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武漢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0月20日
武漢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購
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的通知》(財庫〔2013〕189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鄂政辦發〔2017〕69號)的有關要求,特制定適用市、區兩級行政區域(含開發區、風景區、長江新城管委會)的武漢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
一、政府集中采購目錄
(一)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目錄
除電子商城采購和協議供貨(服務)外,以下單項或者批量金額達到30萬元以上(以上含本數,下同)的貨物、服務類項目,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工程類項目必須依法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采購。
(二)部門(系統)集中采購項目
部門(系統)集中采購項目是部門(系統)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門(系統)統一配置的貨物、服務類項目。部門(系統)集中采購可由部門(系統)自行組織,也可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者社會采購代理機構采購。
以下單項或者批量金額達到3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類項目由部門(系統)集中采購:
(表格見正文)二、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市級采購人采購貨物、服務類項目單項或者批量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采購工程類項目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實行分散采購;區級采購人采購貨物、服務類項目單項或者批量金額達到30萬元以上,采購工程類項目金額達到30萬元以上,實行分散采購。
分散采購項目可以由采購人自行組織采購,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
三、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達到以下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一)貨物類:單項或者批量采購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
(二)服務類:單項或者批量采購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
(三)工程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單項或者批量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以上的項目,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前獲得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批準。
四、政府采購管理
(一)采購人是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和執行的主體,負責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及執行工作,并對其編制及執行結果負主體責任。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是采購人編制年度政府采購預算的依據,也是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和檢查的內容。采購人應當根據公布的年度政府采購目錄以及限額標準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按照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報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及時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采購資金。
(二)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均屬于政府采購范疇,無論是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部門集中采購,還是分散采購,都必須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采購方式和程序進行。
(三)采購人應當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各項政府采購政策,優先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執行環保節能產品、中小企業等政府采購政策。
采購人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應當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
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項目立項、需求確定、評審標準、評審辦法中充分體現對國家各項政府采購政策的落實。
(四)市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對市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購進口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
(五)切實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進一步擴大政府采購規模,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積極探索公共服務供給模式,建立健全適應服務項目政府采購工作特點的新機制。
采購人因履行職能需要,需頻繁采購單項預算金額在50萬元(區級30萬元)以下,但累計金額達到50萬元(區級30萬元)以上的社會與管理咨詢服務等服務類分散采購項目,可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產生一定數量供應商,建立備選供應商庫(有效期為1年),并制定相關管理制度一并報市財政局備案后,可按照規定從備選供應商庫中選取供應商。
五、有關事項
(一)中央及省級行政主管部門通過集中采購確定或者指定唯一供應商的貨物、服務類項目,采購人可憑借上級正式公文和相關說明材料,辦理政府采購計劃備案、合同公告、資金支付等手續。
(二)在影視、廣播、報紙、雜志等媒體上的廣告宣傳,水電、通訊、供暖供氣支出,郵政投遞,通訊管網續租,房屋購置和租賃等項目暫不編制政府采購預算,采購人可自行采購。
(三)根據鄂政辦發〔2017〕69號文件的規定,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長江新城管委會)可以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變更采購方式的職權。
(四)政府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發布后,因特殊情況需要修改和補充的,由市財政局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另行公布。
(五)本目錄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武政辦[2017]105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