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湖北省激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7年2月15日
湖北省激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暫行辦法
企業是技術創新的主體,也是我省建設創新型省份的主要力量。為充分調動我省企業開展研發活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全面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根據《湖北省創新型省份建設推進計劃(2016-2020年)》《湖北省科技創新“十三五”規劃》《湖北省深入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支持中小企業積極開展自主創新,加大研發投入。對省內高新技術企業、國家創新型(試點)企業、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業等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企業,其研發投入在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基礎上,再按如下標準予以補貼:
(一)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含)以下的,企業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比重超過5%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實際支出的20%予以補貼,每個企業當年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二)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2億元(含)的,企業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比重超過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實際支出的10%予以補貼,每個企業當年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二條 支持企業加強技術標準研制創新。對省內企業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主導制訂出臺國際標準、國家標準的,每項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
第三條 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專業化技術服務平臺。對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專業化技術服務平臺新購置通用、基礎性儀器設備的費用,按照不超過30%的比例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四條 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組建天使投資基金。對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發起設立天使投資基金,并約定將60%以上資金投向孵化器內科技創業企業的,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按照不超過實際到位資金額30%的比例給予配套投資。發起設立的天使投資基金規??山档椭?000萬元,投資期限可延長至7年。
第五條 支持企業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對企業獨立或牽頭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的,按年度到位資金額的10%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六條 支持企業建設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對企業牽頭組建國家實驗室、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的,一次性補助建設經費1000萬元;牽頭組建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的,一次性補助建設經費500萬元。
第七條 支持企業整合全球先進技術創新資源。對企業在境外并購與自身主營業務發展相關的國外研發機構、取得絕對控股地位并獲得有效發明專利、軟件著作權的,按照收購合同標的實際支付金額的10%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八條 支持企業集聚創新創業人才。企業引進國家“千人計劃”(正式聘用)人才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或技術帶頭人(正式聘用)入選國家“萬人計劃”或科技部“創新人才推進計劃”的,企業建有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流動站的,可以申報省級重大技術創新項目。
第九條 支持企業與省內高校開展研發合作。對省內企業委托給在鄂高校的技術開發項目并進行合同備案登記的,按照企業實際支付給高校研發費用的10%予以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條 支持民口企業與軍工單位開展研發合作。對省內承擔軍工科研項目的民口企業,按照合同實際到賬金額的10%予以補貼,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一條 支持重大裝備研發企業與應用企業的創新與合作。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對企業首次使用省內企業研發的國內首臺套或替代國外進口的重大裝備的,按企業實際購入或建設裝備投入資金的20%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所需獎補資金由省級財政和地方財政各承擔50%,由相關主管部門按年度組織企業申報并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