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省慈善工作,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難群眾民生,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鼓勵和支持開展以扶貧濟困為重點的慈善活動
(一)引導社會各界廣泛開展慈善活動。鼓勵社會各界以各類社會救助對象為重點,廣泛開展有針對性的慈善救助活動。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要發揮帶頭示范作用,積極動員干部職工參與各類慈善活動。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要廣泛動員社會公眾為慈善事業捐贈資金、物資和提供志愿服務。引導各類企業將慈善精神融入企業文化建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通過捐贈、支持志愿服務、設立基金會等方式,開展形式多樣的慈善活動。各類慈善組織要重點面向困難群體開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動。鼓勵有條件的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依法依規開展各類慈善活動。充分發揮家庭、個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動中的積極作用。
(二)鼓勵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捐贈和志愿服務。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通過捐款捐物、慈善消費和慈善義演、義拍、義賣、義展、義診、義賽等方式,為困難群眾奉獻愛心。探索捐贈知識產權收益、技術、股權、有價證券等新型捐贈方式,鼓勵設立慈善信托。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志愿服務,構建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機制健全、覆蓋城鄉的志愿服務體系。倡導社會力量興辦公益性醫療、教育、養老、殘障康復、文化體育等方面的機構和設施。廣泛設立社會捐助站點,引導社會公眾積極捐贈家庭閑置物品,發展慈善超市,方便群眾捐贈。
(三)健全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信息對接機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雜志、媒體網站等載體,廣泛發布社會救助政策和慈善服務項目。建立民政部門與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民政部門與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的銜接,形成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信息有效對接。對于經過社會救助后仍需要幫扶的救助對象,民政部門要及時與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協調溝通,實現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有機結合。社會救助信息和慈善資源信息應同時向審計等政府相關部門開放。
二、培育和規范各類慈善組織
(一)發展基層慈善組織。市、縣(區)政府要通過購買服務、實施公益創投等多種方式,積極培育和發展社區服務類慈善組織。逐步下放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登記管理權限,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實行直接登記。落實慈善超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或工商企業注冊政策,對現有民政部門設立的慈善超市,鼓勵采取公建民營、委托管理等方式,交給有資質、有愛心、懂經營、會管理的社會組織或企業運營。
(二)加強慈善組織內部管理。慈善組織健全內部治理結構,完善決策、執行、監督制度和決策機構議事規則,加強內部控制和審計,確保慈善活動按照組織章程有序運作?;饡ぷ魅藛T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其他慈善組織的管理成本可參照基金會執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類別按民政部規定執行。捐贈協議約定從捐贈財產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約定執行。
(三)規范慈善募捐行為。引導慈善組織重點圍繞扶貧濟困、助殘救孤、助學助醫等開展募捐活動。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可面向社會開展與其宗旨、業務范圍相一致的募捐活動。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以慈善名義開展募捐活動的,必須聯合具有公募資格的組織進行;廣播、電視、報刊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要對利用其平臺發起募捐活動的慈善組織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包括查驗登記證書、募捐主體資格證明材料。慈善組織要加強對募捐活動的管理,向捐贈者開具捐贈票據,開展項目所需成本要按規定列支并向捐贈人說明。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慈善名義斂財。
(四)嚴格捐贈款物使用。慈善組織要按照協議或承諾,及時將募得款物用于相關慈善項目,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導募用分離,制定有關激勵扶持政策,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優勢的慈善組織將募得款物用于資助有服務專長的慈善組織運作項目。慈善組織要科學設計慈善項目,優化實施流程,努力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資源使用效益。
(五)及時公開信息。慈善組織應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證書號碼、負責人信息、聯系方式、年度工作報告、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捐贈款物使用、慈善項目實施、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回應捐贈人及利益相關方的詢問。信息公開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對于涉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和捐贈人或受益人與慈善組織協議約定不得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不予公開的信息,應當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要及時公開款物募集情況,募捐周期大于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1次,募捐活動結束后3個月內應全面公開;要及時公開慈善項目運作、受贈款物的使用情況,項目運行周期大于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1次,項目結束后3個月內應全面公開。慈善組織應對其公開信息和答復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并接受社會監督。
三、完善扶持激勵政策
(一)建立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在基本公共服務、社會管理性服務、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技術性服務、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以及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等方面,加大公共財政購買服務的力度,優先將部分公共服務事項和政府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服務事項委托給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承擔。政府向慈善組織購買服務,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按照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采取競爭性方式組織實施。
(二)依法落實稅收優惠政策。落實企業和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公益性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各級慈善組織可以依法享受國家支持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境外向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慈善組織無償捐贈的直接用于慈善事業的物資,在法律及政策規定范圍內享受進口稅收優惠。
(三)加強慈善工作隊伍建設。加強慈善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護和職業教育培訓,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從業人員職稱評定、信用記錄、社會保險等為主要內容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合理確定慈善行業工作人員工資待遇水平。
(四)加大對慈善工作的表彰和宣傳力度。大力宣傳扶貧濟困、誠心友愛、互幫互助、奉獻社會的良好風尚,推動慈善文化進社區、進鄉村、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對于在慈善事業中做出突出成績的企業和個人及時予以公開表彰。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按有關規定建立慈善表彰獎勵制度,組織實施評選表彰工作,在全社會營造良好氛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完善志愿者嘉許和回饋制度,鼓勵更多的人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四、加強對慈善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建立健全組織協調機制。各市、縣(區)政府要將發展慈善事業作為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加強慈善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等保障制度的銜接。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組織協調機制,及時解決慈善事業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二)強化監督管理。民政部門要嚴格執行慈善組織年檢制度和評估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實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重大慈善項目專項檢查制度、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制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財政、稅務部門要依法對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享受稅收優惠和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完善慈善組織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定期依法對社會捐贈款物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并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加強社會監督,發現任何組織或個人在慈善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向民政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舉報。捐贈人對慈善組織、其他受贈主體和受益人使用捐贈財產持有異議的,除向有關方面投訴舉報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支持新聞媒體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進行監督。
(三)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慈善組織按照“誰登記、誰管理”的原則,由批準登記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違規開展募捐活動、違反約定使用捐贈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開責任、資助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對于慈善組織或其負責人的負面信用記錄要予以曝光。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由所在地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以慈善為名組織實施的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和無正當理由拒不兌現或不完全兌現捐贈承諾、以誹謗造謠等方式損害慈善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聲譽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及時查處。對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敷衍塞責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附件:重點任務分工及進度安排.pdf
陜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