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2017年7月18日
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實施方案
為建立健全濕地保護修復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濕地保護修復制度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9號)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建立健全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全面加強濕地保護,加快濕地修復,提升濕地功能,規范利用行為,為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湖北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則。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的原則,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續性;堅持全面保護、分級管理的原則,將全省所有濕地納入保護范圍,加強重要濕地的保護和修復;堅持合理利用、永續發展的原則,合理確定濕地資源的利用強度;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各級政府對本行政轄區內濕地保護負總責,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濕地保護修復;堅持綜合協調、分工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林業、國土資源、環保、水利、農業、住建等濕地保護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協同推進濕地保護與修復工作;堅持嚴格考核、強化監督的原則,將濕地保護修復成效納入對各級政府領導干部的考評體系,形成自覺加強濕地保護修復的良好導向。
(三)目標任務。對全省濕地實行全面保護,到2020年,全省濕地面積不低于144.5萬公頃,自然濕地不低于76.42萬公頃,濕地保護率提高到55%以上;積極開展退垸(耕、漁)還濕,新增濕地1.33萬公頃;全省重要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0%以上,全省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于55%,全省水鳥種類不低于112種。
二、建立濕地分級保護管理制度
(四)實行濕地分級管理。根據生態區位、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將全省濕地分為國家重要濕地(包括國際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省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濕地公約》要求,組織國際濕地城市的申報與認證工作。省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認定標準和管理辦法,發布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名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明晰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的事權劃分。(省林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等參與,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級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五)實行濕地分類管理。加大湖泊濕地的退垸(耕、漁)還濕力度,恢復天然湖泊面積。禁止在河流濕地從事筑壩攔汊、小水電開發等活動,保持河流的完整性、連續性和岸線的原生性。加大庫塘濕地的污染防治力度,積極營造水源涵養林和生態防護林。加大沼澤濕地保護力度,確保不受到破壞。(省林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住建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健全濕地保護修復管理體系。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修復負總責??缧姓^域的濕地保護修復由上一級政府負責。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濕地保護管理機構,強化鄉(鎮)林業站濕地管護職能。健全完善國家公園、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等濕地保護管理體系,理順管理體制,加強能力建設。在重要濕地探索設立濕地管護公益崗位,建立完善縣、鄉、村濕地管護聯動網絡。(省林業廳、省編辦、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住建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建立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
(七)實施濕地面積總量目標管控。將全省濕地面積管控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到各市、州、縣,明確邊界四至,做好濕地資源產權確權登記。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要求,依法、科學劃定納入生態保護紅線的濕地范圍,公布濕地紅線管控名錄,推動勘界落地,接受社會監督。對占用濕地實行嚴格的清單式管理。對經批準征收、占用濕地并轉為其他用途的,用地單位要按照國家“先補后占、占補平衡”的原則,恢復或重建與所占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濕地。積極開展退垸(耕、漁)還濕,推進濕地恢復性增長。(省林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住建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建立完善濕地保護考核評價制度??茖W制定濕地生態狀況評定標準,完善考核評價體系。將濕地面積、濕地保護率、濕地生態狀況等保護修復成效指標納入全省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評價體系,納入各地領導干部經濟社會發展相關考核評價體系。將領導干部濕地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納入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強化濕地保護修復獎勵機制和濕地損害終身追責機制。(省審計廳、省統計局、省林業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住建廳等參與)
四、健全濕地用途監管機制
(九)建立濕地資源用途管控機制。按照主體功能定位,科學確定各類濕地功能,實施負面清單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國家和省級重要濕地,在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濕地;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復;禁止圍網(欄)養殖、投肥養殖、開墾圍墾、筑壩攔汊、填埋、排干濕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擅自改變濕地用途的行為;禁止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禁止向濕地超標排放污染物;禁止對濕地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魚類洄游通道造成破壞;禁止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其他活動。(省林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嚴格限制濕地資源利用強度。加強對濕地調水、發電、養殖、捕撈、野生動植物資源利用等強度和時限的管控,科學確定濕地取水量、魚類養殖量與捕撈量、交通運輸量和生態旅游環境容量等上限,避免對濕地生態要素、生態過程、生態服務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壞。(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林業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嚴肅懲處破壞濕地行為。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對濕地利用進行監督,對濕地破壞嚴重的地方或有關部門進行約談,探索建立濕地利用預警機制,遏制各種破壞濕地生態的行為。嚴厲查處違法利用濕地的行為,對造成濕地生態系統破壞的,由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恢復原狀的,依法給予相應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嚴肅處理。建立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和執法會商制度,充分發揮森林公安在濕地保護執法中的作用。(省林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積極開展濕地保護修復
