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計量規則的通知
銀監發〔2018〕1號
各銀監局,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
為提高商業銀行衍生工具風險計量和管理水平,促進衍生工具業務穩健發展,現將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計量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計量規則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中國銀監會
2018年1月3日
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計量規則
一、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使用權重法或內部評級法計算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
二、商業銀行使用權重法的,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為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違約風險暴露乘以交易對手風險權重,交易對手風險權重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附件2第一部分“表內資產風險權重”確定。商業銀行使用內部評級法的,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附件3“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風險加權資產計量規則”計算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
三、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規則的要求,計算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違約風險暴露,包括重置成本和潛在風險暴露。
四、商業銀行應制定分類政策,確定凈額結算組合定義。凈額結算組合是商業銀行與單個交易對手發生全部交易的集合,應符合下列標準:
1.商業銀行應與交易對手簽訂凈額結算協議。在交易對手違約或者被清算時,對包含收取權利和支付義務相關交易的盯市價值,商業銀行可采取凈額結算方式進行清算。
2.商業銀行應確保凈額結算協議合法有效,就凈額結算協議涉及的法律問題獲得書面法律審查意見,以確保凈額結算能夠有效實施。法律審查意見應至少包括:
(1)交易對手所在國的法律;
(2)如凈額結算涉及交易對手的境外分支機構,該境外分支機構所在國的法律;
(3)凈額結算協議覆蓋的每筆交易適用的法律;
(4)其他可能影響凈額結算協議適用的法律。
3.在凈額結算協議適用的法律發生變化時,商業銀行應確保相關協議仍合法有效。
五、商業銀行應將衍生工具劃分至相應的資產類別和抵消組合。商業銀行應制定衍生工具分類流程和標準,衍生工具分類應符合唯一、一致原則及審慎監管要求。
六、衍生工具的資產類別包括:利率類工具、外匯類工具、信用類工具、股權類工具和商品類工具。資產分類的依據是衍生工具的主要風險因子,由其參考標的工具決定。當一個衍生工具同時包含不同類型的風險因子時,商業銀行應根據不同風險因子的敏感性和波動率來確定主要風險因子,并保持主要風險因子判斷方法的一致性。
七、商業銀行應在資產類別劃分的基礎上,制定抵消組合劃分標準,并將各類資產類別的衍生工具劃分至抵消組合。
八、商業銀行應區分保證金衍生品交易和無保證金衍生品交易。對于同一凈額結算組合,保證金衍生品交易的違約暴露以無保證金衍生品交易的違約暴露為上限。
九、對保證金衍生品交易,商業銀行應與交易對手簽訂保證金和押品收付協議。僅具有單向保證金協議應認定為無保證金衍生品交易。
十、商業銀行應將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建立健全衍生產品風險治理的政策和流程,加強信息系統和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數據收集和存儲能力,確保衍生工具估值和資本計量的審慎性。
十一、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商業銀行衍生工具風險計量及管理的監督檢查。在督促充分計提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資本占用的基礎上,推動商業銀行提高衍生工具管理水平。
十二、本規則所指的衍生工具包括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和其它多頭清算交易。本規則適用于衍生工具名義本金達到5000億元或占總資產比例達到30%以上的商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