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7年6月8日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工作責任,強化監督管理,加快改善水環境質量,確保完成我省水污染防治目標任務,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發〔2016〕3號,以下簡稱《工作方案》)以及《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規定(試行)》(環水體〔2016〕179號)等規定和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工作方案》實施情況及水環境質量管理的年度考核和終期考核。
第三條考核工作堅持統一協調與分工負責相結合、質量優先與兼顧任務相結合、定量評價與定性評估相結合、日常檢查與年終抽查相結合、行政考核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考核內容包括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兩個方面(詳見附件)。以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剛性要求,兼顧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
水環境質量目標包括:地表水水質優良比例和劣Ⅴ類水體控制比例、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控制比例、地級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地下水質量極差控制比例等四個方面。
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包括:工業污染防治、城鎮污染治理、農業農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資源節約保護、水生態環境保護、強化科技支撐、各方責任及公眾參與等八個方面。
具體指標解釋及評分細則由省環保廳商有關部門另行印發。
第五條年度考核和終期考核采用評分法,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滿分均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以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劃分等級,評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80分(含)至90分為良好、60分(含)至80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即未通過考核)。
以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進行校核,評分大于60分(含),水環境質量評分等級即為考核結果;評分小于60分,水環境質量評分等級降一檔作為考核結果。日常檢查情況作為重點工作完成情況考核的基本內容納入年度考核計分。
遇重大自然災害(如干旱、洪澇、地震等)或重大工程建設、調度等,對上下游、左右岸水環境質量產生重大影響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的,可結合重點工作完成情況,綜合考慮后最終確定年度考核結果。
自2017年至2020年,逐年對上年度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和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完成情況。
2021年對2020年度進行終期考核,僅考核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水環境質量目標完成情況60分以下,或地表水水質優良比例、劣Ⅴ類水體控制比例任何一項未達到目標,終期考核認定為不合格。
第六條地方人民政府是《工作方案》實施的責任主體。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要依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制定本地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將目標、任務逐級分解到縣級人民政府,把重點任務落實到相關部門和企業,確定年度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合理安排重點任務和治理項目實施進度,明確資金來源、配套政策、責任部門和保障措施等。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分解的年度目標和任務,應制定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省環保廳要加強工作和信息調度。
第七條考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省環境保護委員會統一協調,省環保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土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衛計委等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八條考核采取以下步驟:
(一)自查評分。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應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包括電子信息在內的工作臺賬,對《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和自評打分,并于每年1月5日前將上年度自查報告報送省環保廳,抄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和《工作方案》各任務牽頭單位;《工作方案》各任務牽頭單位于每年1月10日前將上年度自查報告報送省環保廳。自查報告應包括水環境質量目標和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等完成情況。
(二)部門審查?!豆ぷ鞣桨浮犯魅蝿諣款^單位會同參與部門負責相應重點任務的考核,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對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自查報告進行審查及打分,形成書面意見于每年1月底前報送省環保廳。
(三)組織抽查。省環保廳會同有關部門采取“雙隨機”(隨機選派人員、隨機抽查部分地區)方式,根據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的自查報告、《工作方案》各牽頭部門的書面意見,對被抽查的地方進行實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報告。
(四)綜合評價。省環保廳根據審查、抽查情況,結合國家對我省考核結果作出的綜合評價,形成最終考核結果報省人民政府。
第九條考核結果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后,由省環保廳進行通報,向社會公開,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地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對水質改善明顯和進步較大的地方進行通報表揚。省級財政將考核結果作為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
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地方,由省環保廳會同省委組織部等約談該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并暫停審批該地有關區域新增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整改期滿后仍達不到要求的,相關部門取消其獲得的省級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園林城市、衛生城市等榮譽稱號。
對未通過終期考核的地方,除暫停審批該地所有新增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民生項目與節能減排項目除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外,要加大問責力度,必要時由省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約談該地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同時,嚴格落實《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湖北省實施〈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細則》等要求,依法依紀依規進行追責問責。
第十條發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或在考核中發現干預、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考核結果確定為不合格,并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對本地《工作方案》實施情況開展考核。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7年6月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