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新修訂的《湖北省長江質量獎管理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湖北省長江質量獎管理規定》(鄂政發〔2009〕37號)同時廢止。
2017年12月31日
湖北省長江質量獎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進質量強省戰略,牢固樹立質量第一的發展理念,堅持優質發展、以質取勝,表彰湖北省在質量管理和促進質量提升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企業或組織,引導、激勵企業或組織建立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提高產品、工程、服務和環境質量水平,增強全省經濟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質量強省戰略的決定》(鄂政發〔2015〕37號)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湖北省長江質量獎(以下簡稱長江質量獎)是省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主要授予我省具有法人資格,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或組織,包括提供公共服務的非政府機構。
第三條 長江質量獎的評定工作以促進企業或組織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全面提升產品質量、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經濟和社會效益不斷增強為宗旨,以專家評議、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為科學程序,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不斷推進全省經濟發展轉型升級,提質增效為目標。
第四條 長江質量獎的評定工作以企業或組織自愿申請為基礎,堅持嚴格標準、優中選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不增加企業或組織負擔,適當考慮企業規模以及國家對中小企業的扶持等政策。
第五條 長江質量獎每兩年一屆,每屆獲得長江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數量不超過5家;長江質量獎提名獎每屆不超過5家。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為確保長江質量獎評定過程及評定結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省人民政府授權省質量強省工作委員會設立長江質量獎專家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評委會),日常工作由湖北省質量強省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質強辦)負責。
第七條 專家評委會成員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行業人士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等組成。專家評委會主任委員由主管副省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省質強辦主任擔任。其他成員由省質強辦提出初步名單,由專家評委會主任委員審定。
第八條 專家評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推動、指導、監督長江質量獎評定活動的開展,決定長江質量獎評定的重大事項;
(二)審批長江質量獎評定標準、實施指南、評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規范;
(三)審查長江質量獎評審結果,審議表決長江質量獎擬獎企業或組織,提請省政府審定長江質量獎擬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四)涉及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時,應主動接受監督。
第九條 省質強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長江質量獎評定標準、實施指南、申報企業行業分類標準、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組織制(修)訂評審員資質標準及管理制度;選拔、培訓、考核評審員并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建獨立的專家評審組,通過績效考評建立評審員優勝劣汰機制;
(三)組織編制長江質量獎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國際先進質量獎評定標準的跟蹤研究;
(四)負責受理長江質量獎的申報、組織評審以及宣傳、推廣和培育工作;
(五)調查、監督申報及獲獎企業或組織的經營管理實況、企業道德及其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等;
(六)組織考核、監管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七)向專家評委會報告長江質量獎的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條 省質強辦在開展長江質量獎的評審時,應充分發揮技術機構及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
第十一條 省直有關部門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分別負責本系統和本市州申報企業或組織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企業或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企業或組織申報長江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或公益活動三年以上;
(二)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建立卓越績效模式管理推進機構,有一定數量的自評人員,有效運行卓越績效模式兩年以上并提供上一年度自評報告;
(三)具有杰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經營收入、利稅總額或總資產貢獻率三項指標之一在上年度名列國內同行業前茅,最近三年未發生虧損;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組織,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五)獲得省直有關部門或市州人民政府推薦。
第十三 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長江質量獎:
(一)不符合產業、環保、安全、質量等政策;
(二)國家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內有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責任事故(按行業規定)及重大有效投訴;
(四)近三年內國家、省監督抽查產品不合格,或存在嚴重服務質量問題;
(五)近三年內參加省質量獎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
(六)近三年內有其它嚴重違反法律法規不良記錄的。
第四章 評定標準及方法
第十四條 長江質量獎的評定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評定標準參照和借鑒國際先進質量獎的標準制定。
評定標準是長江質量獎評定的基礎,也是企業或組織自我評價、自我改進的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 為保證長江質量獎評定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可按農業、制造業(含建筑業)、服務業、中小企業等類別分別制訂評定標準實施指南。實施指南將根據行業特點擬定推薦標準,以保證長江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第十六條 長江質量獎的評定主要包括申報企業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管理者答辯、現場評審和專家評委會審議,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后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七條 長江質量獎評審總分為1000分。獲得長江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的總評分原則上不低于600分。
第十八條 長江質量獎評定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五章 評定程序
第十九條 每屆長江質量獎評定前,由省質強辦在官方網站及媒體上公布本屆長江質量獎的申報通知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條 企業或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長江質量獎申報表》,按照長江質量獎評定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提交自評報告,同時,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經省直主管部門或市州人民政府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限內報省質強辦受理。由省質強辦對企業或組織的申報資格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第二十一條 省質強辦建立長江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組建若干評審組,各評審組必須由3名(含)以上的評審員(其中含行業專家)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長江質量獎評審專家標準及工作守則由省質強辦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省質強辦組織評審組對企業或組織提交的自評報告等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照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并據此提出進入管理者答辯環節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二十三條 管理者現場答辯總分為100分,答辯得分按照10%的比例帶入總評分。答辯評分細則、程序由省質強辦制定。
第二十四條 通過材料評審、管理者答辯后確定的企業或組織,由評審組按評定標準進行現場評定,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五條 省質強辦根據管理者答辯和現場評審報告,按總評分排序,提出長江質量獎獲獎企業或組織入圍候選名單,提交專家評委會審議表決后確定擬獎名單。
第二十六條 擬獎企業或組織經征求省質量強省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意見后,由省質強辦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七條 公示通過的擬獎名單,經省政府審定批準后,以湖北省人民政府名義予以表彰,頒發長江質量獎和提名獎獎杯、證書和獎金。
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八條 省政府向獲得長江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獎勵200萬元,獲得提名獎的企業或組織獎勵100萬元。
第二十九條 長江質量獎的獎金,由省財政按政策予以保障,省質強辦負責發放,實行??顚S?評審經費納入省質監局當年部門預算,統籌安排。
第三十條 鼓勵本省組織或個人爭創中國質量獎,對獲得中國質量獎的組織或個人,由省質強辦報請省政府給予獎勵。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 獲獎的企業或組織,應當持續保持和改進卓越績效管理。省質強辦可適時派出專家組對獲獎企業或組織進行回訪,發現質量管理嚴重下滑的,專家組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達標的,省質強辦可提請省政府撤銷其長江質量獎稱號;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由省質強辦提請省政府撤銷其長江質量獎稱號。
按前款規定,撤銷長江質量獎稱號的,同時收回獎杯、證書,追繳獎金。
第三十二條 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長江質量獎榮譽的企業或組織,省質強辦可提請省政府撤銷其長江質量獎,收回獎杯、證書,追繳獎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三條 承擔長江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企業或組織的商業秘密,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審。
省質強辦、省達標評比表彰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對評審工作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機構或個人,有權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對外宣傳時,應注明獲獎年度。獲獎企業或組織再次申獎應于三屆以后,再次獲獎的,授予證書和稱號,不授予獎金,不占當年授獎名額。
第三十五條 長江質量獎獎杯、證書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長江質量獎標志、獎杯和證書,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應在推廣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經驗、為長江質量獎輸送優秀評審人員等方面履行社會責任,促進全省質量管理整體水平提高。
第三十七條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后,可參照本規定設置政府質量獎。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質強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