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號),切實解決農村留守兒童的困難和問題,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以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全面建立家庭、政府、學校盡職盡責,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體系,完善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有效遏制侵害農村留守兒童權益事件發生。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和制度體系更加健全,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普遍增強,兒童成長環境更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兒童留守現象明顯減少。
二、完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
(一)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要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兒童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外出務工人員要盡量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外出務工人員要與留守未成年子女定期聯系、經常見面,給予更多的親情關愛和家庭保護。
(二)落實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職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要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監護人的法治宣傳、監護監督和指導,督促其履行監護責任。要建立本轄區農村留守兒童基礎信息庫,一人一檔案,為開展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提供基礎信息。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通過黨員干部上門家訪、駐村干部探訪、專業社會工作者隨訪等工作方式,對重點對象進行核查,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照料。村(居)民委員會要定期走訪、全面排查,及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情況、監護情況、教育情況等基本信息,并及時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村(居)民委員會要創造條件為農村留守兒童與父母聯系提供便利。對父母或受委托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同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及時予以糾正。
(三)加大教育部門和學校關愛保護力度。全省各級教育部門要嚴格落實免費義務教育和教育資助政策,確保農村留守兒童不因貧困而失學;支持和指導中小學校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心理健康教育,積極引導、全面促進農村留守兒童心理、人格健康發展;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相對集中學校教職工的專題培訓,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員關愛照料農村留守兒童的能力;協調公安部門在中小學建立法制輔導員制度,指導和協助中小學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傳和安全教育;將農村留守兒童管理工作納入學校年終目標考核,與校長、教師的績效考核掛鉤。各中小學校要對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情況實施全程管理,建立與家長、受委托監護人定期聯系制度,定期向家長或受委托監護人介紹學生在校表現和學習等情況,提升監護人的責任意識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時了解無故曠課農村留守兒童情況,落實輟學學生登記、勸返復學和書面報告制度,對經多次勸返無效的,應書面報告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勸返復學;寄宿制學校要加強對寄宿留守兒童全方位管理,豐富校園文化生活,為農村留守兒童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環境和條件。
(四)發揮群團組織關愛服務優勢。各級工會要廣泛動員廣大職工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和互助活動,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假期日間照料、心理疏導等關愛服務。共青團和少先隊組織要廣泛動員廣大團員、少先隊員、青少年社會工作者、青年志愿者等,依托青年社會組織機構和活動陣地,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課后輔導、心理疏導等關愛服務。婦聯要依托婦女之家、兒童之家等活動場所,為農村留守兒童和其他兒童提供生活托管、親情撫慰、安全管護等關愛服務,通過“春蕾計劃”“安康計劃”等公益項目給留守兒童家庭相應幫扶。殘聯要組織開展農村留守殘疾兒童康復等工作。關工委要組織動員廣大離退休老同志協同做好農村留守兒童的關愛與服務工作。
(五)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全省各級民政部門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提供場所、組織志愿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志愿服務組織深入城鄉社區、學校和家庭,開展農村留守兒童監護指導、調查評估、心理疏導、行為矯治、社會融入和家庭關系調適等專業服務。積極開展結對幫扶活動,鼓勵和倡導與農村留守兒童結對子,實行 “一對一”關愛。各地要支持社會組織、愛心企業依托學校、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舉辦農村留守兒童托管服務機構,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委托監護照料服務,各級財稅部門要依法落實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三、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
(一)建立強制報告機制。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負有強制報告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未履行報告義務的,其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嚴肅追責。其他公民、社會組織積極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及時給予表揚和獎勵。
(二)完善應急處置機制。公安機關要及時受理有關報告,第一時間出警調查,有針對性地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強制報告責任人要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屬于農村留守兒童單獨居住生活的,要責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確定受委托監護人,并對父母進行訓誡;屬于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的,要聯系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親屬監護照料;上述兩種情形聯系不上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的,要就近護送至其他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或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臨時監護照料,并協助通知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確定受委托監護人。屬于失蹤的,要按照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及時開展調查。屬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時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實施保護;屬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傷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為、實施保護;對于上述兩種情形,要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其就醫、鑒定傷情,為進一步采取干預措施、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打下基礎。公安機關要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健全評估幫扶機制。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公安機關通報后,要會同民政部門、公安機關在村(居)民委員會、中小學校、醫療機構以及親屬、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的協助下,對農村留守兒童的安全處境、監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進行調查評估,有針對性地安排監護指導、醫療救治、心理疏導、行為矯治、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專業服務。對于監護人家庭經濟困難且符合有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政策的,當地民政及其他社會救助部門要及時納入保障范圍。
(四)強化監護干預機制。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監護人,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對于監護人將農村留守兒童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監護職責六個月以上導致農村留守兒童生活無著的,或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導致其身心健康嚴重受損的,其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縣級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五)加大對農民工的幫扶力度。公安部門對符合落戶條件的農民工,要有序推進其本人及家屬在當地落戶。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要納入保障范圍,通過實物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或發放租賃補貼等方式,滿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各地對不符合落戶條件或住房保障條件的農民工,要在生活居住、日間照料、義務教育、醫療衛生等方面提供幫助。公辦義務教育學校要對農民工未成年子女開放,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農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大力發展區域經濟,創造農民工返鄉創業新機遇,吸納更多農民工就地就近轉移就業,從源頭上減少農村留守兒童,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四、強化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縣(區)政府要建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及時通報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h級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方案,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不力、措施不實的要限期整改,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責任??h級民政部門及救助管理機構要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的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監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導和技術支持。
(二)加大投入力度。市、縣(區)政府要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多渠道籌措資金,支持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要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為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提供更多支撐。各級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審計監督和管理,確保資金安全。
(三)加強能力建設。各地、各部門要通過整合現有機構、內部調劑編制的辦法,切實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機構建設,配齊配強工作人員,確保事有人干、責有人負。要加快孵化培育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志愿服務組織,加快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為開展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提供支持。
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職責分工和工作任務。省民政廳、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等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對本實施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重要情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對本實施意見的執行情況,省政府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
陜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