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修訂后的《陜西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陜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9日
陜西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促進縣域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夯實基礎支撐保障全省“追趕超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堅持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全面與專項相結合,總量與增量相結合,著重反映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統籌推進現代農業發展、現代服務業發展、工業轉型升級、新型城鎮化建設、民生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等重點工作,聚焦發展短板,更加側重反映縣域經濟發展、結構轉型、創新驅動和脫貧攻堅、居民收入提升等發展成就。
第三條 監測考評范圍為全省107個縣(市、區),其中縣(市)、城區分開考評。
撤縣設區的地區,從國務院批復的第二年開始,退出縣(市)考評范圍,納入城區考評范圍。
第四條 監測考評指標包括:經濟發展指標、經濟結構指標、民生發展指標、生態環境指標和社會和諧指標五大類。其中縣(市)監測考評指標為33項(詳見附件1);城區監測考評指標為28項(詳見附件2)。
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關要求,監測考評具體指標可動態調整。
第五條 監測考評以功效系數法為核心,采用綜合加權匯總萬分評定制的辦法,先對縣域綜合監測考評的各項指標進行無量綱化處理,再根據各項指標權重加權匯總,依照綜合得分,對全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綜合排序。
第六條 監測考評各項指標數據來自統計、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安全生產監管、扶貧開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人民銀行、新聞出版廣電、水利等部門。監測考評工作由省統計局牽頭組織實施,各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相關指標數據的采集、審核,并按要求報同級統計部門。各級統計部門組織采集、審核、匯總,并按要求報上級統計部門。
縣級統計部門于每年3月底前將本級上年度監測考評數據報設區的市級統計部門;設區的市級統計部門審核后,于4月15日前報省統計局(數據上報前經本級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審核簽字)。在此基礎上,省統計局組織省級相關部門,對各縣(市、區)有關指標數據進行聯合審核;審核無誤后,由省統計局按照監測考評辦法進行匯總和綜合評測,并將監測考評結果報省政府。
第七條 年度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結果經省政府審定后,對縣(市)綜合監測考評前10名和綜合監測考評名次進位快的前10名分別授予“陜西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十強縣”稱號和“陜西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爭先進位獎”;對城區綜合監測考評前5名和綜合監測考評名次進位快的前5名分別授予“陜西省城區經濟社會發展五強區”稱號和“陜西省城區經濟社會發展爭先進位獎”,并予以通報表彰。
對在黨風廉政建設、社會穩定、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人口和計劃生育、節能降耗等方面被“一票否決”的縣(市、區),取消表彰獎勵資格。
第八條 省政府設立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獎勵專項資金。對首次進入“十強縣”和“五強區”的縣(市、區)各獎勵100萬元,對第一名縣(市)獎勵100萬元,其他“十強縣”和“五強區”以獎勵50萬元為基數,對照上年位次,每進1位增加獎勵10萬元,上限不超過100萬元;每退1位減少獎勵10萬元,減完為止。對爭先進位前10名縣(市)獎勵分為3個等次:一等獎3名,各獎勵80萬元;二等獎4名,各獎勵50萬元;三等獎3名,各獎勵30萬元。對爭先進位前5名區各獎勵50萬元。
以上獎勵資金列入省財政年度預算,由省財政廳按照省政府通報表彰決定及時下達、撥付。
第九條 省統計局要加強對全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的綜合分析,召開新聞發布會及時發布年度監測考評結果,在《陜西日報》等媒體宣傳先進縣(市、區)的發展成就和好的經驗。省、市(區)有關部門要切實強化監測考評結果的運用,激勵引導全省縣域經濟競相發展;加強對相對落后縣(市、區)的指導,特別是對監測考評排位后10名與退位前10名的縣(市)和排位后5名與退位前5名的城區,要幫助其認真剖析落后原因,并區分不同類別,提出鞭策、改進措施。
第十條 省統計局每年按一定比例對各縣(市、區)上報的監測指標數據進行質量抽查。對填報數據不實、弄虛作假和未按規定履行審查職責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實施,2013年省政府發布的《陜西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考評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