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武漢市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2月6日
武漢市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濕地保護修復制度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9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辦發〔2017〕56號)精神,為加強濕地保護,加快退化濕地修復,建立健全濕地保護修復制度,結合我市實際,特制訂本方案。
一、 明確目標任務
實行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嚴格濕地用途監管,增加濕地生態功能,維護濕地生物多樣性,全面提升濕地保護與修復水平。到2020年,全市濕地面積不低于243.69萬畝,其中,自然濕地面積不低于169.18萬畝;濕地保護率提高到55%以上。全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5%以上,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于55%,水鳥種類不低于100種。
二、建立濕地分級保護管理制度
(一)實行濕地分級管理。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將全市濕地分為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并公布濕地名錄。(責任單位:市園林和林業局、市國土規劃局、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農委,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下同〉)
(二)探索開展濕地管理事權劃分改革。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堅持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明晰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的事權劃分。(責任單位:市園林和林業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規劃局、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農委,各區人民政府)
(三)實行濕地分類管理。加大湖泊濕地的退垸(耕、漁)還濕力度,恢復天然湖泊面積。禁止在河流濕地從事筑壩攔汊、小水電開發等活動,保持河流的完整性、連續性和岸線的原生性。加大庫塘濕地的污染防治力度,積極營造水源涵養林和生態防護林。加大沼澤濕地保護力度,確保其不受到破壞。(責任單位:市水務局、市農委、市園林和林業局、市國土規劃局、市環保局、市城鄉建設委,各區人民政府)
(四)健全濕地保護修復管理體系。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范圍內濕地保護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相關負責人在其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市、區人民政府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負責指導本轄區范圍內濕地保護修復工作。充分發揮林業、國土資源、環保、水務、農業、城鄉建設等濕地保護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協同推進濕地保護與修復工作。完善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體系,健全管理機構,理順管理體制。(責任單位:市園林和林業局、市編辦、市財政局、市國土規劃局、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農委、市城鄉建設委,各區人民政府)
三、建立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
(一)實施濕地面積總量目標管控。將全市濕地面積管控目標分解落實到各區,明確邊界四至。將濕地公園核心區域、濕地自然保護區納入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公布濕地紅線管控名錄。對占用濕地實行嚴格的清單式管理。對經依法依規批準征收、占用濕地并轉為其他用途的,用地單位要按照國家規定的“先補后占、占補平衡”原則,恢復或者重建與所占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濕地。(責任單位:市園林和林業局、市國土規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農委、市城鄉建設委,各區人民政府)
(二)落實濕地保護考核評價制度。將濕地面積、濕地保護率、濕地生態狀況等保護修復成效指標納入全市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評價體系及各級領導干部經濟社會發展相關考核評價體系。將濕地資源資產納入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范圍。建立健全濕地保護修復獎勵機制和濕地損害終身追責機制。(責任單位:市審計局、市統計局、市園林和林業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土規劃局、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農委、市城鄉建設委,各區人民政府)
四、健全濕地用途監管機制
(一)建立濕地資源用途管控機制。按照濕地主體功能定位,科學確定各類濕地功能,實施負面清單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國家和省級重要濕地,在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濕地;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對已侵占的濕地要限期予以恢復;禁止圍網(欄)養殖、投肥養殖、開墾圍墾、筑壩攔汊、填埋、排干濕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擅自改變濕地用途的行為;禁止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禁止向濕地超標排放污染物;禁止破壞濕地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魚類洄游通道;禁止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其他活動。(責任單位:市國土規劃局、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農委、市園林和林業局、市城鄉建設委、市交通運輸委,各區人民政府)
(二)嚴格限制濕地資源利用強度。加強對濕地調水、發電、養殖、捕撈、野生動植物資源利用等強度和時限的管控,科學確定濕地取水量、魚類養殖量與捕撈量、交通運輸量和生態旅游環境容量等上限,避免對濕地生態要素、生態過程、生態服務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壞。進一步加強對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動植物資源利用、挖沙、取土、開礦、引進外來物種和涉外科學考察等活動的管理。(責任單位:市國土規劃局、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農委、市城鄉建設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園林和林業局,各區人民政府)
