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武漢市區域用能指標轉(受)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9月26日
武漢市區域用能指標轉(受)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用能權初始分配制度,規范本市區域用能指標轉(受)讓管理,圓滿完成本市“十三五”時期節能目標任務,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在完成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年度節能目標(即能源消費增量控制目標和能源消費強度控制目標,下同)的前提下,對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下同)承接市人民政府下達節能目標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用能指標轉(受)讓,是指各區人民政府為完成節能目標而采取的用能指標有償轉讓和受讓的行為。
第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是承擔市人民政府下達節能目標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本地區節能工作,采取積極措施,嚴格控制新增高耗能項目,引導企業開展節能技術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進本地區綠色低碳發展。
第五條 用能指標轉(受)讓遵循公平、公正、誠信原則。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是本市區域用能指標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用能指標轉(受)讓的綜合協調、登記備案等工作。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下達給市人民政府的年度節能目標,結合各區的實際發展情況,制訂各區年度節能目標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
市發展改革部門在制訂各區年度節能目標計劃時應當征求各區人民政府意見。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每年從年度全市可用能源消費增量中設置預留量,用于各區用能指標調控。預留量一般不超過該年度全市可用能源消費增量的10%。
用能指標預留量額度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九條 各區年度能源消費增量及強度數據以市統計部門公布數據為準。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各區年度能源消費增量和強度數據,結合各區年度節能目標計劃,確定并公布各區節余用能指標及缺口用能指標信息。
第十一條 各區年度節余用能指標可用于有償轉讓,轉讓后視為已使用。
各區本年度未使用的節余用能指標不能流轉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二條 用能指標有缺口的區,應當優先從有節余用能指標的區有償獲取用能指標,以抵消其用能指標缺口。
當從其他區可獲取的節余用能指標不足以抵消本區用能指標缺口時,可從市人民政府用能指標預留量中申請有償使用。
第十三條 各區用能指標轉(受)讓的程序:
(一)用能指標有缺口的區人民政府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各區用能指標轉(受)讓相關工作;
(三)需方將相應資金轉入供方財政專戶,供方在收到資金后出具相關證明;
(四)供需雙方將用能指標轉(受)讓相關證明材料及時報送市發展改革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 各區從市人民政府用能指標預留量中申請用能指標時,轉讓程序參照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用能指標轉(受)讓單位為噸標準煤,轉(受)讓單價按照上年度全省碳排放交易市場碳平均價格執行。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每年組織對各區年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各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通過用能指標轉(受)讓以抵消用能指標缺口的區,在考核時視同其已完成年度節能目標。
第十八條 用能指標轉(受)讓所產生的資金支出,由本級政府財政承擔。
用能指標轉(受)讓資金管理由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因用能指標轉讓產生的資金收入,應當專項用于本區域淘汰落后產能、支持節能項目建設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用能指標轉(受)讓過程中,轉(受)讓雙方發生矛盾糾紛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協調處理;經協調無法解決的,報請市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武政辦[2017]99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