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湖北省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創新驅動發展綜合評價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7年12月20日
湖北省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創新驅動發展
綜合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新發展理念,堅定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更好指導和推動全省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簡稱高新區)創新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湖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高新區是指省內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國家級高新區和經省政府批準設立的省級高新區。
第三條 本辦法遵循導向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原則。
(一)導向性。通過“以評促建”,推動高新區進一步完善管理,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聚集科技創新資源,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和產業競爭力,輻射引領區域發展,為建設創新型湖北提供有力支撐。
(二)科學性。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總量、結構和增量指標相配套,力求全面、科學、公正地評價高新區建設的發展情況。
(三)可操作性??紤]統計數據及材料的可獲取性,盡量選用現行且符合標準的,數據易采集、可量化、能對比的指標。
第二章 評價指標體系
第四條 評價指標參照《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發展評價指標體系》,由創新能力和創業活力、結構優化和產業升級、跨境創新和國際競爭能力、創新驅動和可持續發展四項一級指標組成,下設若干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詳見附件)。
第五條 評價指標總分數100分,其中:定量指標占80%,定性指標占20%。
第六條 高新區在評價年度內獲得國家級榮譽等情形,可酌情加分,單個評價年度內加分上限為5分。
第七條 評價年度內發生安監、環保部門認定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環保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該高新區評價排序直接予以末位處理。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八條 省科技廳每年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一次高新區綜合評價工作,評價數據采用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和材料。
第九條 每年6月底前,各高新區管委會完成統計數據和材料的收集、匯總、自查工作,經所在市(州)科技局審核確認后,報省科技廳。
第十條 省科技廳根據第三方機構評價意見,研究提出高新區年度綜合評價結果,報省政府審定,并對國家級、省級高新區進行分類排名通報。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以綜合評價為基礎,編制發布年度高新區創新發展報告,為各有關單位提供決策參考。
第四章 評價紀律與監督
第十二條 高新區管委會對各自上報的統計數據和材料的客觀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虛報、瞞報以及不按要求上報統計數據和材料的,省政府將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參與綜合評價工作的所有人員均須履行保密責任和義務,一律不得擅自對外泄露相關信息。有關機構未經授權,不得使用相關評價數據或發布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評價工作經費列入省科技廳部門經費預算給予保障,開展綜合評價工作應當嚴格遵守廉政紀律,不得向高新區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五條 任何個人或組織均可對評價結果提出異議,并舉報綜合評價工作中的不公正和弄虛作假行為。省科技廳應按照相關異議處理程序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將相關調查處理情況告知異議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評價指標,省科技廳可根據高新區發展需要,報經省政府同意后,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
湖北省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創新驅動發展
綜合評價指標體系
一、定量指標
說明:本定量評價指標由創新能力和創業活力、結構優化和產業升級、創新驅動和可持續發展、跨境創新和國際競爭力4項一級指標組成,下設34項二級指標,分數100分,占評價指標總分的80%。
二、定性指標說明:本辦法定性評價指標由創新能力和創業活力、結構優化和產業升級、創新驅動和可持續發展、跨境創新和國際競爭力4項一級指標組成,下設11項二級指標。每項一級指標分數均為100分,分別占定性指標總分的30%、30%、25%、15%,定性指標總得分占評價指標總分的20%。
三、加分項評分標準
說明:本辦法加分項均指評價年度內發生的事項,由創新能力和創業活力、結構優化和產業升級、創新驅動和可持續發展、跨境創新和國際競爭力4類組成,細分為11個小類,每個高新區在單個評價年度內加分上限為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