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發〔2015〕34號)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系列重要講話要求,有序推進全省光伏扶貧工作,促進貧困村和貧困戶增收脫貧,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圍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奮斗目標,以大別山、武陵山、秦巴山、幕阜山四大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和深度貧困縣為主戰場,以村級和戶用光伏電站項目建設為重點,按照“省級統籌、市縣負責、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政策扶持、注重實效”的總體思路,因地制宜,創新光伏扶貧模式和機制,有序推進光伏扶貧項目建設,為打贏全省脫貧攻堅戰作出積極貢獻。
(二)基本原則。
1.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相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光伏扶貧作為落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要求的重要舉措,組織制訂光伏扶貧實施方案,統籌扶貧等相關資金用于項目建設。鼓勵引導光伏企業積極參與光伏扶貧項目的建設和運維服務。
2.省級統籌、市縣負責。省有關部門負責統籌全省光伏扶貧目標任務,編制規劃,研究制定政策,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市(州)負責加強指導和服務對接,落實國家和省相關扶持政策,督促光伏扶貧工程實施;縣(市、區)負責確定扶貧對象,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落實項目建設資金,組織項目建設及驗收,做好協調服務、運維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工作。
3.因地制宜、探索創新。支持各地創新光伏扶貧模式和機制,結合農業、林業開展多種“光伏+”應用,提高單位土地面積的產出效益,為貧困村、貧困戶創造更多收益,實現可持續發展。
4.規范實施、保障質量。各地應依法擇優選擇光伏扶貧項目建設單位,選用的光伏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規范要求,優先選擇達到國家光伏領跑者計劃的光伏產品。加強項目建設監管和運維服務,確保項目長期有效運行、持續發揮效益。
(三)工作目標。
2017-2019年,用3年時間在深度貧困縣和全省符合條件的約3000個貧困村或貧困戶所在村建設光伏扶貧項目,重點建設50-300千瓦的村級光伏電站,適度建設5-7千瓦的戶用光伏發電項目和在國家規模指標內的多村聯建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項目。村級、戶用及多村聯建集中式光伏扶貧項目總建設規模約60萬千瓦。
二、重點工作
(一)明確光伏扶貧定位,合理確定光伏扶貧規模。光伏扶貧對象主要是無集體經濟收入或集體經濟薄弱、資源匱乏的貧困村,建檔立卡的無勞動能力貧困戶(包括殘疾人等)。對于全省9個深度貧困縣和國家級、省級貧困縣申報的光伏扶貧項目給予重點支持。各地要根據扶貧對象動態調整情況,合理確定納入光伏扶貧范圍的貧困村、貧困戶的數量,并結合本地的光照資源條件、土地、電網接入、電量消納能力等情況,因地制宜,合理確定光伏扶貧項目建設模式和規模,有序推進光伏扶貧項目建設,切忌一哄而上、“一光了之”。
(二)科學合理編制光伏扶貧項目實施方案。以縣(市、區)為單元編制光伏扶貧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包括光伏扶貧項目的目標任務、扶持貧困村和貧困戶數量、項目類型、建設規模、建設條件、接網方案、資金籌措方案、運營管理主體、投資效益分析、管理體制、收益分配辦法、地方配套政策、組織保障措施等。實施方案要切實做到“四落實”,即建設模式及運維管理落實,建設資金來源落實(以政府投資為主,政府統籌的財政性項目建設資金要占項目總投資的70%以上),土地等項目建設條件落實,收益分配辦法落實。各地要合理確定本地建設的光伏扶貧規模,省有關部門將依據省光伏扶貧規劃對各地上報的總規模進行審定并公布。
(三)扎實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各地要按程序履行項目備案手續,依法辦理規劃、國土、林業等項目建設相關手續,落實電網接入條件,確保項目建成后能及時并網接入。村級光伏扶貧電站選址要做到“四同時”,即項目所在村委會、縣(市、區)發改(能源)部門、扶貧部門、縣(市、區)供電公司四方同時現場確認,確保項目建設與電力接入同步或基本同步。國家規模指標內的多村聯建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項目業主在項目選址階段要加強與縣(市、區)供電公司的溝通銜接,科學規劃,合理確定光伏電站項目場址、裝機規模等,確保項目就近接入電網,項目建設與配套送出工程同步實施。
(四)落實項目建設資金。按照政府出資為主、金融機構貸款為輔的要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投入主體責任,負責統籌相關財政資金(包括地方政府債券)、引導社會資本用于光伏扶貧項目建設。支持社會捐贈、企業自愿捐資、對口幫扶等方式建設部分光伏扶貧項目。
