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決策部署,進一步“守紅線、促發展、保資源、防風險”,發揮國土資源在服務投資促進招商中的保障作用,全面深化國土資源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倒逼經濟社會轉型發展,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發揮國土資源宏觀調控作用
(一)發揮國土規劃的引領作用。按照省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以土地調查成果為底數,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基礎,以永久基本農田紅線、生態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為底線,調整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省級國土規劃,建立統一的空間規劃體系,充分發揮國土規劃的引領作用。城鄉、農業、林業及水利等相關規劃在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方面要與國土規劃協調一致,共同促進資源的高效配置和節約集約利用。
(二)增強土地利用計劃的調節效能。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重點優先的原則,實行土地利用計劃差別化、精細化和科學化管理,增強土地利用計劃調節效能,精準使用土地利用計劃,重點保障國家和省級戰略、重大基礎設施、民生項目以及鼓勵類的實體經濟項目用地計劃。對于列入省級傳統產業改造升級的重點項目,優先安排用地指標。
(三)分類制定和完善土地政策。制定我省產業用地指導目錄,按照目錄進行項目認定和管理。進一步完善用地定額標準。鼓勵市(州)、縣(市、區)在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與供地政策的前提下,結合地方實際和產業導向,制訂適用于當地的產業用地指導目錄和用地標準。
(四)優化土地供應結構。實行差別化供地政策,建立科學的土地供應調節機制,嚴格執行《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從源頭上遏制產能過剩項目用地。嚴格執行《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國土資發〔2008〕24號)。對國家和地方尚未頒布土地使用標準和建設標準的項目,實行項目節地評價制度,提高新增建設用地利用效益。
二、積極服務投資推動綠色發展
(五)實施適度寬松的土地利用計劃管理政策。省政府統籌土地利用計劃,實行“三年滾動”的計劃管理方式,跨年度打通使用三年土地利用計劃總量,不再單獨分解至市(州)。按照“保重點、保民生、保當年、保開工”的原則,依據項目報批使用土地利用計劃,保障地方合理的用地需求。
(六)服務“生態長江”建設。以生態保護、綠色發展、環境修復為核心,按照長江經濟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研究制定沿江優勢資源開發正面清單,并根據國家長江經濟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準入標準。啟動開展以長江經濟帶、南水北調核心水源區為重點的“山水林田湖”綜合治理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七)支持實體經濟健康發展。創新融資渠道,探索省政府通過土地儲備發行地方專項債券。國家鐵路、高速公路、機場、交通樞紐和大中型水利水電等穩增長省級重點項目用地納入“綠色通道”,建立省、市、縣三級聯動機制,實施先行用地、補充耕地承諾制等政策。推行“大客戶”預約服務,對實體經濟企業所屬不動產依申請依法作變更登記。優化不動產抵押登記辦理流程,縮短抵押登記辦理時間。對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領域新供土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依法可按劃撥方式供應;對可以使用劃撥用地的項目,在用地者自愿的前提下,鼓勵以出讓、租賃方式供應土地,支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與社會資本共同投資建設;土地出讓價款可在規定期限內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
(八)加大存量土地供給。大力開展閑置低效用地清理處置,完善節約集約用地評價體系,建立土地供給與節約集約掛鉤機制,推廣“以地控稅、以稅節地”試點經驗,促進閑置低效土地消化利用。強化土地利用綜合監管,實行供地率定期通報、土地利用動態巡查、供地率與建設用地審批掛鉤“三項制度”。對利用存量土地資源、房產發展國家支持產業、行業的,可享受在5年內不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的過渡期支持政策。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保障存量土地再開發利用的環境安全。
(九)提高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水平。開展省級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示范試點,建立重要礦產資源“三率”和綜合利用效率監測考核體系。開展綠色礦山和綠色礦業示范區建設,通過試點建立完善標準體系和管理制度。大力推進礦產資源綠色勘查,加大清潔能源礦產和新興產業礦產勘查力度,強化綜合勘查。
(十)深入開展國土綜合整治。實施“土地整治+”工程,統籌土地整治與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低丘緩坡土地綜合開發利用、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打好政策“組合拳”,提升綜合效益。積極爭取、盡快啟動湖北長江經濟帶江漢平原國家級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提升糧食主產區耕地綜合產能。
三、大力降低企業成本促進招商引資
(十一)改革完善工業用地供應制度。積極推進工業用地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供應。工業用地的使用者可在一年內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但首期繳納比例不得低于50%。各地可根據地方實際,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十二)調整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實施政策。對省、市(州)產業用地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最高年期出讓的,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十三)著力支持新業態發展。國家鼓勵的新能源項目使用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光伏發電項目占用灌木林除外),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對使用荒山、荒地、荒灘進行建設的旅游項目,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相關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
(十四)落實規費優惠政策。使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及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指標時,對符合《財政部關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有關財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綜〔2014〕7號)和《財政部關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支持易地扶貧搬遷有關財政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綜〔2016〕36號)規定的,可免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取消征地服務費、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收費。
(十五)改進服務降低行政成本。深化國土資源“放管服”改革,按“能減則減、能并則并、能放則放”原則,進一步清理和優化行政審批。全面推開“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大力推行“互聯網+政務服務”,優化服務流程和方式。
四、規范執行產業限制政策促“三去”
(十六)嚴把審批閘門去產能。對鋼鐵、水泥等過剩產能新增項目,一律不得通過規劃修編、規劃調整安排用地規劃指標,一律不得安排新增用地計劃指標,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預審申請,一律不準批地和供地。未經項目核準(產能核增)機關批準的煤礦建設項目,不再受理審批其采礦權新立和變更擴大生產規模申請,繼續督促辦理已關閉退出煤礦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
(十七)分類調控房地產去庫存。堅持“一城一策”,實行差別化供地。住房庫存消化周期超過24個月的縣(市、區),住房用地供應削減50%;住房庫存消化周期超過36個月的縣(市、區),暫停住房用地供應。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允許尚未開發的房地產用地依法調整土地用途,優先用于新興、養老、文化、體育等項目用途的開發建設或轉為棚改安置房建設,進一步暢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房的轉換通道。
(十八)規范土地儲備管理去杠桿。加強土地儲備機構管理,進一步明晰土地儲備機構職能職責,合理確定土地儲備規模結構,全面規范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行為,促進土地儲備健康發展,降低土地融資風險。
五、精準發力補齊三塊短板
(十九)補齊農業農村短板。深入實施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戰略,嚴守耕地紅線。全面完成全域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嚴格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政策措施。采取PPP、以獎代補等方式,創新土地整治模式。允許土地整治新增耕地經核定后作為補充耕地指標,按照新增耕地質量等級實行差異化定價,進入省域補充耕地指標交易。按照尊重歷史、立足現實、分類處理的原則,妥善解決建設項目壓占土地整治項目區問題。
(二十)補齊精準扶貧短板。采取“五個一批”(增減掛鉤搬遷一批、土地整治改善一批、特色產業帶活一批、礦產開發致富一批、地災防治保護一批)推進精準扶貧,服務“三農”。推進38個貧困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城鄉建設用地掛鉤指標在省域范圍交易,保障地方脫貧項目落地。
(二十一)補齊重大基礎工程建設短板。加快高標準農田建設,提高建設水平,確保耕地質量。規范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經營主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業化公司作為項目建設主體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完善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將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向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鄉鎮生活污水治理等項目傾斜。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