(三)嚴肅懲處破壞濕地行為。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依規對濕地利用進行監督;對濕地破壞嚴重的地方或者相關部門,約談其負責人;探索建立濕地利用預警機制。各區人民政府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破壞河流、湖泊、庫塘等各類自然資源的違法行為。建立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和執法會商制度。(責任單位:市國土規劃局、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農委、市園林和林業局、市城鄉建設委,各區人民政府)
五、積極開展濕地保護修復
(一)明確濕地修復責任主體。對未經批準將濕地轉為其他用途的,按照“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實施恢復和重建。能夠確認責任主體的,由其自行開展濕地修復或者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對因歷史原因或者公共利益需要造成生態破壞的、因重大自然災害受損的濕地,經科學論證確需恢復的,由濕地所在區人民政府承擔修復責任,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責任單位:市國土規劃局、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園林和林業局、市農委、市城鄉建設委,各區人民政府)
(二)加強濕地的有效保護。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飲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濕地保護小區,加強對濕地的有效保護。(責任單位:市園林和林業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土規劃局、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農委、市城鄉建設委,各區人民政府)
(三)實施濕地保護修復工程。編制濕地保護修復工程規劃,堅持以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方式,對集中連片、破碎化嚴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濕地進行修復和綜合整治,優先修復生態功能嚴重退化的國家和省級重要濕地。重點實施拆除圍網、生態移民、恢復植被、環境整治、防治污染、水系連通等濕地修復工程。(責任單位:市園林和林業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土規劃局、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農委、市城鄉建設委,各區人民政府)
(四)完善生態用水機制。加強河湖管理與保護,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環境、修復水生態。統籌協調濕地區域或者其流域內水資源平衡,維護濕地生態用水需求。建立濕地生態補水機制,明確生態補水技術方案、資金投入以及相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水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必須為重要濕地生態補水預留用水指標,滿足最小生態用水需求。水庫蓄水和泄洪應當考慮相關野生動植物需求。(責任單位:市水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園林和林業局、市環保局、市農委、市城鄉建設委,各區人民政府)
(五)落實濕地監測評價制度。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的調查、監測、評價以及相關信息發布工作,按照國家、省制定的相關標準和規定執行。(責任單位:市園林和林業局、市國土規劃局、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農委,各區人民政府)
六、完善濕地保護修復保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濕地保護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及時協調、解決濕地保護修復工作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問題。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進一步完善協同配合、分部門實施的濕地保護管理體制,確保完成濕地保護修復的目標任務。(責任單位:市園林和林業局、市編辦、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土規劃局、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農委、市城鄉建設委、市審計局、市統計局、市交通運輸委、市旅游委、各區人民政府)
(二)嚴格制度執行。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按照河湖長制的相關要求,落實管理責任,切實保護好河流、湖泊及野生動植物等資源。(責任單位:市園林和林業局、市國土規劃局、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農委、市城鄉建設委、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各區人民政府)
(三)加強經費保障。加大資金投入,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在濕地保護修復中的主導作用,通過財政貼息等方式引導金融資本、社會資本投入濕地保護修復,形成政府投資、社會融資、個人投入等多渠道資金投入機制。完善濕地生態保護成效與資金分配掛鉤的激勵制約機制。(責任單位:市園林和林業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土規劃局、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農委、市城鄉建設委、人行武漢分行營管部,各區人民政府)
(四)完善濕地生態補償機制。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濕地生態補償機制,完善濕地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制度。建立濕地生態補償的分級負責、合理補償機制,構建生態補償可持續的長效機制。(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園林和林業局、市國土規劃局、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農委,各區人民政府)
(五)加強濕地保護宣傳教育。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濕地科普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濕地知識。加強濕地保護科學研究與技術推廣,提高濕地資源保護修復技術水平。(責任單位:市園林和林業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國土規劃局、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市農委、市城鄉建設委,各區人民政府)
附件:武政辦[2018]11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武漢市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