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我省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及省委十屆六次、七次全會精神為指導,以促進兒童全面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兒童利益最大化和困境兒童優先為原則,強化家庭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的意識和能力,整合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兒童保護等政策措施,堅持精準幫扶,實行分類施策,健全工作機制,完善保障體系,不斷提升我省困境兒童保障服務能力,為困境兒童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環境。
(二)基本原則。
1家庭盡責,政府主導。強化家庭是兒童養育、保護第一責任主體的意識,支持家庭提高撫養監護能力,為困境兒童健康成長營造良好家庭環境。堅持政府主導,積極推動落實保障兒童權益、促進兒童發展的相關政策法規,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整合各方資源,形成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合力。
2.分類保障,身心并重。以困境兒童的權利實現為核心,針對困境兒童生活、教育、醫療、康復、服務、監護和安全保護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制定分類保障政策。在保障困境兒童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時,要加大關愛保護力度,為困境兒童提供更多的精神關愛,促使他們身心健康成長。
3.部門協作,基層履職。構建橫向協作、縱向聯動的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網絡,形成牽頭部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的權責一致、規范有序、信息共享、運行高效的協調聯動工作機制。堅持把基層作為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重心,明確基層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工作職責,確保困境兒童保障政策落地和困境兒童服務工作落實。
4.社會參與,專業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培育發展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相關社會組織,鼓勵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者等專業社工力量運用專業社工理念、方法為困境兒童提供專業服務,引導廣大企業和志愿服務力量參與困境兒童保障服務工作,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困境兒童的良好氛圍。
(三)總體目標。
加快建立家庭盡責、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立足基層的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體系,建立健全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困境兒童服務體系更加完善,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普遍增強,困境兒童成長環境更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主要任務
困境兒童包括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以及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為困境兒童營造安全無風險、生活有保障、充滿關愛、健康發展的成長環境,是家庭、政府和社會的共同責任。
(一)落實分類保障措施。
1.落實生活保障措施。將無法定撫養人的兒童納入孤兒保障范圍,確?;旧钯M及時足額發放到位;對于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法定撫養人無撫養能力的未滿16周歲兒童,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對于法定撫養人有一定撫養能力但家庭生活困難的兒童,其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按規定納入保障范圍并適當提高救助水平;符合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的困境殘疾兒童,按規定發放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于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家庭的兒童,按規定實施臨時救助時要適當提高對兒童的救助水平。對于其他困境兒童,各地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各地要統籌做好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制度的有效銜接。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不再適用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2.落實醫療保障措施。對于困難的重病、重殘兒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給予適當傾斜,醫療救助對符合條件的適當提高報銷比例和封頂線。落實小兒行為聽力測試、兒童聽力障礙語言訓練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范圍政策。對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兒童、重度殘疾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對于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給予全額資助。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銜接,實施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形成困境兒童醫療保障合力。
3.落實教育保障措施。對家庭經濟困難兒童繼續實施義務教育階段免除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和寄宿生補助生活費的“兩免一補”政策。資助建檔立卡貧困戶子女,對幼兒園、普通高中及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貧困戶學生落實資助政策。建立隨班就讀支持保障體系,為其中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兒童提供包括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在內的12年免費教育。針對殘疾兒童殘疾狀況和教育需求,就近就便解決殘疾兒童隨班就讀問題,采用多種形式,逐一安排其接受義務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取得辦園許可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和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增設附屬幼兒園或幼教班(部),開展學前康復教育。支持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在做好機構內殘疾兒童特殊教育的同時,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特殊教育。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完善和落實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就學和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政策,為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落實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完善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機制,確保困境兒童入學和不失學,依法完成義務教育。
4.落實監護責任。對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納入孤兒安置渠道,按照有利于孤兒健康成長的原則采取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和依法收養方式妥善安置。對于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按照法律法規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打拐解救兒童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對于兒童生父母或收養關系已成立的養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且經公安機關教育不改的,由公安機關將兒童護送至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進行臨時監護,并依法追究生父母、養父母法律責任。對于決定執行行政拘留的被處罰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詢問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臨時監護,并協助其聯系有關人員或民政部門予以安排。對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強制措施開始執行但公安機關仍未能協助落實親屬、其他成年人監護的,公安機關應及時聯系民政部門安排臨時監護。對于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缺少監護人的未成年子女,決定機關或執行機關(或代執行機關)應當為其委托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提供幫助。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承擔撫養職責的兒童福利機構可以依法送養未成年人。進一步完善和強化監護人撫養監護能力評估制度,落實妥善撫養監護要求。
5.加強殘疾兒童福利服務。對0-6歲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加強搶救性康復救助,建立和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網絡和服務體系,逐步實現免費得到手術、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服務。對于社會散居殘疾孤兒,納入“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對象范圍。支持兒童福利機構在做好機構內孤殘兒童服務的同時,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替代照料、養育輔導、康復訓練等服務。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殘疾人康復等服務要優先保障殘疾兒童需求。
(二)健全保障工作體系。
1.完善基層兒童福利服務體系。加快基層兒童福利服務體系建設,構建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工作網絡。
