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決策部署,確保實現全省安全生產“一無兩降”目標,省人民政府決定從2017年12月起在全省開展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現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
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依法依規取締關閉各類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單位,有效杜絕因非法違法行為導致的重特大事故,確保2018年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繼續下降、較大事故同比下降、無重特大事故發生。
二、專項行動時間
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
三、打擊整治范圍
在全省所有行業領域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專項行動。以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工貿、道路和水上交通、建設施工、有限空間、特種設備、旅游、油氣管道、人員密集場所等為重點,采取更加嚴厲有效的措施,集中打擊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四、主要任務
(一)廣泛深入宣傳發動。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各種媒體平臺,采取開設專欄、以案說法、發送信息等形式,廣泛深入宣傳發動,引導廣大企業職工和人民群眾積極參與、支持安全生產打非治違行動。通過公開舉報電話、信箱等途徑,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受理群眾舉報線索,落實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群眾主動舉報非法違法行為。
(二)依法依規打擊整治。保持安全生產打非治違高壓態勢,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經停產整頓后仍未達到要求的,依法關閉取締;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一律按法律規定的上限予以處罰;對存在非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單位,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對觸犯法律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一律嚴肅追究法律責任。對于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該停產停業的堅決停產停業整頓,該行政處罰的堅決實施上限處罰,該納入失信懲戒的堅決實施聯合懲戒。
(三)定期報送通報情況。省政府各有關部門,各市、州、直管市及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于每月1日前向省安辦報送安全生產打非治違關閉取締、暫扣或吊銷有關證照、停產整頓、沒收非法所得和上限罰款、追究刑責等情況。省安辦定期通報工作動態、突出問題、典型案例、經驗做法、檢查督查和問責追責等情況。
五、有關要求
(一)落實工作責任。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工作負總責,要細化行動方案、完善工作機制,定期研究解決突出問題,落實人員和經費保障,對各類非法違法行為組織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和聯合執法。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三個必須”要求,承擔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打非治違主體責任,負責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各項工作。各級安辦負責安全生產打非治違綜合協調、檢查督辦、考核問責等工作。
(二)堅持問題導向。各地、省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針對本區域、本行業領域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特別是反復發生、長期未能根治的頑癥痼疾,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行動方案,明確階段性的打非治違重點,細化責任和措施,切實增強安全生產打非治違的針對性、有效性。
(三)嚴肅問責追責。認真落實“隱患就是事故、隱患不整改視同事故問責”的要求。對在安全生產打非治違中敷衍塞責、拖延扯皮、屢推不動的,進行通報、約談、掛牌警示、公開曝光。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單位取締不力、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企業整治不力、非法違法現象屢打不絕問題突出的地方和部門負責人,嚴肅追責問責。因非法違法行為導致重特大事故發生的,實行一案雙查,既嚴查事故責任,又倒追工作責任。
附件:重點打擊整治行為清單
2017年12月10日
附件
重點打擊整治行為清單
一、重點打擊的非法行為
(一)無證、無資質、證照不全或過期、超許可(資質)范圍從事生產、開采、經營、建設、儲存、運輸、使用、中介活動的。
(二)倒賣、出租、出借、轉讓、掛靠各類行政許可資質或證書的。
(三)關閉取締后又擅自生產經營建設的,應關未關或關閉不到位的。
(四)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的。
(五)非法用工的。
二、重點整治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一)建設項目違反安全設施、職業衛生“三同時”規定的。
(二)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的。
(三)重大隱患隱瞞不報或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重大危險源沒有進行安全評估、沒有設置警示標志和安全風險告知牌、沒有實時監測監控的。
(四)采取欺騙、脅迫等手段,強令職工在危險環境作業的。
(五)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六)超能力、超定員、超強度、超層越界生產;超速、超員、超載駕駛(航行)的。
(七)層層轉包、違法分包的;生產經營單位沒有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沒有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統一管理的。
(八)圖紙造假、圖實不符、出具虛假報告、虛假驗收證明的。
(九)安全生產工藝系統、技術裝備、監控設施、作業環境、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工藝、設備、材料的。
(十一)危險場所動火、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或輸油(氣)管道作業,以及爆破、吊裝、挖掘、建(構)筑物拆除、裝卸等危險作業時,未制定作業方案、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沒有專人現場統一指揮的。
(十二)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和?;飞a、儲存單位沒有負責人現場帶班的。
(十三)“三合一”“多合一”場所違規住人、消防設施缺失損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閉的。
(十四)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隱患嚴重,損害職工健康的。
(十五)應急救援隊伍、裝備不健全,應急預案制定修訂演練不及時,以及自救裝備配備不足、使用培訓不夠的。
(十六)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抗拒安全執法的。
(十七)瞞報、謊報、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破壞事故現場的,阻擾、干涉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的。
(十八)其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生產經營建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