(五)加強工程建設和質量監督管理。各地應依法確定項目建設、監理單位,項目須采購技術先進、經過國家檢測認證機構認證的產品,鼓勵采購入選《工信部光伏規范公告》和達到“光伏領跑者”技術指標的產品。系統集成商應具有足夠的技術能力和工程經驗,設計和施工單位及人員應具備相應資質和經驗。光伏扶貧工程發電技術指標及安全防護措施應滿足接入電網有關技術要求,并接受電網遠程運行、監測和調度。
(六)加強配套電網建設和運行服務。電網企業要將光伏扶貧項目電力接入所需投資納入年度投資計劃,為光伏扶貧項目接網和并網運行提供保障。將村級、戶用光伏扶貧項目接網工程優先納入農村電網改造升級計劃,加快多村聯建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項目接網工程辦理進程,力爭配套電網工程與光伏扶貧項目同步投入運行。多村聯建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由項目業主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接入系統方案設計,編制接入系統報告;村級及戶用光伏扶貧電站由電網企業組織確定接入系統方案,承擔接網及配套電網建設工作,制定合理的光伏扶貧項目并網運行和電量消納方案,確保光伏扶貧項目優先上網和全額保障性收購。
(七)制定光伏扶貧收益分配管理辦法。由縣(市、區)按照精準扶貧的要求,制定光伏扶貧收益分配管理辦法。光伏扶貧對象要與光伏扶貧項目精準對接,并實行動態管理。貧困戶屋頂及房屋周邊安裝的戶用光伏發電系統產權歸貧困戶所有,收益全部歸貧困戶;財政資金為主建設的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產權歸村集體所有,項目收益分配由村集體研究確定,按照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鄉鎮審核、縣級扶貧部門審定、村級公示的程序確定,其收益主要用于設置公益崗位、開展小型公益事業、設立小微獎勵補助等;縣級政府投融資主體要將所占股份折股量化給貧困村、貧困戶,貧困村、貧困戶持股分紅。
(八)明確運維管理主體和方式??h(市、區)人民政府可通過招標或其他競爭性比選方式,公開選擇光伏扶貧電站項目的運維管理主體和方式,切實做好光伏扶貧電站項目的運維管理和服務工作。鼓勵光伏企業參與光伏扶貧項目的運維服務,并按照保本原則從光伏發電收益中提取合理的運維服務費。鼓勵光伏扶貧項目購買保險,避免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導致電站損壞而影響貧困戶的長期穩定收益。
三、政策支持
(一)做好光伏扶貧項目備案和電網接入服務。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光伏扶貧項目建設“綠色通道”,簡化項目審批程序,縮短辦事流程,積極支持光伏扶貧項目建設。對于完成項目選址“四同時”的光伏扶貧電站,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要及時做好項目備案服務。省電力公司要制定統一的光伏扶貧項目接入、電費結算明白卡和流程圖,確保項目及時完成電力接入和電費結算。各地電網企業從正式受理接入申請開始,0.4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的光伏扶貧電站在3個月內完成并網工作,10千伏電壓等級接入的光伏扶貧電站在6個月內完成并網工作。
(二)爭取國家光伏扶貧項目規模指標。戶用光伏扶貧項目不受年度規模指標限制。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扶貧辦要積極爭取將符合條件的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和多村聯建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納入國家光伏扶貧項目建設規模。對于9個深度貧困縣和國家級、省級貧困縣所需光伏扶貧指標予以傾斜支持。
(三)實行省級電價補貼政策。省物價局會同省能源局研究出臺光伏扶貧項目發電補貼支持政策,對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的光伏扶貧項目給予每千瓦時0.1元補貼,補貼年限暫按5年執行。
(四)保障光伏扶貧項目發電收益及時足額到位。按照“一月一結算”(合同約定結算周期的按約定結算周期執行)的要求,省電力公司要及時將光伏扶貧項目上網電量按照國家制定的燃煤標桿上網電價進行結算,并按有關規定將上網電量省級補貼資金結算到縣(市、區)電力公司。建立國家補貼資金墊付機制,按照“一季一結算”的要求,在國家補貼資金到位前,依據能源、扶貧等部門核算的數據,對符合條件的光伏扶貧項目的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由縣(市、區)財政先行墊付,由縣(市、區)電力公司隨燃煤標桿上網電價部分電費一并結算到位。國家補貼資金到位后,縣(市、區)電力公司及時將墊付資金歸還。
