設計工藝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其他易燃易爆建設工程防雷裝置設計與竣工驗收和監管工作,由城鄉建設部門負責。
二、清理規范防雷單位資質許可
(一)取消氣象部門對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許可。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防雷的設計、施工,可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二)規范防雷裝置檢測行為。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省級及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防雷檢測資質,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工作。嚴禁無資質、超資質、租借資質、掛靠資質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全面開放防雷裝置檢測市場,允許企事業單位申請防雷檢測資質,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防雷技術服務,促進防雷減災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三、落實建設工程防雷安全責任主體
(一)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依法履行防雷安全領導責任。要強化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組織落實防雷裝置定期檢測制度和防雷安全“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制度,及時協調解決防雷安全綜合監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并將防雷減災安全工作納入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和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二)南昌市雷電防護管理局和各縣區氣象部門要依法履行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和基本公共服務責任。要會同本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督促相關行業和部門將防雷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納入安全生產工作統一部署。要制定下發《雷電災害防御重點單位防雷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與雷電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簽訂《防雷安全責任書》,切實強化易燃易爆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等重點單位的防雷安全監管。要推進防雷減災基礎設施建設,完善雷電觀測網,加強雷電監測;建立集約規范的雷電預報預警業務體系,提高雷電預報預警的精細化水平;加強雷電監測技術、雷電致災機理、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防護技術研究,提升防雷減災的科技支撐能力。要做好雷電災害防御的科普宣傳,組織編制防雷安全基本公共服務清單,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范等級,制定公益型檢測范圍,并及時向社會公布。要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加強農村地區雷電災害預防、預報預警、信息傳播等基礎設施建設,采取綜合措施,做好農村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三)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建設工程的主管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依法履行相應領域建設工程防雷監管責任,對在建工程防雷裝置實體質量和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質量檢測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依法實施監督。要采取有效措施,明確和落實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以及業主單位等在防雷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主體責任,并嚴格防雷安全監管問責,督促建設工程業主單位建立安全風險防控機制、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和應急管理機制,提升防雷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強溝通協調和相互配合,會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防雷安全監管工作納入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及考核、檢查、專項督察等范疇,并協助做好相關防雷減災宣傳工作。
(四)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及業主單位等,是防雷工程質量安全的責任主體,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防雷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依法履行職責。建設工程業主單位或管理單位,要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生產責任制,切實開展防雷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防雷裝置定期檢測制度;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依據國家防雷規范做好建設工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以及監理工作,在職責范圍內依法承擔建設工程防雷裝置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對其防雷檢測數據、結論負責。建設工程防雷裝置建設的各方應加強溝通,密切配合,確保建設工程防雷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投入使用,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
四、強化建設工程防雷安全監管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各級防雷行政審批部門在開展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許可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具備能力的有關機構開展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在開展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許可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防雷裝置檢測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取得相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有關機構開展。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和檢測報告應列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材料目錄。氣象、城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部門要建立健全建(構)筑物防雷裝置竣工許可信息共享機制。
(三)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依法實行定期檢測制度。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安裝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和村莊、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以及其他重要單位安裝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在檢測中發現防雷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被檢測單位進行整改。雷電災害防御組織管理部門應會同相關監管部門,加強對防雷裝置安全隱患的排查與治理工作。
(四)建立協調配合機制。氣象部門、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建設工程雷電災害防御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及時研究解決防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切實落實責任;要健全多部門聯合執法協作機制,強化防雷事中事后監管,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要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建設工程防雷建設和防雷服務市場相關主體責任單位失信“黑名單”制度和退出機制,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曝光和懲戒力度,提高市場主體守法誠信意識。
(五)雷電災害發生后,受災單位應當迅速實施應急預案,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及氣象、安監、雷電防護和相關監管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接獲雷災事故報告后,氣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開展雷災調查,形成調查鑒定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撓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工作。
(六)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加大對公共防雷安全設施建設及防雷安全監管、技術支撐的投入力度。有關防雷減災監管及技術支撐運行維持經費,應當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審批部門在審批過程中委托開展的技術性服務活動,應按政府購買服務的有關規定執行,其委托費用由審批部門支付并納入部門預算。
五、做好建設工程防雷許可整合后的工作銜接
(一)各級城鄉建設部門和相關專業部門要加強與氣象部門的工作銜接,及時承接相應建設工程防雷管理工作任務,并按照國家清理規范行政審批及其中介服務事項的要求,制訂相應專業監管實施細則,盡快完成各自專業建設工程防雷許可優化整合工作,以切實優化流程、縮短時限、提高效率,減輕企業負擔。交接日前,氣象部門已受理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許可、竣工驗收許可的,原則上繼續由氣象部門辦理。
(二)氣象、城鄉建設部門和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部門要加快厘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專業建設工程中存在部門交叉防雷許可的建設項目防雷監管范圍,制定項目清單;氣象、雷電防護、安監、煤監、旅游等部門要加快厘清并制定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清單。各相關部門要及時將防雷監管項目和場所清單向社會公布,并對照清單履行職責。
(三)建設工程防雷許可整合交接后,由于技術性或項目特殊性限制,有關部門防雷安全監管難度大的,可與氣象部門協商優化監管措施。
(四)各相關部門在受理防雷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根據建設工程類別和本部門職責范圍,確定是否受理。不屬于本部門許可和監管范圍內的,不予受理,并應給予申請人服務指引。
附件:南昌市建設工程雷電災害防御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2018年1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南昌市建設工程雷電災害防御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為了加強工作指導和協調配合,解決監督管理中遇到的問題,切實保障建設工程防雷安全,特建立南昌市建設工程雷電災害防御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一、主要任務
落實《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決定的通知》(贛府發〔2016〕48號)精神,建立建設工程防雷管理及安全監管工作機制,加強指導協調和相互配合,完善標準規范,研究解決相關重大問題,優化審批流程,規范中介服務行為。
二、聯席會議組成成員單位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市發改委、市建委、市編辦、市法制辦、市氣象局、市安監局、市行政審批局、市環保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路管理局、市水務局、市雷電防護管理局等部門組成。
聯席會議由市氣象局、市建委負責召集,各成員單位負責建設工程防雷管理工作的1名領導同志擔任成員。成員發生變更或調整,應及時通報市氣象局。
三、聯席會議組織機構及職責
聯席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氣象局承擔,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氣象局政策法規處,其主要職責是:
1.承擔聯席會議的組織、協調等日常事務性工作,承擔聯席會議的會務組織工作。
2.傳達聯席會議關于防雷管理及安全監管方面的決定。
3.推動防雷建設工程審批流程優化。
4.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提供防雷安全相關技術問題的咨詢及指導。
四、聯席會議議事規則
1.例會為聯席會議基本形式,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的主要內容是:加強對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相互配合,解決防雷管理及安全監管工作中出現的需要會議成員單位之間協調解決的重大問題。
遇有特殊情況,可根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求,召開由全體或部分成員單位參加的臨時會議。
2.成員單位因故不能參加例會和臨時會議,應通知聯席會議辦公室。
3.例會和臨時會議后形成會議紀要,印發各成員單位。
五、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1.參加例會和臨時會議,對建設工程防雷管理及安全監管提出問題和建議。
2.交流本部門在防雷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
3.設立1名聯系人員,負責本部門與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聯系和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