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精神,結合實際,現就我省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按照黨中央和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市場體系的部署,確保各級政府相關行為符合公平競爭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激發市場活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實現追趕超越,推動“三個陜西”建設邁向更高水平。
(二)基本原則。
1.尊重市場,競爭優先。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尊重市場經濟規律,促進政府依法科學履行職能,最大限度減少對微觀經濟的干預,促進和保護市場主體公平競爭,保障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2.立足全局,統籌兼顧。著力創造平等的市場競爭環境,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清除市場壁壘,促進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動。堅持服務于我省發展改革大局,統籌考慮維護經濟安全、促進區域協調發展、保持經濟平穩健康運行等多重目標需要,積極穩妥地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
3.科學謀劃,分步實施。立足省情,堅持從實際出發,研究制訂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破立結合,在規范增量政策的同時,堅持分類處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存量政策。著眼長遠,做好整體規劃,在實踐中分類別、分階段、分步驟地推進和完善。
4.依法審查,強化監督。加強與現行法律體系和行政管理體制的銜接,提高公平競爭審查的權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保障機制,將自我審查和外部監督結合起來,強化組織領導和社會監督,加大反壟斷執法力度,及時糾正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二、科學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一)審查對象。我省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二)審查方式。公平競爭審查以自我審查為主。政策制定機關在政策制定過程中要嚴格按要求進行自我審查。政策制定機關為多個部門的,由牽頭部門負責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省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門負責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進行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可以實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應當不予出臺,或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出臺。制定政策措施及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制定相關政策措施依據法律法規必須組織聽證的,要在聽證中增加公平競爭審查項目及內容。有關政策措施出臺后,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陜西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要求向社會公開。
(三)審查標準。
1.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1)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2)公布特許經營權目錄清單,且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3)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4)不得設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批或者事前備案程序;
(5)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1)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及政府采購活動;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
3.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1)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2)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
(3)不得違法免除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4)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者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
4.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1)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2)不得違法披露或者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3)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
(4)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政策制定機關均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規定。
屬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效果,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1.維護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
2.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的;
3.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機關應當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要逐年評估相關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實施期限到期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及時停止執行或者進行調整。
三、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有序實施
(一)建立工作機制。建立省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制度,指導和督促全省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工作,強化物價、商務、工商等反壟斷執法機構間的協調配合,研究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中的重大問題,適時組織開展第三方評估。省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由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辦等相關部門參加,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省政府各部門,各市、縣(區)政府同步建立公平競爭審查相應機制,負責在政策制定過程中對照審查標準開展自我審查和清理政策措施文件,推進本部門或本地區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并將公平競爭審查清理情況及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省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省政府各部門,各設區市政府)
(二)嚴格規范增量。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省政府及其部門要在有關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實行公平競爭審查。從2016年7月到本意見發布期間,省政府及其部門已經出臺的有關政策措施要按本意見要求進行補充審查。各市、縣(區)政府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公平競爭審查具體措施和辦法。從2017年1月1日起,各市、縣(區)政府及其部門在有關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逐步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臺。(政策制定機關)
(三)有序清理存量。政策制定機關要按照“誰制定、誰清理、誰負責”的原則,認真梳理現行政策措施,穩妥把握節奏,有序清理和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相關規定和做法。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比較集中、影響比較突出的規定和做法,要盡快廢止;對以合同協議等形式給予企業的優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終止會帶來重大影響的政策措施,要設置過渡期,留出緩沖空間;對已兌現的優惠政策,不溯及既往。(政策制定機關)
(四)完善自審制度。政策制定機關開展公平競爭自我審查應形成書面結論。制定相關政策措施,需要提請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的,要一并提交公平競爭審查結論,由政府法制部門對其是否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進行把關;需要提請上級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審議的,要將公平競爭審查結論與相關材料一同送審。政策制定機關在自我審查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級發展改革、物價、商務、工商及相關部門意見。(政策制定機關)
(五)定期評估完善。對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后出臺的政策措施,全省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要在定期清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一并對政策措施影響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評估。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開展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經評估認為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要及時廢止或者修改完善。(省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政策制定機關)
(六)制定實施細則。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法制辦、商務部、工商總局等部門制定出臺公平競爭審查實施細則后,省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做好政策銜接,研究制定我省實施方案,指導政策制定機關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和相關政策措施清理廢除工作,保障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有序實施。各地、各部門要緊密結合實際,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清理廢除工作方案,明確工作方式、工作步驟和時間節點,加強分類指導,定崗定責定人,確保本地區、本部門相關政策措施清理廢除工作嚴格按照中省相關要求穩妥推進。(省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各設區市政府)
(七)強化宣傳培訓。省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認真組織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業務培訓,切實提高自我審查業務水平,加快培育一批知原則、懂業務的公平競爭審查人員。要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增進全社會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認識和理解,為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工作環境。(省政府新聞辦、省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
四、健全公平競爭審查保障措施
(一)健全競爭政策。省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要不定期組織調查,評估我省市場總體競爭狀況,不斷推進和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各地、各部門要按照確立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的要求,有針對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時研究新經濟領域市場監管問題,不斷完善市場競爭規則,鼓勵市場主體創新,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省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各設區市政府)
(二)完善政府守信機制。各地、各部門要嚴格履行政府向社會作出的承諾,把政務履約和守諾服務納入政府績效評價體系,建立健全政務和行政承諾考核制度。對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和簽訂的各類合同要認真履約和兌現。完善政務誠信約束和問責機制。進一步推廣重大決策事項公示和聽證制度,拓寬公眾參與政府決策的渠道,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社會監督和約束。(省政府及所屬各部門,各設區市政府)
(三)加強執法監督。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省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和相關部門書面提出舉報,省公平競爭審查聯席辦公室和相關部門要及時予以處理;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按照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有關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要依據各自工作職能依法調查核實,向有關上級機關或同級政府提出處理建議,并對整改結果進行復審監督。案件情況和處理建議要向社會公開。政策制定機關要及時糾正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省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政策制定機關)
(四)強化責任追究。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考核、督查和責任追究制度。對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時糾正相關政策措施的地方政府和部門,由有關部門牽頭調查,依法查實后嚴肅處理。對失職瀆職等行為的相關人員,紀檢監察機關應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省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省監察廳)
陜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