(十二)加強濕地的有效保護。積極申報國際重要濕地、國際濕地城市和國家重要濕地。積極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飲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加強濕地有效保護。對于面積不大、具有重要保護和科研價值、不適宜建立自然保護區和濕地公園的濕地,大力開展濕地保護小區建設。(省林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住建廳等參與)
(十三)實施濕地保護修復工程。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全省濕地保護修復工程規劃,對近年來濕地侵占用情況進行排查,大力實施濕地保護修復工程。堅持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方式,對集中連片、破碎化嚴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濕地進行修復和綜合整治,優先修復生態功能嚴重退化的國家和省級重要濕地。重點開展拆除圍網、生態移民、恢復植被、環境整治、防治污染、水系連通等濕地修復工程建設。(省林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住建廳等參與)
(十四)滿足濕地生態用水量。統籌協調濕地區域或者流域內水資源平衡,充分保證濕地保護的生態用水需求。建立濕地生態補水協調機制,明確生態補水的技術方案、資金投入以及各級政府和部門的責任和義務。全省各級水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必須為重要濕地生態補水預留用水指標,滿足最小生態用水需求。水庫蓄水和泄洪應當考慮野生動植物需求。(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六、健全濕地監測評價制度
(十五)明確濕地監測評價主體和標準。省內國家重要濕地的調查、監測、評價按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執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全省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監測評價技術規程與標準,組織開展濕地保護修復工程的績效評價、退化濕地評估和省級重要濕地的監測評價,組織實施全省濕地資源調查,調查周期為10年。(省林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十六)強化濕地監測體系建設。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統籌規劃省級重要濕地監測站點設置,建立省級重要濕地監測評價網絡,負責全省濕地監測評價數據的收集與匯總。建立濕地數據共享制度,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農業、住建等部門獲取的濕地資源相關數據由省濕地主管部門歸口集成、互聯共享。(省林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十七)規范監測信息發布和應用。建立統一的濕地信息發布機制,規范發布內容、流程、權限和渠道。省內跨區域、跨流域的重要濕地以及國家重要濕地的監測評價信息由國家統一集中發布。其他的省級重要濕地與一般濕地的監測評價信息,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發布。其中,涉及相關部門的監測評價信息,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商相關部門后發布。及時運用監測和評價結果,為濕地保護決策、管理和執法提供依據。實行重要濕地動態監測,對生態風險和破壞活動進行預警,防止濕地生態系統特征發生不利變化。(省林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審計廳等參與)
七、完善濕地保護修復保障機制
(十八)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省濕地保護修復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濕地保護修復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重大事項報省政府決定。聯席會議由省林業廳牽頭,省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農業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旅游委為成員單位,辦公室設在省林業廳。進一步完善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濕地保護管理體制,形成濕地保護合力,確保實現濕地保護修復的目標任務。(省林業廳牽頭,省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旅游委等部門參與)
(十九)加快濕地保護法制建設。研究申報濕地修復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研究制定濕地保護區(園)的規章制度,完善濕地保護與修復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體系。(省政府法制辦、省林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住建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完善科技支撐體系。加強濕地基礎和應用科學研究,重點加強湖泊濕地修復、河湖濕地演變、水污染防治、水鳥棲息地生境改善等研究。開展濕地保護修復的示范與應用,力爭在濕地修復關鍵技術上取得突破,為實現濕地生態系統全面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整治提供科技支撐。(省林業廳、省科技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住建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一)建立經費保障機制。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在濕地保護修復中的主導作用,通過財政貼息等方式引導金融資本、社會資本投入濕地保護修復,形成政府投資、社會融資、個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可研究給予風險補償。完善濕地生態保護成效與資金分配掛鉤的激勵制約機制。(省林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住建廳、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湖北銀監局等參與)
(二十二)建立濕地生態補償機制。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濕地生態補償機制,將濕地生態補償納入全省生態補償范圍。建立濕地生態補償的分級負責、合理補償機制,構建生態補償的低成本、可持續的長效機制。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林業廳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全省濕地生態保護紅線生態補償實施方案。(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林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二十三)加強濕地保護宣傳教育。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濕地科普宣教活動,普及濕地知識。推進濕地保護教育進校園、進社區、進企業工作。研究建立濕地保護志愿者制度,動員公眾主動參與濕地生態文化傳播。形成全社會熱愛濕地、保護濕地的良好氛圍。(省林業廳、省教育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住建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