縣級人民政府要參照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建立面向城鄉困境兒童包括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在內的困境兒童安全保護機制??h級人民政府要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做好相關工作銜接,及時監測、發現、處理困境兒童權益受侵害事件,采取有針對性的保護措施。要依托縣級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等,健全困境兒童服務網絡,輻射城鄉社區,發揮臨時庇護、收留撫養、福利服務等功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承擔困境兒童保障服務工作職責,指導村(居)委會做好困境兒童保障服務工作。建立翔實完備的困境兒童信息臺賬,一人一檔案,對困境兒童進行登記造冊。實行動態管理、精準施策,為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參與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要暢通與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教育、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部門以及殘聯組織、公安機關、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等的聯系,并依托上述部門(組織)在鄉鎮(街道)的辦事(派出)機構,及時辦理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安全保護等事務。要依托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機制和服務窗口,及時受理、初審困境兒童及家庭有關保障政策的申請,協助做好申請批準和資金發放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要設立由婦女主任擔任(兼任)的兒童福利主任或兒童福利督導員,負責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宣傳和日常工作。通過擇優選拔大學生村官、青年志愿者、巾幗志愿者,以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聘請專業社工人才等,充實隊伍,協助兒童福利主任開展工作。通過全面排查、定期走訪及時掌握困境兒童家庭、監護、就學等基本情況,指導監督家庭依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并通過村(居)民委員會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情況。村(居)民委員會對于發現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屬于家庭經濟貧困、兒童自身殘疾或重病等困難情形的,要告知或協助其申請相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屬于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導致兒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要落實強制報告責任;積極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和教育、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部門以及公安機關、殘聯組織、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辦公室開展困境兒童保障工作。
2.加強部門協作聯動。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作聯動,共同推進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要發揮牽頭作用,履行綜合協調、指導督促職責,推動各部門共同做好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民政、教育、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等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等工作機制,確保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及其家庭及時得到有效幫扶。民政、教育、衛生計生部門和公安機關、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辦公室要督促和指導社會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療衛生機構切實履行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職責,保障困境兒童人身安全。
(三)強化陣地建設。
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社區兒童活動場所等,是開展困境兒童保障的工作陣地和重要載體。各地要統籌各方資源,進一步完善兒童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兒童部、救助保護機構場所設施,創新服務方式,拓展服務范圍,增強服務能力,滿足困境兒童監護照料方面的需要。要統籌發揮好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學校、兒童福利院、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和工、青、婦、殘聯組織以及社會力量舉辦的兒童活動場所的作用,開辟兒童之家等兒童活動和服務場所,將困境兒童服務納入社區公共服務體系,讓困境兒童活動有場地,兒童福利主任、專業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有服務平臺和陣地。
(四)引導社會參與。
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關工委等要發揮群團組織優勢,廣泛開展適合困境兒童特點和需求的關愛、幫扶、維權等服務。工會、共青團、婦聯要依托職工之家、家長學校、家庭教育指導中心、青少年綜合服務平臺等載體,加強對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導和培訓幫扶。婦聯要大力推進兒童之家創建工作,發揮村(居)委會和基層婦聯組織的作用,為困境兒童提供關愛服務。殘聯組織要加強殘疾兒童康復訓練和學前特殊教育等工作,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建設和康復服務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培養,組織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提高康復保障水平和服務能力。關工委要充分發揮老干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范等城鄉“五老”優勢,開展思想引導、文化輔導、心理疏導、行為指導和困難幫扶等關愛服務活動。
要加快培育發展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慈善組織、志愿服務組織,引導其圍繞困境兒童基本生活、教育、醫療、照料、康復等需求,捐贈資金物資、實施慈善項目、提供專業服務。分層級、分步驟在省、市、縣三級探索建立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服務中心,統籌指導和組織實施本區域的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落實國家有關稅費優惠政策,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鼓勵和規范社會力量舉辦困境兒童托養照料、康復訓練等服務機構,鼓勵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創辦民辦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并鼓勵其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大力發展困境兒童社會工作服務,積極培育組織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者等專業社會工作力量,運用專業社會工作理念、方法和技巧,為困境兒童提供心理疏導、精神關愛、家庭教育指導、成長輔導、權益維護、資源鏈接、社會融入等專業服務。各地要將困境兒童服務列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鼓勵支持社會組織積極參與。鼓勵愛心家庭依據相關規定,為有需要的困境兒童提供家庭寄養、委托代養、愛心助養等服務,幫助困境兒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親情。積極倡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通過一對一幫扶、慈善捐贈、實施公益項目等多種方式,為困境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幫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把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和經濟社會發展等規劃。建立政府領導,民政部門、婦兒工委辦公室牽頭,教育、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部門和公安機關、殘聯組織、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信息共享、協調聯動等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統籌推進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隊伍建設,配齊配強工作人員,確保事有人干、責有人負。
(二)強化督辦落實。各地要加強對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督查。要完善工作考核,制定督查辦法,建立常態化、經?;亩讲榭己藱C制,定期通報工作情況,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確保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三)落實資金保障。各地要統籌各級各類社會救助資金,建立政府投入、彩票公益金支持與社會力量參與相結合的資金保障機制,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充分調動社會力量、慈善資源積極參與,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為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財力支撐。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地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廣泛開展兒童權益保障法律法規和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宣傳活動,推動政策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增強全社會兒童權利保護意識,強化家庭履責的法律意識和政府主導、全民關愛的責任意識,營造全社會共同關心兒童健康成長的濃厚氛圍。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恤孤慈幼的傳統美德,鼓勵、倡導、表彰鄰里守望和社區互助行為,宣傳報道正面典型,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建立健全輿情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及時妥善回應社會關切。
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推進落實。對本意見的執行情況,省政府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201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