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精神,妥善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和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臨時救助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對象范圍。
家庭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困難的家庭;因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家庭成員身患疾病維持基本醫療、接受非義務階段教育等原因,導致生活必需支出費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困難的家庭;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因其他困難,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個人對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級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受理程序。
依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對于具有本地戶籍或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對于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級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申請救助;當地縣級政府沒有設立救助管理機構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當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救助。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提交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等證明材料,接受社會救助管理機構核查。無正當理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理;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材料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
主動發現受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的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對于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并及時受理。
(三)審批程序。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視情況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審核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后,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對申請臨時救助的非本地戶籍居民,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要配合做好有關審核工作??h級民政部門根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審核意見作出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但應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對于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可以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提供救助。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之后,應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四)救助方式。
發放臨時救助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實物發放形式,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以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應當及時轉介。
(五)救助標準。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按當地1至6個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數乘以臨時救助標準計發??h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等,統籌考慮其他社會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制定臨時救助具體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二、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工作機制
(一)統一受理、協同辦理。各地要在鄉鎮(街道辦事處)政務大廳、辦事大廳設立社會救助申請統一受理窗口。要根據部門職責建立受理、分辦、轉辦、結果反饋流程,明確辦理時限和要求,跟蹤辦理結果,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求助對象。民政、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加強協作,明確各環節的責任主體,強化責任落實和制度銜接,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
(二)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各地要充分利用已有資源,加快建設社會救助信息共享平臺,建立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民政、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的信息互通、資源共享。要依法完善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提高審核甄別能力。要建立救助對象需求與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救助資源對接機制,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的有機結合。
(三)政府統籌、社會參與。研究制訂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的具體方案,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為救助對象提供生活幫扶、心理疏導、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多樣化、個性化服務。要動員、引導行政區域內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大中型企業等設立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各級福彩公益金可以安排一定資金用于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
三、強化臨時救助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設區市、縣(市、區)政府要按照屬地原則,將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抓緊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切實擔負起資金投入、工作保障、監督管理的責任。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認真履行臨時救助受理、審核等職責。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保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協作,共同做好臨時救助相關工作。
(二)強化資金保障。各地要不斷加大臨時救助資金投入,各設區市、縣(市、區)財政要分別按照上年度可用財力的1.35%和0.6%的比例,將臨時救助資金與醫療救助資金、農村五保供養資金一并列入財政預算,統籌使用。城鄉低保結余資金、無明確意向的社會捐贈資金可以安排部分資金用于臨時救助。省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各設區市、縣(市、區)臨時救助給予補助,重點向救助任務重、工作成效突出和財政困難地區傾斜。要進一步加強資金管理,確保??顚S?。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項核算,年終可以預留一定應急資金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h級財政部門可以向同級民政部門提供一定資金預付額度,用于緊急情況臨時救助資金支出和鄉鎮(街道辦事處)直接審批的臨時救助資金支出。
(三)加強能力建設。各地要統籌考慮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供養人員數量等因素,制訂落實基層社會救助職責的具體辦法和措施,科學整合工作機構和人力資源,采取內部調劑、政府購買服務、引入專業社會工作者等多種方式充實和加強基層社會救助工作力量,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要將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籌考慮,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對工作經費有缺口的縣(市、區),省、市兩級財政要給予適當補助。
(四)強化監督管理。各地要將臨時救助政策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紀現象發生。要通過建立社會救助熱線,開設社會救助微信、微博服務平臺等方式,暢通救助、報告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要建立社會救助責任追究制度,對工作重視不夠、管理不力、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政府和部門負責人,以及在臨時救助審核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工作人員,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各設區市、縣(市、區)政府要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意見。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抓好工作落實。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要加強對本通知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向省政府報告,省政府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陜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5日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精神,妥善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和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臨時救助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對象范圍。
家庭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困難的家庭;因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家庭成員身患疾病維持基本醫療、接受非義務階段教育等原因,導致生活必需支出費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困難的家庭;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因其他困難,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個人對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級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受理程序。
依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對于具有本地戶籍或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對于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級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申請救助;當地縣級政府沒有設立救助管理機構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當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救助。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提交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等證明材料,接受社會救助管理機構核查。無正當理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理;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材料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
主動發現受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的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對于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并及時受理。
(三)審批程序。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視情況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審核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后,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對申請臨時救助的非本地戶籍居民,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要配合做好有關審核工作??h級民政部門根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審核意見作出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但應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對于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可以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提供救助。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之后,應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四)救助方式。
發放臨時救助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實物發放形式,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以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應當及時轉介。
(五)救助標準。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按當地1至6個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數乘以臨時救助標準計發??h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等,統籌考慮其他社會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制定臨時救助具體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二、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工作機制
(一)統一受理、協同辦理。各地要在鄉鎮(街道辦事處)政務大廳、辦事大廳設立社會救助申請統一受理窗口。要根據部門職責建立受理、分辦、轉辦、結果反饋流程,明確辦理時限和要求,跟蹤辦理結果,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求助對象。民政、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加強協作,明確各環節的責任主體,強化責任落實和制度銜接,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
(二)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各地要充分利用已有資源,加快建設社會救助信息共享平臺,建立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民政、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的信息互通、資源共享。要依法完善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提高審核甄別能力。要建立救助對象需求與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救助資源對接機制,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的有機結合。
(三)政府統籌、社會參與。研究制訂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的具體方案,通過委托、承包、采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為救助對象提供生活幫扶、心理疏導、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多樣化、個性化服務。要動員、引導行政區域內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大中型企業等設立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各級福彩公益金可以安排一定資金用于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
三、強化臨時救助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設區市、縣(市、區)政府要按照屬地原則,將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抓緊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切實擔負起資金投入、工作保障、監督管理的責任。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認真履行臨時救助受理、審核等職責。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保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協作,共同做好臨時救助相關工作。
(二)強化資金保障。各地要不斷加大臨時救助資金投入,各設區市、縣(市、區)財政要分別按照上年度可用財力的1.35%和0.6%的比例,將臨時救助資金與醫療救助資金、農村五保供養資金一并列入財政預算,統籌使用。城鄉低保結余資金、無明確意向的社會捐贈資金可以安排部分資金用于臨時救助。省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各設區市、縣(市、區)臨時救助給予補助,重點向救助任務重、工作成效突出和財政困難地區傾斜。要進一步加強資金管理,確保??顚S?。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項核算,年終可以預留一定應急資金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h級財政部門可以向同級民政部門提供一定資金預付額度,用于緊急情況臨時救助資金支出和鄉鎮(街道辦事處)直接審批的臨時救助資金支出。
(三)加強能力建設。各地要統籌考慮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供養人員數量等因素,制訂落實基層社會救助職責的具體辦法和措施,科學整合工作機構和人力資源,采取內部調劑、政府購買服務、引入專業社會工作者等多種方式充實和加強基層社會救助工作力量,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要將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籌考慮,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對工作經費有缺口的縣(市、區),省、市兩級財政要給予適當補助。
(四)強化監督管理。各地要將臨時救助政策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紀現象發生。要通過建立社會救助熱線,開設社會救助微信、微博服務平臺等方式,暢通救助、報告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要建立社會救助責任追究制度,對工作重視不夠、管理不力、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政府和部門負責人,以及在臨時救助審核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工作人員,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各設區市、縣(市、區)政府要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意見。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抓好工作落實。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要加強對本通知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向省政府報告,省政府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陜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