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實施意見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83號)精神,進一步深化我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思路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林地經營權,推進集體林權規范有序流轉,促進適度規模經營,完善相關政策和服務體系,充分發揮集體林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
(二)基本原則。堅持農村林地集體所有制,鞏固集體林地家庭承包基礎性地位,保護農民財產權益;創新體制機制,拓展和完善林地經營權能,建立健全現代林業產權制度;堅持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相統一,實現農村增綠、森林增質和農民增收;堅持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充分調動社會資本發展林業的積極性,增強林業發展活力。
(三)總體目標。到2020年,集體林業良性發展機制基本形成,產權保護更加有力,承包權更加穩定,經營權更加靈活,林權流轉和抵押貸款制度更加健全,管理服務體系更加完善,實現集體林區森林資源持續增長、農民林業收入顯著增加、國家生態安全得到保障的目標。
二、工作任務
(一)鞏固改革成果,穩定承包權。
1.進一步明晰產權。堅持分類指導,認真做好集體林地承包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對承包到戶的集體林地,將權屬證書發放到戶,由農戶持有。對采取聯戶承包的集體林地,將林權份額量化到戶。對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依法將股權量化到戶、股權證發放到戶,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范圍內的新造林地及時依法確權登記頒證。
2.強化林權權益保護。逐步建立集體林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運行機制,不斷健全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集體林權制度,形成集體林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經營的格局。依法保障林權權利人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權權利人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在承包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強行收回農業轉移人口的承包林地。有序開展進城落戶農民集體林地承包權依法自愿有償退出試點。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采伐,對集體和個人停止天然林商業性采伐按年度給予適當補助獎勵。
3.規范合同管理。承包和流轉集體林地,都要簽訂書面合同,推廣使用《湖北省集體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和《湖北省森林資源流轉合同(示范文本)》,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合同檔案管理,監督當事人履行造林育林、保護管理、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責任,促進森林資源可持續經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監督林業生產經營主體依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二)落實分類經營,放活經營權。
1.建立和完善生態林保護與管理制度體系。完善商品林、公益林分類管理制度,按照立法計劃研究完善省天然林保護相關立法,抓緊修訂《湖北省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建立生態公益林動態管理機制,在不影響整體生態功能、保證公益林相對穩定的前提下,允許對承包到戶的公益林進行調整完善。全面推行集體林采伐公示制度,及時公示采伐指標分配詳細情況。
2.科學經營公益林。各地要編制生態公益林經營規劃,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森林經營規劃。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劃定并嚴管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干意見》精神,嚴格保護和科學經營生態公益林。確因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等生態保護需要的,可探索采取市場化方式對林權權利人給予合理補償,著力破解生態保護與林農利益間的矛盾。推動集體公益林資產化經營,探索公益林采取合資、合作等方式流轉。
3.放活商品林經營權。完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制度,進一步改進集體人工用材林管理,賦予林業生產經營主體更大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充分調動社會資本投入集體林開發利用。大力推進以擇伐、漸伐方式實施森林可持續經營,培育大徑級材,提高林地產出率。
4.簡化審批程序,優化管理方式。深入推進“互聯網+放管服”改革,在嚴格執行森林采伐限額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放活林農和企業投資造林的采伐管理。深入推進網上審批,逐步將辦證窗口延伸到鄉鎮,完善林地權籍調查工作機制,優化工作流程,實現與不動產統一登記的科學銜接和數據的實時共享,以標準化促規范化。林業部門要完善林地“一張圖”管理,將集體林地保護等級落實到山頭地塊、明確林業生產經營主體,向社會公示并提供查詢服務。
(三)多措并舉,推進適度規模經營。
