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以下簡稱《決定》),進一步明確防雷監管職責,切實落實雷電災害防御責任,現就我省調整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建設工程防雷許可和安全監管職責
氣象部門承擔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統一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仍由氣象部門負責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二、清理規范防雷從業單位資質許可
氣象部門不再開展防雷專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許可工作。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防雷的設計、施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推進氣象部門防雷技術服務單位轉制,落實相關支持政策。全面開放防雷裝置檢測市場,允許企事業單位申請防雷檢測資質,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防雷技術服務。按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有關規定,省氣象局受理企事業單位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依法取得省氣象局頒發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企事業單位可以從事防雷檢測工作。
三、做好建設工程防雷許可調整優化銜接工作
氣象與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關交接工作。自交接之日起,各級氣象部門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及其相應的竣工驗收許可申請。交接之日前已經完成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許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仍由氣象部門負責其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許可。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單位要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自專業建設工程防雷許可優化整合工作。
四、強化防雷安全監管責任
各市、縣(區)政府要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監管職責,落實雷電災害防御責任,并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和目標考核體系。氣象部門要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做好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防雷科普宣傳,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范等級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各級氣象、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建設工程防雷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完善標準規范和工作流程,研究解決防雷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履行建設工程防雷監管職責,明確和落實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以及業主單位等在防雷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主體責任,督促相關行業將防雷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并落實防雷安全措施。
五、落實防雷安全保障措施
各市、縣(區)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財政投入保障機制,將防雷安全監管等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將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并支付費用的防雷行政許可技術服務事項列入各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目錄。各相關部門要按照《決定》和國家清理規范行政審批及其中介服務事項的要求,切實優化流程、縮短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制定有效措施,強化防雷安全監管。要加強雷電監測網和雷電災害預警預報系統的建設,完善雷電災害易發區的村莊、風景名勝區、人員密集區和易燃易爆場所等地點的雷電防御設施建設,努力提高全社會雷電災害防御能力。
對與《決定》要求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程序提請立法機關依法進行修訂;對與《決定》要求不一致的規范性文件,相關職能部門要及時進行清理修改。對相關部門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要按照《決定》要求進行動態調整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陜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3日