(五)加大項目資金支持力度。列入2017-2019年建設規模指標的光伏扶貧項目,省財政通過以獎代補方式給予支持,對光伏扶貧工作進展快、成效好的地方,建立提前下達、預撥清算、按工作進度同比例下達等機制,促進項目加快建設,盡早見效。獎補資金切塊下達,由縣(市、區)統籌使用。實行差異化的獎補政策,對于深度貧困縣、貧困縣和非貧困縣,分別按照項目總投資20%、10%、5%的比例安排以獎代補資金。省財政按照地方政府債券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各地政府債務限額內,根據需求和申報情況對深度貧困縣、貧困縣給予傾斜支持。
(六)多渠道低成本融資,切實降低項目建設成本。支持縣(市、區)光伏扶貧投融資主體向金融機構申請優惠貸款。國開行湖北省分行、農發行湖北省分行要切實發揮政策性銀行作用,為光伏扶貧項目提供優惠貸款利率。鼓勵其他銀行以及社保、保險、基金等資金在獲得合理回報的前提下,為光伏扶貧項目提供低成本融資。鼓勵采取眾籌等方式融資支持光伏扶貧項目建設。對于企業自愿捐資建設的光伏扶貧項目,享受國家相關稅收減免政策。
(七)完善土地、林地等支持政策。省國土資源廳要對深度貧困村建設的村級光伏扶貧電站項目所需土地予以重點保障,對其他光伏扶貧電站項目所需土地予以傾斜支持。省林業廳要加強對光伏項目選址指導,對符合用地條件的光伏扶貧項目,開辟審核審批快速通道,調劑林地定額專項用于光伏扶貧項目。
(八)落實光伏扶貧項目稅收政策。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要落實國家光伏發電增值稅即征即退等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光伏扶貧電站項目免征耕地占用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會同省扶貧辦、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地稅局、省質監局、省物價局、省國稅局、省電力公司、國開行湖北省分行、農發行湖北省分行等單位建立省光伏扶貧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能源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扶貧辦、省電力公司等單位明確專人參與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光伏扶貧規劃編制、組織指導、統籌協調等工作。市(州)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光伏扶貧項目的綜合協調服務、電力接入、督促項目建設等方面工作??h(市、區)人民政府是組織實施本地區光伏扶貧工作的責任主體,要成立由政府負責同志掛帥的工作專班,切實抓好光伏扶貧各項工作的落實。
(二)明確部門職責。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負責協調解決光伏扶貧項目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爭取國家光伏扶貧建設規模指標,協調并網運行,會同省扶貧辦組織編制全省光伏扶貧規劃等。省扶貧辦負責確定納入光伏扶貧范圍的貧困村和貧困戶,建立光伏扶貧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指導制定光伏扶貧項目收入分配管理辦法,對多村聯建集中式光伏扶貧電站予以支持,配合編制全省光伏扶貧規劃等。省財政廳負責會同省有關部門,組織做好光伏扶貧項目補貼目錄申報工作;安排、撥付省級光伏扶貧獎補資金,指導縣(市、區)統籌使用財政資金支持光伏扶貧項目建設;指導縣(市、區)財政在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資金到位之前先行墊付資金。省物價局負責督導省電力公司及時將省級補貼發放到各地,負責國家電價政策和省電價補貼政策的宣傳落實。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負責落實光伏扶貧項目所需土地、林地指標等工作。省農業廳、省水利廳負責光伏扶貧項目涉農、涉水環節審批手續的辦理。省質監局負責加強光伏扶貧工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和檢驗檢測服務,確保所選用的光伏扶貧產品符合國家標準和規范。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負責落實國家對光伏扶貧項目的各類稅收優惠政策。省電力公司負責做好光伏扶貧項目電網接入、電費結算和省級電價補貼資金發放及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轉付等工作。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光伏扶貧項目建設、工程質量、資金管理、竣工驗收、收益分配等的監督檢查。省能源局、省扶貧辦要定期開展考評通報。各地要通過設立舉報電話、公布郵箱等方式,自覺接受人大代表、新聞媒體、基層群眾的監督。各級監察、審計部門要運用大數據等手段,加強對光伏扶貧項目的監督檢查,對光伏扶貧項目實施中的各類違規違紀違法問題,堅決從嚴查處并追究責任。
(四)加大政策宣傳培訓力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光伏扶貧政策、項目建設動態、實施效果、典型案例的宣傳推廣,引導廣大貧困戶和社會各界積極支持并參與光伏扶貧工作,營造共同推進光伏扶貧工作的良好氛圍,切實把這件民生工程、陽光工程抓緊抓好抓出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