1.依法流轉集體林權。鼓勵集體林權有序流轉,支持公開市場交易。鼓勵和引導農戶采取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積極引導工商資本投資林業,開展聯合、合作經營,發展林業適度規模經營。建立健全對工商資本流轉林權的監管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林權流轉不能搞強迫命令,不能違背承包農戶意愿,不能損害農民權益,不能改變林地性質和用途。
2.積極培育壯大林業經營主體。通過政府引導、政策鼓勵、市場運作等方式,大力發展家庭林場、股份合作林場、林業合作社等新型林業經營主體,加快林業從“自然人林業”向“法人林業”邁進步伐,逐步擴大其承擔的涉林項目規模,大力發展品牌林業,引導生產經營主體面向市場加快發展。
3.創新利益聯結新機制。積極推廣收益比例分成或“實物計價、貨幣結算”方式兌付流轉費,激發更多的農戶主動參與林權流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農民意愿,組織集中連片承包農戶的林權在公開市場上招商引資。鼓勵龍頭企業與農戶或家庭林場或林業合作社以股份式、合作式、訂單式等運作模式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讓農民分享產業鏈增值收益。推進林業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帶動農戶從涉林經營中受益。加大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的扶持力度,支持林業生產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地方特色優勢產業發展、林業生產經營主體能力建設等,推動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精準脫貧。
4.推進綠色富民產業發展。堅持以林業供給側改革為引領,大力發展綠色林業經濟,創新發展林業產業。廣泛推行“企業+合作經濟組織+基地+農戶”的發展模式,建設一批具有區域特色的經濟林基地,逐步實現規?;?、良種化、優質化、標準化、產業化。大力發展新技術新材料、森林生物質能源、森林生物制藥、森林新資源開發利用、森林旅游休閑康養等綠色新興產業。支持各地統籌使用資金、調整支出結構,加快林業結構調整。充分發揮林業多種功能,支持林下經濟發展。有序推進林業碳匯項目開發,鼓勵支持碳匯交易。
5.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林權抵押貸款制度,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推進林權抵押貸款業務,推廣“林權抵押+林權收儲+森林保險”貸款模式和“企業申請、部門推薦、銀行審批”運行機制。加大開發性、政策性貸款支持力度,完善林業貸款貼息政策。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開展林業經營收益權和公益林補償收益權市場化質押擔保貸款,鼓勵和引導市場主體對林權抵押貸款進行擔保,并對出險的抵押林權進行收儲。各地可采取資本金注入、林權收儲擔保費用補助、風險補償等措施支持開展林權收儲工作。完善森林保險制度,建立健全森林保險費率調整機制,進一步完善大災風險分散機制,提高林農參保積極性。穩步推進森林保險試點工作,積極推進森林保險全覆蓋。
(四)強化服務,提升保障水平。
1.提升集體林業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強基層業務人員培訓,建立全省聯網、實時共享的集森林資源、權屬、生產經營主體等信息于一體的基礎信息數據庫和管理信息系統,推廣林權集成電路卡(IC卡)管理服務模式,方便群眾查詢使用。依托林權管理服務機構,搭建全省互聯互通的林權流轉市場監管服務平臺,發布林權流轉交易信息,提供林權流轉交易確認服務,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2.完善糾紛調處機制。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做好農村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加強法律法規和政策培訓,妥善處理各類糾紛,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建立律師、公證機構參與糾紛處置的工作機制,將矛盾化解納入法治軌道。
3.完善社會化服務體系。加快基層林業主管部門職能轉變,強化公共服務。研究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持社會化服務組織開展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統防統治、森林統一管護等生產性服務。加大對包括整地造林、撫育等關鍵環節在內的林業機械購置補貼力度。將林產品市場納入農產品現代流通體系建設范圍。積極發展林業電子商務,健全林產品交易市場服務體系,鼓勵引導電商企業與家庭林場、股份合作林場、農民合作社對接,建立特色林產品直采直供機制。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制訂完善各項政策措施,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建立分級負責、以縣(市、區)為主體的工作機制。省發改、財政、國土資源、農業、林業、銀監和保監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大項目和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相關政策,合力推進集體林業發展。
(二)大膽探索創新。各地要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報紙、電視、電臺、網絡等各種載體,全方位、多角度、立體式開展林改政策宣傳,營造有利于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良好氛圍。要充分利用各種改革試驗示范平臺,支持在加強林權權益保護、放活商品林經營權、優化林木采伐管理、科學合理利用公益林、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等方面進行深入探索。探索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
(三)加強檢查督辦。各級政府要加強檢查督辦,根據實施方案每年開展一次專項督查,年終對照目標任務進行考評。林業部門要加強能力建設,切實做好完善集體林權制度工作的指導、檢查、督辦和考核工作。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